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土地復墾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土地復墾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因從事開採礦產資源、燒制磚瓦、燃煤發電、冶金排渣等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執行《土地復墾規定》和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土地復墾實施辦法
  • 檔案類別:實施辦法
  • 地點:遼寧省
  • 檔案內容:土地復墾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復墾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其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復墾規劃、年度計畫草案,組織實施土地復墾計畫;
(二)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制定復墾標準、組織驗收復墾的土地;
(三)確認復墾後的土地權屬、用途;
(四)監督檢查土地復墾工作。
第四條 因下列活動造成土地破壞的,均屬復墾範圍:
(一)採礦、挖沙、取土直接破壞土地的;
(二)地下採礦引起地面塌陷的;
(三)工礦企業傾倒廢棄物壓占土地的;
(四)工廠生產排放廢棄物污染土地的;
(五)建築工程致使土地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的;
(六)其他生產、建設活動破壞土地應當復墾的。
報廢的鐵路、公路、礦場、水利工程等廢棄的土地也屬復墾範圍。
第五條 土地復墾實行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
破壞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出資,由被破壞土地的一方進行復墾,或者由土地管理部門組織有復墾能力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承包復墾。
第六條 復墾後的土地應交還原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單位使用;原土地權屬單位不用的,復墾單位和個人可以優先使用,其他單位和個人也可以申請使用或者承包使用,但均應依法履行手續。
第七條 土地復墾費用,由破壞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承擔。
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復墾廢棄土地,可以利用政府建立的農業發展基金,向銀行貸款,或者採取集資方式籌集復墾費用。對復墾後的土地實行有償劃撥。
第八條 破壞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遭受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支付地面附著物的損失補償費。補償標準按照《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對執行《土地復墾規定》和本辦法成績顯著的,由人民政府給予表揚或者獎勵。
第十條 違反《土地復墾規定》和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土地復墾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