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政府關於加強農用機動車輛管理減輕農民負擔的通知

《遼寧省政府關於加強農用機動車輛管理減輕農民負擔的通知》是遼寧省人民政府於2001年12月31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政府關於加強農用機動車輛管理減輕農民負擔的通知
  • 發布文號:遼政發[2001]52號
  • 發布日期:2001-12-31
  • 生效日期:2001-12-3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80602
內容,發布單位,

內容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用機動車輛管理減輕農民負擔的通知》
(遼政發[2001]52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廳委、直屬機構:
近幾年來,各地區、各部門積極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減輕農民負擔的檔案精神,全省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農民負擔較重的問題仍沒有根本解決,尤其是農用機動車輛負擔較重,存在著管理體制不順、職責不清,農用機動車輛辦理牌照手續繁雜、稅費項目過多,亂收費、亂罰款和亂攤派現象比較嚴重,部分農用機動車輛無照運營或到外市、外省辦理牌照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增加了管理難度而且造成了大量財政收入的流失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民生產經營的積極性,制約了農村經濟的發展,不利於維護全省的社會穩定。為進一步改進農用機動車輛管理及稅費工作。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學習貫徹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對黨和對廣大人民民眾高度負責的精神,從維護社會穩定,減輕農民負擔,保障農村和農業健康發展的大局出發,按照《遼寧省農用機動車輛稅費集中徵收暫行規定》規定,切實加強對農用機動車輛及稅費徵收的規範管理工作。
二、加強收費項目審批管理,嚴禁出台新的涉及農民的收費項目。除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省政府、省級財政會同物價部門批准的收費項目外,各地區、各部門一律不得擅自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已經設立的,要立即糾正。徵收政府性基金(各種基金、附加、資金、專項收費),必須按規定程式報財政部審批,重要的項目報國務院批准。未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准,任何地方和部門一律不得審批和設立政府性基金。
三、清理整頓涉及農用機動車輛的各種收費,促進農村經濟和農機事業的健康發展。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對涉及農用機動車輛的各種收費進行全面清理整頓。除國務院批准的車輛購置稅外,嚴禁各地區以各種名義收取購買車輛附加費;除省政府或省級財政、物價部門聯合批准的機動車輛牌證工本費、機動車輛行駛證工本費、機動車駕駛證工本費外,在辦理車輛落籍時一律不得收取其他收費項目;在車輛使用環節,除經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計委聯合批准以及省政府或省級財政、物價部門聯合批准的養路費、公路客貨運建設基金(客貨運附加費)、公路運輸管理費、車輛通行費、機動車輛安全檢驗費等項目外(具體項目由省財政廳、省物價局另行公布),一律不得徵收其他車輛使用收費項目。對農用機動車輛,購置、落籍環節一律不得徵收價格調節基金。
四、明確職責,規範管理。從事農田作業的拖拉機等農業機械,由農機部門負責核發牌照,並進行農業機械的安全技術檢驗和駕駛員培訓、考核、核發駕駛證等工作;專門從事運輸和農、運兼用的拖拉機、農用運輸車等農業機械的核發牌照、安全技術檢驗、駕駛員考核、核發駕駛證等工作,由公安部門負責,可以委託農機部門實施。具體由市、縣政府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有關國家機關“三定”規定,本著有利於農機事業發展、有利於服務和監管、有利於減輕農民負擔的原則,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五、統一稅費項目和標準,加強徵收管理。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要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稅費項目和標準執行,不得擅自設立稅費項目和提高徵收標準。凡是中央和省已明令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要堅決停止收費,不得恢復或將已經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性收費。嚴禁在法律法規之外搞農民出錢、出物、出工的達標升級活動和任何形式的集資活動。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設立稅種、提高稅率。經清理整頓確定的合法、合理的農用機動車輛稅費項目和標準,要向社會公開公布。財政、交通、公安、農機、稅務等部門要採取有力措施,切實改進和加強稅費的征管工作,既要方便民眾交納稅費,又要保證稅費應收盡收,減少和避免財政收入的流失。
六、改進稅費征管方式,提高辦事效率。要簡化農用機動車輛管理中的有關手續,為廣大農民提供便捷的服務,實行“一站式”辦公。要方便農機戶辦理農用機動車輛各種手續,做到集中時間、明確地點、統一收取稅費,即實行一次辦、一站清、“一條龍”服務。可以採取將涉及交通、工商、稅務、公安、農機等部門的業務手續及應繳稅費,由有關部門派人在統一的站點行聯合辦公,辦理相關手續和分別收繳稅費;也可以採取將涉及交通、工商、稅務、公安、農機等部門的業務手續,一律委託給農機部門集中辦理,並代收代繳相關稅費。具體形式由各市、縣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七、繼續實行負擔卡制度,加強社會監督。對清理整頓或調整後的稅費項目及標準由有關部門印製稅費負擔卡,註明舉報電話,發到每一個農機戶手中,做到農機一戶一卡,接受農機戶的監督。對負擔卡以外的稅費,農機戶有權拒付並舉報。
遼寧省人民政府
2001年12月31日

發布單位

遼寧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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