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擴大利用外資專項優惠辦法是遼政辦發[1990]84號發布的檔案
遼寧省擴大利用外資專項優惠辦法
(1990年12月27日遼政辦發〔1990〕84號文批轉)
第一條為了鼓勵擴大利用外資,加快工業技術改造,增強出口創匯能力,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擴大利用外資專項,是指國家批准我省擴大利用外資四億美元規模的項目(以下簡稱外資專項)。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境內利用外資專項興辦的項目。
第四條對利用外資專項的項目,由省計畫經濟委員會負責管理。擴大利用外資專項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省經貿、財政、稅務、外匯管理和海關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擴大利用外資專項管理工作。
省經貿、財政、稅務、外匯管理和海關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擴大利用外資專項管理工作。
第五條凡利用外資專項的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含技術改造,下同)規模,必須優先列入計畫。年度計畫由省計畫經濟委員會下達。
第六條利用外資專項的項目,不論是否創匯、盈虧,均實行分項目核算,綜合償還貸款。
利用外資專項的項目,從獲利年度起十五年內,新增加的利潤、所得稅、折舊費,全部用於償還外資專項貸款。企業還清項目貸款本息後可按國家規定提留。
利用外資專項的項目,可按財政部有關規定以產品稅、增值稅償還外匯貸款。
利用外資專項的項目,從獲利年度起十五年內,新增加的利潤、所得稅、折舊費,全部用於償還外資專項貸款。企業還清項目貸款本息後可按國家規定提留。
利用外資專項的項目,可按財政部有關規定以產品稅、增值稅償還外匯貸款。
第七條利用外資專項的項目,對下列各項予以減免:
(一)固定資產投資免徵建築稅;
(二)進口設備、材料(不含生產用原材料)減免關稅、產品稅或增值稅;
(三)按國家優惠規定,免交各種基金,免購債券。
(一)固定資產投資免徵建築稅;
(二)進口設備、材料(不含生產用原材料)減免關稅、產品稅或增值稅;
(三)按國家優惠規定,免交各種基金,免購債券。
第八條利用外資專項的項目,委託省建設投資公司承包經營,並負責資金的轉貸、發放貸款、回收貸款、對外償還貸款。貸款還清本息後,其盈餘部分,企業可按國家規定留利,項目所在市按30%分成(屬於中直、省直企業的項目除外);承包公司按投資額收取0.5%的管理費(含利用外資專項部門的管理費用)。
第九條利用外資專項的項目,產品出口和生產出口產品所必需的設備、零部件、材料的進口,均由承包公司負責組織;承包公司也可以委託其他外貿公司代理。
第十條利用外資專項的項目,出口產品取得的外匯,全額用於償還貸款。
第十一條利用外資專項的項目,生產的產品可以替代進口產品的,徵得經貿、外匯管理部門同意,納入進口計畫替代進口產品,由承包公司收取外匯。
第十二條國家和省有關利用外資的其他優惠政策,均適用利用外資專項的項目。
第十三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利用外資專項的項目,原則上適用本辦法,但應保障外商享受國家規定的權益。
第十四條瀋陽市、大連市利用外資專項的項目,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主管部門統一經營管理,統一還貸,全面負責。
第十五條對利用外資專項興辦的項目,有關財政、稅務、經貿、外匯、關稅等具體管理辦法,由各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省計畫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