遼寧省行政機關辭退工作人員暫行規定

《遼寧省行政機關辭退工作人員暫行規定》是1993年1月1日遼寧省人事廳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行政機關辭退工作人員暫行規定
  • 發布時間:1993年1月1日
【發布單位】遼寧省人事廳
【發布文號】遼人發[1993]6號
【發布日期】1993-01-01
【生效日期】1993-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來源】遼人發〔1993〕6號
遼寧省行政機關辭退工作人員暫行規定
(1993年1月1日遼寧省人事廳,遼人發〔1993〕6號)
第一條為了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管理納入法制化的軌道,激勵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忠於職守,勤奮工作,提高行政機關的工作效能,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辭退,是指行政機關對確認不適宜在行政機關繼續工作的人員,解除任用關係,終止其行政職務的行為。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我省行政機關中的下列工作人員:
(一)省、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含派出機構,下同)處、科級及其以下工作人員;
(二)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中非實職的科級及其以下工作人員;
(三)鄉、鎮人民政府機關非實職的科級及其以下工作人員。對應給予行政處分的,不得以辭退代替懲戒處理,對專業不對口人員的調整不得採用辭退的辦法。
第四第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辭退:
(一)不履行本崗位職責,紀律鬆弛,違反本部門規章制度,屢教不改的;
(二)年度考核連續二年為不稱職,不適宜在行政機關繼續工作,又不服從組織安排的;
(三)因單位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另行安排的;
(四)連續曠工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曠工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五)對受到懲戒不便在機關繼續工作的;
(六)其他原因應予辭退的。
第五條省、市、縣、鄉(鎮)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辭退工作人員應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主管部門審批。
第六條省、市、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辭退工作人員,應報本級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鄉、鎮人民政府機關辭退工作人員,應報縣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辭退工作人員,應在聽取民眾意見的基礎上,由所在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填寫《行政機關辭退工作人員審批表》,並簽發《辭退通知書》,通知被辭退本人。辭退工作人員要求實事求是,嚴防打擊報復。
第八條被辭退人員對被辭退不服的,可自收到《辭退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有權向有管轄權的行政監察機關申訴。複議和申訴期間辭退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九條被辭退人員應自接到《辭退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辦完公務交接手續,拒絕服從辭退決定,逾期不辦交接手續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十條被辭退人員的檔案,待業期間由原單位或人才市場保存,就業後按有關規定轉遞。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自作出辭退決定的下月起,停發被辭退人員的工資,並同時取消機關工作人員的其它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被辭退人員可持《辭退通知書》等有關材料,按《遼寧省國家機關辭退工作人員待業保險試行辦法》,到承辦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機構辦理領取待業保險金手續。
第十三條被辭退人員重新找到接收單位或者自謀職業的,當月停止領取待業保險金,沒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機構開具的停發待業保險金證明,有關部門不得辦理調轉手續或者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被辭退人員六個月內找到接收單位的,工齡連續計算,超過六個月的,工齡合併計算。
第十五條被確定辭退的人員,男性滿五十五周歲,女性滿五十周歲的,經本人申請,可批准其退休。
第十六條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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