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糧食作物雜交種子專營辦法》在1996.04.09由遼寧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糧食作物雜交種子專營辦法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04.09
- 實施時間:1996.04.09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糧食作物雜交種子(以下簡稱雜交種子)市場的管理,確保經營的雜交種子的質量,促進糧食生產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國家種子條例》)和《遼寧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雜交種子專營,是指對玉米、高梁、水稻雜交種子(含親本種子,下同),由國有種子公司(以下簡稱專營單位)統一經營。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雜交種子專營管理工作。其所屬的種子管理機構,負責雜交種子專營的具體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物價、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雜交種子專營管理工作。
第四條 專營單位經營雜交種子,必須經省農業行政部門批准,發給《雜交種子經營許可證》,憑《雜交種子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工農業執照後,方可以從事經營。
對親本種子,必須由省、市種子管理機構指定的專營單位經營。
第五條 專營單位可以委託鄉(鎮)農科站(種子站)代理經銷供應本地的雜交種子。
第六條 市以上農業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經營的雜交種子,必須是本單位選育的品種。
第七條 經營的雜交種子,必須經省以上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合格,或者經省區域試驗綜合性狀優良、產量連續2至3年居前3位並經省種子管理機構確認。
第八條 專營單位應當編制雜交種子經營計畫,報同級種子管理機構協調平衡,納入省級種子管理機構的計畫。
第九條 專營單位應當同種子生產基地簽訂雜交種子購銷契約,並按照契約約定履行供種義務。
與省外簽訂雜交種子購銷契約,必須經省種子管理機構批准。
第十一條 經營的雜交種子,必須符合國家或者省規定的質量標準,並附有品種說明、產地、生產時間、包裝時間和質量合格證等標識。
經營雜交種子嚴禁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第十二條 收購、銷售雜交種子,必須執行省物價、農業行政部門的統一定價。
第十三條 專營應當根據農業生產需求,儲備適量的雜交種子。動用儲備種子,必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雜交種子儲備基金、管理費用和因儲備產生的政策性虧損,由同級財政部門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種子管理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雜交種子需求總量進行預測,做好供求平衡、餘缺調劑工作,保證數量充足、品種對路、供應及時。
第十五條 省種子管理機構應當編制雜交種子收購所需貸款計畫,報省農業銀行。
農業銀行對雜交種子收購所需貸款,應當優先予以安排。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未領取《雜交種子經營許可證》和工農業執照經營雜交種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種子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停止經營,可以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所得1倍以內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經營未經審定的雜交種子的,由農業行政部門按照《國家種子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責令停止經營、給予警告、沒收雜交種子和違法所得。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不符合質量標準雜交種子或者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按照《國家種子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由農業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扣押雜交種子;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法規的規定處罰,並可責令賠償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不執行省物價.農業行政部門統一定價的,由物價管理部門按照《遼寧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 農業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種子管理機構實施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 種子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