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遼寧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經2015年12月1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12月12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99號公布。該《辦法》共26條,自2016年1月12日起施行。

2021年4月28日,廢止《遼寧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遼寧省人民政府
  • 類別:政府規章
  • 文號: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99號
  • 通過時間:2015年12月1日
  • 發布時間:2015年12月12日
  • 施行時間:2016年1月12日
政府令,管理辦法,解讀,廢止,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政府令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
第299號
《遼寧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業經2015年12月1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2日起施行。
省長 陳求發
2015年12月12日

管理辦法

遼寧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實現公共信用信息公開與共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國務院《徵信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信息提供主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反映企業和個人公共信用狀況的記錄,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不良信息和優良信息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公共信用信息的徵集、發布、使用和管理活動。
第四條 公共信用信息徵集、發布、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依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企業、個人合法權益,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保護個人隱私。
第五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信用信息的徵集、發布、使用和管理工作。
省、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可以指定相關機構(以下統稱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公共信用信息徵集等輔助性工作。
第六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聯動機制,提高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
第七條 企業公共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本信息。包括登記註冊的基本情況,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以及其他主要經營管理者的基本情況,認證認可信息,專項許可或者資質信息;
(二)不良信息。包括涉及企業信用的欠繳稅費信息,執行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信息,違反勞動用工及社會保險規定信息,發生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環境污染等重大事件事故信息,受到重大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信息,董事、監事及其他主要經營管理者受到刑罰、行業禁入處理的信息,對破產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法定代表人的信息;
(三)優良信息。包括受到的榮譽表彰等;
(四)其他與信用狀況有關的企業公共信用信息。
第八條 個人公共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本信息。包括個人身份識別信息、職業信息;
(二)不良信息。包括涉及個人信用的欠繳稅費、刑事犯罪、執行民事判決和行政處罰;
(三)優良信息。包括受到的榮譽表彰等;
(四)其他與信用狀況有關的個人公共信用信息。
第九條 省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制定我省公共信用信息標準。
第十條 信息提供主體應當按照公共信用信息標準,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提供公共信用信息,並實時更新。
信息提供主體應當保證所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真實有效。發現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不準確時,應當及時通報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
第十一條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不得徵集個人的婚姻狀況、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採集的其他個人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不得徵集個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的信息和納稅數額信息。
第十二條 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採取公開、查詢和共享三種方式免費向社會發布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三條 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通過“信用遼寧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開公共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公開不得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以及其他應予保密的內容。
第十四條 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通過信用數據交換平台向社會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詢服務。
企業查詢本企業的公共信用信息,應當出具企業書面委託證明;個人查詢本人公共信用信息,應當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需要查詢其他企業或者個人非公開的公共信用信息,必須同時出具被查詢企業或者個人的書面同意證明,並按照與被查詢企業或者個人約定的用途使用信息,不得用作約定以外的用途;未經被查詢企業或者個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五條 信息提供主體依法履行職責需要共享企業或者個人公共信用信息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信用數據交換平台共享。
信息提供主體應當根據需要,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不得泄露個人隱私,不得利用公共信用信息牟利或違法限制、干擾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等活動。
第十六條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當採取措施,確保公共信用信息的安全。不得篡改、虛構公共信用信息,不得違反規定泄露、發布、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七條 公共信用信息中個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為5年,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使用記錄檔案,對公共信用信息被使用情況進行記錄,並自該記錄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第十九條 鼓勵行政機關在日常監督管理以及政府採購、招標投標、項目審批、專項資金安排、政府資金補貼、招商引資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領域和重點工作中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第二十條 公民、企業和其他組織認為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發布的公共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的,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發布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提出書面異議申請,並提交證據。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收到異議申請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因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原因造成錯誤的,應當立即更正,並將更正結果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對非因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原因造成的異議信息,應當通知該信息提供主體核查,信息提供主體應當自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回復,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核查回復後2個工作日內將核查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處理異議申請期間,應當暫停發布該異議信息。對無法核實真實性的異議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當予以刪除並記錄刪除原因。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與被查詢企業或者個人約定的用途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以及未經被查詢企業或者個人同意向第三方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屬於非經營活動的,處1000元罰款;屬於經營活動的,有違法所得的,處3萬元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信息提供主體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由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四條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公民、企業和其他組織依法查詢公開的公共信用信息的;
(二)違反規定泄露、發布、使用禁止公開的公共信用信息的;
(三)未按規定處理和答覆異議信息的;
(四)處理異議申請期間,對無法核實真實性的異議信息,未予刪除並記錄刪除原因的。
第二十五條 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免費向社會發布公共信用信息的;
(二)違反規定公開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以及其他應予保密內容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2日起施行。

