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節約用水條例》旨在推動全社會節約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條例》於2018年11月28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共六章四十二條,自2019年 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節約用水條例
- 發布機關:遼寧省第十三屆人大
- 通過時間:2018年11月28日
- 實施時間:2019年 2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
條例發布
遼寧省節約用水條例
(2018年11月28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節約用水管理
第三章 節約用水措施
第四章 監督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節約用水工作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配置、分類指導、集約利用的原則,建立政府引導、部門協同、市場調節、公眾參與和節水獎勵機制。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將節約用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動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設節水型社會。
第五條 節約用水監督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執行:
(一)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節約用水工作,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全省節水型社會建設;制定用水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和計畫用水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節水灌溉工程建設與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主要指標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二)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節約用水指標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的協調銜接,會同有關部門安排節約用水重大項目計畫。
(三)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城市節約用水工作,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制定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方面的節水制度、辦法和具體標準,落實節約用水工作要求。
(四)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結合行業管理工作,落實節約用水工作要求。
(五)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節約用水工作的部門(以下統稱節約用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節約用水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節約用水的義務,並有權舉報浪費行為。
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浪費行為舉報投訴制度,公布舉報投訴方式,及時處理舉報投訴,並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第七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宣傳教育,鼓勵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社會組織開展節約用水法律法規和知識宣傳,營造全社會節約用水的良好氛圍。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節約用水法律法規和知識宣傳,播放和刊登節約用水公益廣告,對嚴重浪費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賓館、商場、影劇院、體育場館、車站等公共場所應當設定節約用水宣傳標語、標誌牌,宣傳節約用水知識。
學校應當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教育,將節約用水納入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節約用水意識。
第二章 節約用水管理
第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要、水資源狀況和水資源綜合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節約用水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九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據節約用水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要,擬訂本省行業用水定額標準,經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行業用水定額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水資源條件和科技進步等情況及時調整完善。
第十條 實行計畫用水管理制度。使用由供水工程設施直接供水且水量較大的非農業用水單位、使用公共管網供水且水量較大的單位(以下統稱計畫用水單位),應當於每年12月31日前向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計畫建議。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於下一年度1月31日前下達用水計畫。用水計畫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行業用水定額和單位用水需求確定。
計畫用水單位未按照規定提出用水計畫建議的,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行業用水定額和該單位歷年用水情況確定並下達用水計畫。
計畫用水單位計畫用水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納入取水許可管理單位的計畫用水管理,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在計畫用水單位中確定本行政區域計畫用水的重點監控單位並製作名錄。計畫用水重點監控單位應當每五年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計畫用水單位年實際用水量超過年計畫用水量百分之三十的,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開展水平衡測試,制定整改方案並予以實施。
第十二條 計畫用水單位和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報送供、用水資料。
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用水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三條 供水單位、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和使用經計量檢定合格的計量設施,並定期檢查和維護。
用水單位和個人有兩個以上不同水源或者兩類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應當分別、分類計量。
第十四條 實行促進節約用水的水價調節機制,水價確定應當充分考慮供水成本和水資源稀缺程度。
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
