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令海

冉令海,1960年11月16日出生於瀋陽市,遼寧漁港監督局原副局長,因犯故意殺人罪於2012年12月4日被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力終身。

2013年10月16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網站發布信息稱:冉令海在二審期間因病死亡,法院依法裁定終止審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冉令海
  • 國籍:中國
  • 出生地:遼寧瀋陽
  • 出生日期:1960年11月16日 
  • 逝世日期:2013年7月9日
  • 職業:政府官員
  • 畢業院校:上海海運學院
  • 代表作品:《小型漁業船舶駕駛培訓教材》《遠洋漁船赴西非航線介紹》
  • 職務:遼寧漁港監督局原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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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生平

冉令海,1960年11月16日出生於瀋陽市。高考時,冉令海考到了上海海運學院航海系。畢業後,冉令海成為遼寧省大連海洋漁業公司遠洋漁船上一名駕駛員。經過多年的磨練,冉令海逐漸成長為一名船長。
2006年,遼寧省海洋與漁業廳所屬的法律授權漁業行政執法機構之一遼寧漁港監督局成立。該單位負責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監管及安全教育;漁業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簽發漁業船員證書;辦理船舶進出漁港簽證;監督檢查進出漁港船舶的技術狀況;管理漁港岸線使用等。後期,冉令海進入該局工作並升任為該局副局長。
2012年2月,因拖欠賭債,對方找到了遼寧漁港監督局原副局長冉令海討要,雙方發生了口角進而引發血案,冉令海將對方殺死。
2012年12月4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決,認定冉令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力終身。
2013年7月23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稱:原審判決認定抗訴人冉令海故意殺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式合法。
2013年10月16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網站發布信息稱:冉令海在二審期間因病死亡,法院依法裁定終止審理。

案件經過

因欠賭債副局長殺死討債者
2012年2月末,大連警方接到報警稱,有一名中年男子重傷死亡。警方隨後確認其系他殺。圍繞著中年男子身邊的社會關係警方展開了一系列調查。根據中年男子通話記錄,警方鎖定遼寧漁港監督局副局長冉令海有著重大作案嫌疑。犯案後,冉令海並沒有第一時間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是被大連警方一路追查抓獲的。經過審理,冉令海交代了自己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知情者透露,冉令海因為賭博輸了不少錢,被討債者追堵上門。
按理說,賭債糾紛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冉令海原本可以報警進行處理,然而,礙於自身職務他並沒有報警。隨後,雙方發生了口角並廝打到了一起,最終導致引發了這起血案。
2012月3月1日,大連警方依法將涉嫌故意殺人的冉令海刑事拘留。3月14日,冉令海被正式逮捕。
不服一審判決時冉令海已死亡
案發後,冉令海家屬曾多次找到被害者家屬表達願意積極賠償,但是最終雙方之間的民事調解沒有達成。冉家也沒能取得對方的諒解。
2012年12月4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決,認定冉令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力終身。宣判後,冉令海以“一審判決認定罪名不當,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系防衛過當,本案系因賭債糾紛引發的,其系初犯,認罪態度好,願意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原判量刑過重”為由提起抗訴。
就在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期間,2013年7月9日,羈押於大連市看守所的冉令海因病死亡。2013年7月23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作出裁決,法院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冉令海故意殺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式合法。鑒於冉令海在二審期間因病死亡,依照相關規定,作出終止審理裁定。

刑事裁定書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2013)遼刑三終字第00009號
原公訴機關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檢察院。
抗訴人(原審被告人)冉令海,男,漢族,1960年11月16日出生於遼寧省瀋陽市,大學文化,戶籍地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原系遼寧漁港監督局副局長。因本案於2012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原羈押於大連市看守所,現已死亡。
辯護人劉迎久、郝立陽,遼寧法大律師事務所律師。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大連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冉令海犯故意殺人罪一案,於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大刑一初字第163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冉令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被告人冉令海以”一審判決認定罪名不當,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系防衛過當;本案系因賭債糾紛引發,其系初犯,認罪態度好,願意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原判量刑過重”為由提出抗訴。其辯護人提出相同的辯護意見。在本院審理過程中,抗訴人冉令海於2013年7月9日因病死亡。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抗訴人冉令海故意殺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式合法。鑒於抗訴人冉令海在二審期間因病死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五)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九)項之規定,裁定如下:本案終止審理。本裁定宣告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周天越
代理審判員馬瑩代理審判員沈震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白建羽

主要成就

因善長於船舶駕駛、海事處理,冉令海成為了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漁業爭議解決中心仲裁員。此外,冉令海還主編有《小型漁業船舶駕駛培訓教材》及《遠洋漁船赴西非航線介紹》等書籍。時至今日,還可以在網上搜到冉令海作為副局長到全省各地工作時的相關信息報導。

主要活動

1.2008年07月28日,由葫蘆島市政府組織、市海洋與漁業局承辦,葫蘆島市政府辦公室、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衛生局、 海警葫蘆島三大隊、市消防、市邊防等11個單位協辦參與的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演練在興城市長山寺漁港水域進行,這次演練由市海洋與漁業局張福生副局長指揮,省漁港監督局冉令海副局長、郭振球處長到場觀摩了此次演練。
冉令海
2.2009年04月09日,遼寧漁港監督局在省局會議室,召開全省漁港監督處(局)長會議,會議由宋耀華局長主持,譚子仁、赫大江、冉令海、李忠泓、曲家海、郭瑞蓮、郭振球、陰惠義、張祥有及沿海六市漁港監督處(局)長出席會議。會議的議題是漁業船員培訓、考試發證工作。
3. 中國漁業互保協會遼寧省辦事處於2009年6月承擔了遼寧省漁業航標互助保險調研課題。接到課題後,省辦事處成立了以宋耀華局長為課題主持人,冉令海副局長、郭振球主任、張軒處長和宮晶為成員的課題小組。課題組成員經過兩個多月的調研走訪及編寫工作,形成了“遼寧省漁業航標互助保險調研報告”。
冉令海
4. 2009年7月8日—10日,中國漁業互保協會遼寧省辦事處在普蘭店市組織舉辦了全省“漁業互助保險專乾業務培訓班”, 會議由遼寧互保辦事處郭振球處長主持,遼寧漁港監督局副局長、遼寧互保辦事處主任冉令海作了中心發言。冉令海副局長在回顧我省漁業互保工作後強調:幾年來我省漁業互保事業正朝著健康、穩步發展,希望通過這次培訓班,進一步提高大家的認識,不斷提高互保業務工作水平,增強做好漁業互保工作的信心,努力完成今年全省漁業互保展業突破5000萬大關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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