解讀

《遼寧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經省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6年1月12日起施行。日前,省政府法制辦、省發展改革委就《遼寧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問題進行了解答。
問:為什麼要制定出台《辦法》?
答:2005年以來,省政府先後下發了《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和《遼寧省全面推動“信用遼寧”建設工作方案》等檔案,明確提出了“加強信用立法,提供法制保障,逐步形成較為完善的信用法規體系”的工作要求。2014年12月,省委、省政府下發了《中共遼寧省委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誠信遼寧建設的意見》,提出了到2020年左右,基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信用體系的總體目標。為了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解決目前公共信用信息徵集、發布、使用和管理不規範問題,推進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政府更好地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有必要從我省實際出發,制定我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問:目前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情況怎么樣?
答: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始於2004年。2005年5月,省政府下發《關於繼續深入開展全省政府系統軟環境建設的意見》(遼政發[2005]14號),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列為全省軟環境建設重點工作之一。同年,下發了《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遼政發[2005]21號)。2007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7〕17號),進一步明確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思想、目標、基本原則和總體思路。正是在這一背景下,2009年,省委、省政府召開全省信用工作會議,提出建設“信用遼寧”,明確了建設思路、模式和工作重點,確定了“三年初見成效、五年大見成效,逐步將遼寧建設成為全國誠信度最高的省份之一”的工作目標。2014年,省委、省政府下發了《中共遼寧省委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誠信遼寧建設的意見》(遼委發[2014]15號),明確提出了到2020年左右,基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信用體系的總體目標。
目前,我省初步實現了工商、質監、稅務、人社、公安等30個省直數據源單位、14個市之間的網路連線、數據傳輸和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同時形成了獨具特色的省、市、縣三級信用信息平台建設模式。經過幾年的努力,全省社會信用意識日漸增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日趨完善,社會信用獎懲聯動機制初步建立,“信用遼寧”建設工作已初見成效。
問: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目前運行情況怎么樣?
答:自2006年我省啟動“遼寧信用數據交換平台”和行業徵信系統、市級信用數據交換平台建設以來,經過近10年的實踐探索,省信用數據交換平台橫向與省直30個數據源單位,縱向與14個市徵信平台實現了網路連線、數據傳輸和信息整合。目前已匯集了覆蓋全省工商註冊的59萬戶企業,167.5萬戶個體工商戶,民政系統註冊的2萬戶民辦非企業和社會團體,7680家司法機構等企業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涉及1696個指標集、11375個指標項,總計4.4億筆信用信息數據,實現了網上公開和授權查詢。同時,18個縣(區)級徵信平台正在建設中,開創了全國唯一省、市、縣三級聯合徵信建設模式的先河。
問:《辦法》經歷了怎樣的立法過程?
答:按照省政府立法計畫,省發展改革委起草了《遼寧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草案)》初稿。省政府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式審核修改後,形成徵求意見稿,發至省直各有關部門、14個市政府和有關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同時將徵求意見稿在省政府入口網站和遼寧法制網上登載,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赴大連、葫蘆島、錦州等市進行了專題調研,召開了由政府有關部門、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企業、個人以及有關專家參加的座談會。在充分聽取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反覆修改,形成了《辦法》。
問:《辦法》對個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保護做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首先,明確了個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主要內容。一是基本信息。包括個人身份識別信息、職業信息;二是不良信息。包括涉及個人信用的欠繳稅費、刑事犯罪、執行民事判決和行政處罰;三是優良信息。包括受到的榮譽表彰等;四是其他與信用狀況有關的個人公共信用信息。
其次,明確了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不得徵集的內容。一是個人的婚姻狀況、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採集的其他個人信息;二是個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的信息和納稅數額信息。
問:在公共信用信息徵集方面,《辦法》做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為了推動公共信用信息基礎建設,《辦法》從三個方面就信息徵集作出規定:一是明確了徵集主體,即省、市、縣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信用信息的徵集、發布、使用和管理工作。省、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可以指定相關機構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公共信用信息徵集等輔助性工作。二是明確了信息提供主體的提供義務,即信息提供主體應當按照公共信用信息標準,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提供公共信用信息,並實時更新。三是明確了工作責任,即信息提供主體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由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
問:在公共信用信息發布方面,《辦法》做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為了解決公共信用信息透明度低,使用難的問題,《辦法》從四個方面做出規定:一是明確了公共信用信息發布方式,即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採取公開、查詢和共享三種方式免費向社會發布公共信用信息。二是明確了公開方式,即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通過“信用遼寧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開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公開不得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以及其他應予保密的內容。三是明確了查詢方式,即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通過信用數據交換平台向社會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詢服務。企業查詢本企業的公共信用信息,應當出具企業書面委託證明;個人查詢本人公共信用信息,應當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需要查詢其他企業或者個人非公開的公共信用信息,必須同時出具被查詢企業或者個人的書面同意證明,並按照與被查詢企業或者個人約定的用途使用信息。四是明確了共享方式,即信息提供主體依法履行職責需要共享企業或者個人公共信用信息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信用數據交換平台共享。
問:在保障公共信用信息正當利用方面,《辦法》做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為了防止對公共信用信息主體權益造成侵害,《辦法》從三個方面做出規定:一是明確了原則,即公共信用信息徵集、發布、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依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企業、個人合法權益,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保護個人隱私。二是明確了義務,即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當採取措施,確保公共信用信息的安全。不得篡改、虛構公共信用信息,不得違反規定泄露、發布、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三是明確了法律責任,即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公民、企業和其他組織依法查詢公開的公共信用信息的;泄露、發布、使用禁止公開的公共信用信息的;未按規定處理和答覆異議信息的;處理異議申請期間,對無法核實真實性的異議信息,未予刪除並記錄刪除原因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規定免費向社會發布公共信用信息的;違反規定公開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以及其他應予保密內容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廢止