再生水價格應當根據其水質和用途,可以實行政府定價,也可以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計畫用水單位超計畫、超定額用水的,對超計畫、超定額用水部分實行累進加價。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節約用水措施
第十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水資源條件,最佳化農業生產布局,合理調整農作物種植結構,推廣農業節約用水新技術、工藝和設備,發展節水高效現代農業。
第十六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和個人建設農業節約用水灌溉設施,支持缺水地區修建蓄水池、塘壩等攔蓄雨水設施。
第十七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灌溉機井的管理,嚴格控制漫灌等粗放型灌溉用水,推廣渠道防滲輸水灌溉、管道輸水灌溉、噴灌、滴灌、微灌等節約用水技術和措施。
農業灌溉用水應當有償使用。
第十八條 工業企業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管理制度,使用先進節約用水技術、工藝和設備,採取循環用水、綜合利用和廢水處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重複利用率。
第十九條 工業生產的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等,應當循環使用或者回收利用。
礦山採選等生產用水應當優先使用採礦排水。
第二十條 以水為主要原料生產純淨水、礦泉水和飲料的企業,應當採用節約用水工藝和技術,生產後的尾水應當回收利用。
第二十一條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採用先進制水技術,加強制水環節管理,減少制水水量損耗。制水水量損耗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二條 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應當加強對供水、用水和節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定期進行管網巡查,保障管網漏損率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發現漏損或者接到漏損報告後應當及時搶修。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推進城市老舊公共供水管網改造。
第二十三條 游泳、洗浴、洗車、高爾夫球場等特殊用水行業應當採用低耗水、循環用水等節水技術、設備或者設施。
第二十四條 公共建築應當使用節水型器具,保障用水設備、器具和管網正常運行;已建成的公共建築未使用節水型器具的,應當限期更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公共機構應當率先安裝使用節水型設備和器具。
鼓勵居民家庭使用節水型器具。
第二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制定節水方案,保證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在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驗收等環節,落實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制度。
第二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再生水管網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提高再生水的利用率。
高耗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使用再生水。城鎮綠化、環境衛生、建築施工、道路維護等市政用水和觀賞性景觀、生態濕地等環境用水,具備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傳統水源條件的,應當使用。集中辦公的機關、學校、賓館飯店、住宅小區等適宜使用再生水的,應當鼓勵使用。使用再生水的具體獎勵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條 城鎮建設應當結合城市雨水、污水管網和排水設施改造,採用下凹式綠地、滲透式路面等措施,收集利用雨水,配套建設雨水滯留滲透、收集利用等設施。
城鎮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應當配套建設滲水地面和雨水集蓄利用設施。
單體建築面積超過兩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築以及其他適合建設中水回用設施的新建民用建築,應當配套建設中水回用設施。
第二十八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嚴格限制開採地下水,優先使用工程供水。公共供水管網、地表水能夠滿足供水需求的地區,禁止取用地下水。取用地下水的具體管理,依照《遼寧省地下水資源保護條例》執行。
第四章 監督保障
第二十九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農業等部門,開展節水型社會、節水型城市建設,創建節水型縣區、機關、企業和社區。
第三十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節約用水投入機制,支持節約用水技術改造、技術研發及其推廣套用,引導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節約用水項目建設。
符合規劃和政策規定的節約用水項目,享受政府扶持政策。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運用水費價格等經濟調節手段,建立健全節約用水激勵機制。
第三十一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扶持節水組織,支持開展節約用水諮詢、設計、評估、檢測、認證和契約節水管理等社會化服務。
第三十二條 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用水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公開節約用水規劃、計畫用水重點監控單位名錄、累進加價和階梯水價標準以及監督管理情況等信息。
第三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執法隊伍建設,保障具備相應專業技術人員和監管執法裝備及工作經費。
第三十四條 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供、用水單位節約用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提供真實情況,不得拒絕、阻撓、妨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計畫用水單位和公共供水企業未報送供、用水資料的,由節約用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計畫用水單位未開展水平衡測試或者未制定整改方案並予以實施的,由節約用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公共供水企業管網漏損率超過國家和行業標準的,由節約用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公共供水企業或者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發現漏損或者接到漏損報告後未及時搶修的,由節約用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節約用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以水為主要原料生產純淨水、礦泉水和飲料的企業,未採用節約用水工藝和技術或者未按照規定回收利用尾水的;
(二)特殊用水行業未採用低耗水、循環用水等節水技術、設備或者設施的;
(三)高耗水企業未按照國家規定使用再生水的;
(四)市政用水和觀賞性景觀、生態濕地等環境用水,有條件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傳統水源而未使用的。
第四十條 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節約用水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9年 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