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漁業互保協會,成立於2011年11月25日,總部位於大連市。遼寧省漁業互保協會是由遼寧省海洋與漁業廳主管,經遼寧省民政廳批准登記,實行互助保險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協會實行會員代表大會制度,設理事會和監事會,日常工作由秘書處負責。2013年,協會被省民政廳評定為5A級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漁業互保協會
- 外文名:LIAONING FISHERY MUTUAL INSURANCE ASSOCIATION
- 地區:遼寧
- 產業:漁業
- 成立時間:2011年
協會宗旨,下設機構,機構設定,領導機構,開辦險種,通訊方式,協會章程,
協會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互助共濟,服務漁業”,通過組織會員互助共濟,為會員生命、財產損失提供經濟補償,並向會員提供安全生產服務,提高會員的防災和抗災能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漁業生產持續發展。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下設機構
協會下設辦事處18個,分別為:
大連辦事處、丹東辦事處、營口辦事處、錦州辦事處、盤錦辦事處、葫蘆島辦事處、綏中辦事處、中山辦事處、甘井子辦事處、金普新區辦事處、高新區辦事處、旅順辦事處、瓦房店辦事處、普蘭店辦事處、莊河辦事處、花園口辦事處、長興島辦事處和長海辦事處。
機構設定
1、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理事。
2、監事會:設監事長和監事。
3、秘書處: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設秘書長和副秘書長。
4、協會本部:設四個職能部門:綜合部、財務部、承保部和理賠部。
領導機構
理事會:
展德江 理事長
白春林 副理事長
監事會:
朱寶平 監事長
秘書處:
劉明揚 秘書長
孟憲江 副秘書長
開辦險種
漁船互保:全損險 綜合險
漁民互保:僱主責任險 僱主責任附加意外傷害醫療險 漁民人身平安險
通訊方式
地址: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八一路159號12層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為:“遼寧省漁業互保協會”;英文名稱為:LIAONINGFISHERY MUTUAL INSURANC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名稱為:LNFMI。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是由在全省範圍內從事漁業生產經營或為漁業生產服務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實行互助保險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互助共濟,服務漁業”,通過組織會員互助共濟,為會員生命、財產損失提供經濟補償,並向會員提供安全生產服務,提高會員的防災和抗災能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漁業生產持續發展。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會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遼寧省海洋與漁業廳和登記管理機關遼寧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設在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八一路159號三寰大酒店12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互助共濟,為會員生命財產損失提供經濟補償;
(二)受政府或有關部門委託,開展相關業務,承辦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協助有關安全生產主管機關做好漁業生產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向會員和有關方面提供有關法律和技術諮詢服務;
(五)幫助會員進行有關漁業安全生產技術設備的開發、推廣和套用;
(六)開展符合本會章程精神的漁業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同意並遵守本會制定的互保規定。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審核入會條件;
(三)交納會費並簽訂由本會統一印製的互保憑證;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互保憑證。
第十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有關規定,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在按本會的規定結清當年應交會費後,會員資格終止。會員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和互保規定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本會會費的收取和使用本著“取之於會員,用之於會員”的原則,為會員進行服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法定代表人;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理事會的財務報告;
(五)審議會費收取標準上限;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本條第(一)、(三)、(五)項需經過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的名額根據會員數量的一定比例確定和分配。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如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海洋與漁業廳審查並經民政部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決策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增補或罷免理事;
(七)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九)領導本會各業務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互保規定和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立理事長辦公會,理事長辦公會成員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組成。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三)、(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為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對理事會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決定;
(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領導各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四)擬訂互保規定和內部管理制度,分別提交理事會審定;
(五)負責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本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七)具有較高的與本會業務相關的專業知識水平。
第二十八條副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理事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上款各個會議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簽署有關檔案;
(五)處理本會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三十條監事會是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本會內部的監督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以本會財務監督為中心,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對本會的財務活動及理事會的業務管理行為進行監督,保證會員權益不受侵犯。監事會與理事會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
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檢查本會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選舉和罷免監事長;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審查情況;
(四)監督檢查本會的財務,查閱財務會計相關資料,驗證其財務報告、資金運營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
(五)監督檢查理事會領導成員的業務管理行為,必要時對其業務管理業績進行評價,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六)收集會員對本會保障其權益的意見和建議,供理事會決策參考;
(七)指導本會內部監督制度工作。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條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本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
監事長和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熟悉本行業的經濟工作,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財務管理能力,堅持原則,廉潔自律;
(三)保守行業和本會機密;
(四)監事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六條本會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監事會會議,列席或派員列席理事會有關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會議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
(三)審定、簽署監事會的報告和其他檔案;
(四)應當由監事長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七條本會理事長和監事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分別經理事會、監事會表決通過,報省海洋與漁業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八條本會理事長和監事長每屆任期四年,原則上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省海洋與漁業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資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本會按照國家和本會的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及監事會和有關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省海洋與漁業廳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省海洋與漁業廳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監事會共同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海洋與漁業廳同意。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省海洋與漁業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海洋與漁業廳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7年9月29日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凡此前規定和本章程相牴觸的,以本章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