2021年4月28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決定:廢止《遼寧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報導

個人婚姻狀況等不得被徵集;公共信用信息通過公開、查詢和共享三種方式免費向社會發布
我省首部規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政府規章《遼寧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經省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已於1月12日正式施行。2月15日,省法制辦、省發改委相關負責人接受了本報記者的採訪,就社會廣泛關心的問題進行了解答。
關於為何要出台這個《管理辦法》,相關負責人介紹,省委、省政府提出,到2020年左右基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信用體系。而制定符合我省實際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是推進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需要,能促進政府更好地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
據相關負責人介紹,企業或個人作為信息提供主體應當按照公共信用信息標準,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提供公共信用信息,並實時更新。而對於民眾普遍關心的個人隱私問題,《管理辦法》規定:可以徵集的個人公共信用信息一是指基本信息,包括個人身份識別信息、職業信息;二是不良信息,包括涉及個人信用的欠繳稅費、刑事犯罪、執行民事判決和行政處罰;三是優良信息,包括受到的榮譽表彰等;四是其他與信用狀況有關的個人公共信用信息。而有兩類信息是不得被徵集的,一是個人的婚姻狀況、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採集的其他個人信息;二是個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的信息和納稅數額信息。另外,公共信用信息中個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為5年,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計算。
公共信用信息徵集上來後,通過公開、查詢和共享三種方式免費向社會發布。據介紹,企業查詢本企業的公共信用信息,應當出具企業書面委託證明。個人查詢本人公共信用信息,應當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如果需要查詢其他企業或者個人非公開的公共信用信息,必須同時出具被查詢企業或者個人的書面同意證明,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信息。
省法制辦、省發改委相關負責人還表示,為了保障公共信用信息能夠正當利用,《管理辦法》規定,未按照與被查詢企業或者個人約定的用途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以及未經被查詢企業或者個人同意向第三方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最高可處3萬元罰款。

相關新聞

遼寧省首部規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政府規章《遼寧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經省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已於1月12日正式施行。
省委、省政府提出,到2020年左右基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信用體系。而制定符合我省實際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是推進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需要,能促進政府更好地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
企業或個人作為信息提供主體應當按照公共信用信息標準,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提供公共信用信息,並實時更新。而對於民眾普遍關心的個人隱私問題,《管理辦法》規定:可以徵集的個人公共信用信息一是指基本信息,包括個人身份識別信息、職業信息;二是不良信息,包括涉及個人信用的欠繳稅費、刑事犯罪、執行民事判決和行政處罰;三是優良信息,包括受到的榮譽表彰等;四是其他與信用狀況有關的個人公共信用信息。而有兩類信息是不得被徵集的,一是個人的婚姻狀況、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採集的其他個人信息;二是個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的信息和納稅數額信息。另外,公共信用信息中個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為5年,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計算。
公共信用信息徵集上來後,通過公開、查詢和共享三種方式免費向社會發布。企業查詢本企業的公共信用信息,應當出具企業書面委託證明。個人查詢本人公共信用信息,應當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如果需要查詢其他企業或者個人非公開的公共信用信息,必須同時出具被查詢企業或者個人的書面同意證明,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信息。
為了保障公共信用信息能夠正當利用,《管理辦法》規定,未按照與被查詢企業或者個人約定的用途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以及未經被查詢企業或者個人同意向第三方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最高可處3萬元罰款。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