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秸稈焚燒防控責任追究辦法》旨在有效防控農作物秸稈焚燒污染大氣環境和落實秸稈焚燒防控責任。《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由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8年10月11日印發,共十一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秸稈焚燒防控責任追究辦法
- 發布機關: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8年10月11日
- 發文字號:遼政辦發〔2018〕48號
- 實施時間:2018年10月1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發布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秸稈焚燒防控責任追究辦法的通知
遼政辦發〔2018〕48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遼寧省秸稈焚燒防控責任追究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遼寧省秸稈焚燒防控責任追究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0月11日
2018年10月11日
辦法全文
遼寧省秸稈焚燒防控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條 為有效防控農作物秸稈焚燒污染大氣環境,落實秸稈焚燒防控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通知》(中辦發〔2015〕45號)、《中共遼寧省委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大氣污染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遼委發〔2016〕2號)、《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遼委辦發〔2016〕52號)、《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禁燒工作的實施意見(2016—2018年)》(遼政辦發〔2016〕8號)等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秸稈焚燒防控責任,是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社區、村自治組織及秸稈焚燒防控工作相關人員在秸稈焚燒防控工作中所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 秸稈焚燒防控工作追責對象包括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社區、村自治組織及秸稈焚燒防控工作相關人員。
地方政府、社區、村自治組織對轄區內秸稈焚燒防控工作承擔主體責任。
各級環保、農業、公安、林業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承擔秸稈焚燒防控工作監督責任。
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具體負責秸稈焚燒防控工作相關人員和社區、村自治組織的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
第四條 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社區、村自治組織和秸稈焚燒防控工作相關人員,經調查核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追究責任:
(一)未建立秸稈焚燒防控工作機制,未明確相關部門職責的;
(二)按照職責分工,相關部門不按規定對秸稈焚燒防控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中敷衍塞責、處理不力的;
(三)未建立縣(市、區)、鄉鎮(街道)、社區及村自治組織三級秸稈禁燒責任制的;
(四)未建立以鄉鎮為單位、村為基礎、村民組為單元的格線化管理責任體系,責任未落實到人,巡查不到位的;
(五)未有效開展秸稈綜合利用工作,秸稈綜合利用率未達到省政府確定的年度目標的;
(六)未將秸稈禁燒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指標體系的;
(七)對上級政府秸稈焚燒防控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執行不力、整改不到位的;
(八)造成不良社會影響,被新聞媒體曝光的;
(九)違反秸稈焚燒防控工作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 根據省級巡查、督查發現的和生態環境部公布的秸稈焚燒衛星遙感監測火點信息,在人口集中區域、機場周邊和交通幹線沿線以及地方政府劃定的重點區域內發生秸稈焚燒火點,經調查核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追究責任:
(一)市級行政區2天內發現火點5起及以上的,由省政府進行追責;
(二)縣級行政區2天內發現火點3起及以上的,由市政府進行追責;
(三)鄉級行政區2天內發現火點2起及以上的,由縣(市、區)政府進行追責;
(四)村級行政區發現火點1起的,由鄉鎮(街道)政府進行追責。
第六條 所屬行政區域在出現重污染天氣和重大活動時期,根據省級巡查、督查發現的和生態環境部公布的秸稈焚燒衛星遙感監測火點信息,經調查核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追究責任:
(一)市級行政區1天內發現火點4起及以上的,由省政府進行追責;
(二)縣級行政區1天內發現火點3起及以上的,由市政府進行追責;
(三)鄉級行政區1天內發現火點2起及以上的,由縣(市、區)政府進行追責;
(四)村級行政區發現火點1起的,由鄉鎮(街道)政府進行追責。
第七條 在上述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外,發生秸稈焚燒火點,造成嚴重影響和後果的,應追究責任。
第八條 秸稈焚燒防控責任追究形式如下:
(一)對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的責任追究。
1.做出書面檢查;
2.通報批評。
(二)對秸稈焚燒防控工作相關人員的責任追究。
1.通報批評;
2.誡勉談話;
3.建議實施組織調整或處理(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
4.黨紀政務處分。
(三)對社區、村自治組織的責任追究形式,由各市政府依據相關法律和規定製定。
(四)對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的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對受到責任追究的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及秸稈焚燒防控工作相關人員,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第十條 對政府及相關部門進行追責,按照行政管理許可權,由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按法定程式辦理。
對政府及相關部門人員進行追責,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有權機關決定,按照法定程式辦理。
涉及組織調整和處理的,政府及有關部門向黨委組織部門提出建議,由組織部門研究處理,並按照有關程式辦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條 秸稈焚燒防控責任,是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社區、村自治組織及秸稈焚燒防控工作相關人員在秸稈焚燒防控工作中所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 秸稈焚燒防控工作追責對象包括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社區、村自治組織及秸稈焚燒防控工作相關人員。
