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汽車客運站旅客站務費審批辦法

為規範汽車客運站收取旅客站務費,提高客運站經營管理質量和服務水平,保護旅客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道路運輸管理和價格法規,制定《遼寧省汽車客運站旅客站務費審批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汽車客運站旅客站務費審批辦法
  • 文號:遼交運發〔2005〕85號
  • 施行時間:二OO五年四月十三日
關於印發遼寧省汽車客運站旅客站務費審批辦法的通知
遼交運發〔2005〕85號
各市交通局、物價局:
現將《遼寧省汽車客運站旅客站務費審批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OO五年四月十三日
遼寧省汽車客運站旅客站務費審批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汽車客運站收取旅客站務費,提高客運站經營管理質量和服務水平,保護旅客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道路運輸管理和價格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內一、二級汽車客運站。
第三條 客運站務費的審批機關為省交通廳、省物價局,具體實施由省交通廳運輸管理局(以下簡稱省運管局)負責。
第四條 申請收取旅客站務費的汽車客運站應當向當地市交通和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 關於汽車客運站收取旅客站務費的請示;
(二) 汽車客運站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三) 汽車客運站站級批覆檔案。
資料齊全的,經市交通和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交通廳和省物價局。
第五條 省運管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並會省物價局共同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核查後,10個工作日內,由省交通廳會省物價局作出審批決定。符合第七條條件的,應當作出準予收取站務費的書面決定(簽發檔案)。不予批准的,應當及時告之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六條 準予收取旅客站務費的汽車客運站,應當自收取旅客站務費之日起在站內售票廳醒目位置公布收費項目和標準,實行明碼標價。
第七條 申請收取旅客站務費的起汽車客運站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 基本條件
1、 取得有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明;
2、站級經過正式核定,具備一、二級客運站標準規定的設施、設備;
3、在售票廳門口或者候車室內,懸掛汽車客運站站級牌等;
4、在進站口處統一設定站內平面指示圖或觸控螢幕,使用統一的服務標誌指示牌,並在醒目位置設定;
5、設定重點旅客候車室(有專職服務員、軟座椅、嬰兒床等)和重點旅客優先乘車檢票口、盥洗室、吸菸室、值班站長室、投訴舉報電話、服務台、公示板、留言板、旅客意見箱、意見簿等;
6、站務人員(含商場服務人員)必須統一著裝、掛牌服務,使用文明用語;
7、候車座椅滿足實際需要;
8、發車站位安裝雨搭;
9、配備危險品檢查儀,對進站行包進行安全檢查;
10、在售票廳內公布站發車輛班次表、票價表和本捷運路、民航班次時刻表;
11、近一年內未出現亂收費的投訴舉報;
12、設有微機售票、檢票系統;配備電視導乘、電子條屏裝置和電視、空調、公用電話等設備;
13、候車室內溫度:冬季(當年11月至次年3月)不低於16℃,夏季(當年4月至10月)不高於28℃。候車廳合適位置懸掛室內溫度計(表);
14、設定治安保衛部門和人員;
15、售票口、檢票口設定安全監控系統。
(二)一級客運站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廁所配備殘疾人專用設施;
2、重點旅客候車室內嬰兒床不少於3張,殘疾人推車不少於1台,29寸電視機不少於1台。
3、候車廳內供旅客使用的29寸以上電視機不少於5台。
4、具備大螢幕顯示裝置。
(三)二級客運站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重點旅客候車室內嬰兒床不少於2張,殘疾人推車不少於1台。
2、候車廳內供旅客使用的29寸以上電視機不少於3台。
具備上述條件的一、二級汽車客運站,經省交通廳和省物價局批准,可以按每人次在客票內向旅客收取0.50元的旅客站務費。
(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汽車客運站,經批准,可以按照每人次在客票內向旅客收取1.00元的站務費。
1、 通過ISO9002國際質量體系認證;
2、 使用漢語和英語兩種語言進行廣播;
3、 服務台服務人員必須掌握日常簡單的英語聽說能力;
4、 安排專人為候車旅客免費送飲用水;
5、 公廁內配備免費手紙;
6、 搬運行包的推車不少於5輛;
7、 配備各類型號手機充電器;
8、 有自動扶梯(視站內購票、候車休息需要確定)。
第八條 被準予收取旅客站務費的客運站要求變更收取標準時,應當重新履行收取旅客站務費批准手續。
第九條 被準予收取旅客站務費的有效期為三年。需要延續收取旅客站務費有效期時,應當在有效期滿30日前向省運管局提出申請。
省運管局應當根據客運站的申請,在該汽車客運站收取旅客站務費有效期滿前會省物價局商定,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條 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積極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準予收取旅客站務費的客運站收費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對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客運站進行處理後,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價格主管部門應及時將違規事實、處理結果逐級抄報省運管局和省物價局。
第十一條 個人或組織發現準予收取旅客站務費的客運站存在降低收費條件等違規事實可以向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價格主管部門舉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接到舉報的應當儘快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反映,並積極配合核實查處。
第十二條 經監督檢查或者被舉報後核實確實存在不符合第七條規定的,要限期整改。15日內不達標的,視為整改一次,並必須在30日內達標。
第十三條 收取旅客站務費的客運站因不可抗力,達不到第七條規定條件時,應公示原因,並積極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解決。
第十四條 在整改期間,對情節嚴重的汽車客運站,必須停止其繼續收取旅客站務費。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汽車客運站收取旅客站務費資格:
(一)被準予收取旅客站務費的客運站的有效期滿未延續的。
(二)經監督檢查或者被舉報後核實,確實存在不符合第七條規定,且在30日內整改不達標或者不進行整改的。
(三)一年內被列為整改對象達三次及以上的。
(四)不公示收費檔案和收費標準及一、二級客運站等級標準,不懸掛公示板的。
第十六條 被取消收取旅客站務費資格的客運站,1年內無資格重新申請收取旅客站務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交通廳、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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