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政府關於積極發展小水電的若干規定

《遼寧省政府關於積極發展小水電的若干規定》是遼寧省人民政府1983年07月26日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政府關於積極發展小水電的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80602
  • 發布文號:遼政發[1983]199號
  • 發布日期:1983-07-26
  • 生效日期:1983-07-2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一、我省能源短缺,一些地區小水電資源比較豐富,發展小水電對緩和農村能源的緊張局面將起重要作用。凡有水力資源的地方,都要在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下,積極興建小水電站(網)。
小水電主要面向農村和縣鎮,為農業生產、社隊工副業的人民生活服務,以活躍地方和農村經濟,促進農村電氣化事業的發展。
加快我省的小水電建設,要堅持國家辦電與地方辦電相結合,貫徹執行“自建、自管、自用”為主的方針和“以電養電”的政策,調動各級辦電的積極性。
興建小水電的資金,以地方自籌、集資、勞務投資為主,除此之外,省里用長期低息貸款、農田水利事業費和地方基建設資、能源開發基金等超收部分給予補助。
二、加強統一規劃,搞好發、輸、配、用電的配套,對有獨立地方電網的,還要搞好四者的綜合平衡。各市地編制的小水電發展規劃,要經水電廳會同當地或省電力部門審查,報省計委批准,納入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後實施。
三、兼顧國家地方集體三者利益原則,正確處理小水電站(網)與大電網聯網運行的關係。
1.小水電在自建、自管、自用的基礎上,在符合安全經濟運行的前提下,有條件的可以和大電風聯網運行。聯網前,要做好發展和聯網建設規劃,經雙方協商簽定聯網協定,並由雙方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小水電站(網)聯網運行後,其所有制、隸屬關係、財務關係不變。
2.凡小水電站(網)要求與大電網聯網的,其聯網建設工程應按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度辦理,經過當地電業部門預審後,將工程計畫任務書及工程初步設計按計畫程式上報,經批准後建設。
3.聯網工程,實行誰建、誰管、誰有和誰受益的原則。設備的選擇要同電網設備水平相一致,做到統一技術標準。工程計畫批准後,要嚴格按照有關技術規程施工,並保證工程質量。工程竣工後,由上級水利和電業部門共同驗收。小水電的內部電網,也應按有關的電力技術規程進行設計和施工。
4.小水電站(網)與大電網聯網運行可因地制宜地採取以下三種形式:小水電站單獨與大電網聯網,只發不供;小水電站(網)保留自己供電區聯網;多個小水電站聯成小電網後,以一點或幾點方式與在電網聯結。
5.聯風的小水電站(網),應按電網有關規程和經過斷路器與大電網實現可靠的電氣聯結,並要有相應的指示、計量儀表,繼電保護、自動裝置和其他必要的設備;要有與大電網調度聯繫的必要的通訊設備。
6.小水電併網後,必須服從電網的統一調度指揮。在一般情況下,只要大電網無事故,就要允許小水電站(網)發滿上網。
四、小水電站(網)的發電量,不預計畫供應指標。大電網對小水電站(網)的供電,應嚴格實行按計畫指標供電和超用扣還的原則。供電指標,以一九八二年各月實際供電量為基數,不能因小水電站(網)新增發電量而減少。小水電冬季不能滿足其所負擔的供電任務,需電網供電時,應按季、月提出需用電量報市電力辦公室,根據電源情況進行審批。今後小水電站(網)新半容量部分,留給地方,多發多用,以調動地方辦電的積極性。
五、上網民量的計量裝置,應符合《全國供用電規則》及電度計量裝置管理規程規定,實行高壓計量。關於電度計量儀表安裝地點,已有的小水電站維持現狀不變。今後,新建小水電站在設備產權分界點安裝電度計量儀表,作為計量和結算電費依據;當地電業部門負責計量裝置的定期校驗工作,但要提前做好,準備要影響發電。
六、小水電站(網)的上網電價,以兼顧國家、地方、集體三者利益和電網代售保本不賺的原則進行核定。
1.為支持小水電(網)的發展,充分發揮電站設備效益,電網對小水電站(網)的電費結算,只結算有功電量。電網需要小水電站調相運行專發無功時,由東北電業管理局指定有關基層電力單位與有關小水電站簽訂臨時協定購買。
2.併網的小水電站,應按系統有功、無功調度曲線運行,當併網點電壓值在規程規定範圍內時,應保持力率0.8運行,因少發無功而吸收系統無功時,每度收費八厘,按月結算;當併網點系統電壓偏離額定值時,對自勵恆壓機組不考核力率。
3.小水電站的有功電價:電站總裝機容量六千千瓦以上一萬二千千瓦以下的,每度暫按三分計價,總裝機容量六千千瓦及以下的,每度暫按四分計價。
4.有供電區的小水電站與大電網併網後,在同一計量點的購、送電量,當月可以互抵;互抵後有差額的,上網電量按小水電電價執行,購電網電量,按國家規定電價執行,電費按月進行結算。
七、小水電站(網)所在市(地)電業局,應協助新建和運行電站進行電氣試驗、儀表校驗和繼電保護整定等工作。
八、計畫、財政、銀行、稅務、物資、勞動等部門,要積極支持小水電的。
1.縣辦小水電、縣屬小電網的發電和供電利潤,除現已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的以外,其餘的和今後新建的均不納入地方財政,不交所得稅,實行“以電養電”,全部用於地方電力事業。
2.各級興建的小水電站(網)都要堅持自力更生為主,國家補助為輔的原則。對於資金確有困難,可向當地銀行申請小水電專項貸款,銀行根據信貸原則和有關規定,給予積極支持。
3.社、隊電站(網),每月銷售給大電網的電量,扣除當月本社、隊購進大電網的電量後,多餘部分按現行政策交稅。經濟困難的,可向當地稅務部門申請減免稅,由稅務部門請示上級審批。新建社、隊電站在歸還貸款期間,免徵工商稅和所得稅。
4.小水電站(網)的建設和管理所需鋼材、木材、水泥、設備及勞動指標要納入年度計畫,專項下達。有關部門要儘量予以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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