地方政府、社區、村自治組織對轄區內秸稈焚燒防控工作承擔主體責任。
各級環保、農業、公安、林業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承擔秸稈焚燒防控工作監督責任。
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具體負責秸稈焚燒防控工作相關人員和社區、村自治組織的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
第四條 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社區、村自治組織和秸稈焚燒防控工作相關人員,經調查核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追究責任:
(一)未建立秸稈焚燒防控工作機制,未明確相關部門職責的;
(二)按照職責分工,相關部門不按規定對秸稈焚燒防控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中敷衍塞責、處理不力的;
(三)未建立縣(市、區)、鄉鎮(街道)、社區及村自治組織三級秸稈禁燒責任制的;
(四)未建立以鄉鎮為單位、村為基礎、村民組為單元的格線化管理責任體系,責任未落實到人,巡查不到位的;
(五)未有效開展秸稈綜合利用工作,秸稈綜合利用率未達到省政府確定的年度目標的;
(六)未將秸稈禁燒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指標體系的;
(七)對上級政府秸稈焚燒防控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執行不力、整改不到位的;
(八)造成不良社會影響,被新聞媒體曝光的;
(九)違反秸稈焚燒防控工作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 根據省級巡查、督查發現的和生態環境部公布的秸稈焚燒衛星遙感監測火點信息,在人口集中區域、機場周邊和交通幹線沿線以及地方政府劃定的重點區域內發生秸稈焚燒火點,經調查核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追究責任:
(一)市級行政區2天內發現火點5起及以上的,由省政府進行追責;
(二)縣級行政區2天內發現火點3起及以上的,由市政府進行追責;
(三)鄉級行政區2天內發現火點2起及以上的,由縣(市、區)政府進行追責;
(四)村級行政區發現火點1起的,由鄉鎮(街道)政府進行追責。
第六條 所屬行政區域在出現重污染天氣和重大活動時期,根據省級巡查、督查發現的和生態環境部公布的秸稈焚燒衛星遙感監測火點信息,經調查核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追究責任:
(一)市級行政區1天內發現火點4起及以上的,由省政府進行追責;
(二)縣級行政區1天內發現火點3起及以上的,由市政府進行追責;
(三)鄉級行政區1天內發現火點2起及以上的,由縣(市、區)政府進行追責;
(四)村級行政區發現火點1起的,由鄉鎮(街道)政府進行追責。
第七條 在上述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外,發生秸稈焚燒火點,造成嚴重影響和後果的,應追究責任。
第八條 秸稈焚燒防控責任追究形式如下:
(一)對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的責任追究。
1.做出書面檢查;
2.通報批評。
(二)對秸稈焚燒防控工作相關人員的責任追究。
1.通報批評;
2.誡勉談話;
3.建議實施組織調整或處理(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
4.黨紀政務處分。
(三)對社區、村自治組織的責任追究形式,由各市政府依據相關法律和規定製定。
(四)對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的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對受到責任追究的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及秸稈焚燒防控工作相關人員,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第十條 對政府及相關部門進行追責,按照行政管理許可權,由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按法定程式辦理。
對政府及相關部門人員進行追責,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有權機關決定,按照法定程式辦理。
涉及組織調整和處理的,政府及有關部門向黨委組織部門提出建議,由組織部門研究處理,並按照有關程式辦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追究辦法》包括制定依據、追責對象、追責情況、追責形式等四方面內容。
(一)制定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通知》(中辦發〔2015〕45號)、《中共遼寧省委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大氣污染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遼委發〔2016〕2號)、《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遼委辦發〔2016〕52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禁燒工作的實施意見(2016—2018年)》(遼政辦發〔2016〕8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要求。
(二)追責對象
追責對象包括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社區、村自治組織及秸稈焚燒防控工作相關人員。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直接主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具體負責秸稈焚燒防控工作人員、社區及村自治組織的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
(三)追責情形
1.對秸稈焚燒防控工作制度未建立和落實不到位等情況進行追責。包括未建立秸稈焚燒防控工作機制、未按照職責分工對秸稈焚燒防控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等9種情形。
2.對發現的集中焚燒秸稈情況,依據火點數量進行追責。根據省級巡查、督查發現的和生態環境部公布的秸稈焚燒衛星遙感監測火點信息,在人口集中區域、機場周邊和交通幹線沿線等範圍,2天之內,市、縣、鄉、村級行政區分別發現火點5起、3起、2起、1起及以上的,由上一級政府進行追責。對重污染天氣和重大活動時期,1天之內,市、縣、鄉、村級行政區分別發現火點4起、3起、2起、1起及以上的,由上一級政府進行追責。
3.除上述情況外,還要對因秸稈焚燒造成嚴重影響和後果的責任單位、責任人進行追責。
(四)追責形式
1.對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的責任追究形式為做出書面檢查和通報批評;
2.對秸稈焚燒防控工作相關人員的責任追究形式為通報批評、誡勉談話、建議實施組織調整或處理(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黨紀政務處分等;
3.對社區、村自治組織的責任追究形式,由各市政府依據相關法律和規定製定;
4.對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的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