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亞健康學會

遼寧省亞健康學會是國內第一個亞健康專業一級學會,學會系由一批從事和熱衷於亞健康研究的人員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遼寧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是遼寧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亞健康學會
  • 性質: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 類型:亞健康專業一級學會
  • 地址:瀋陽市瀋河區文藝路44號
註冊和辦公地址,學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 則,

註冊和辦公地址

瀋陽市瀋河區文藝路44號遼寧省科技館203室

學會章程

遼寧省亞健康學會章程(2010年6月19日 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遼寧省亞健康學會,英文譯名:Liaoning Sub_health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為:LSHA。
第二條 本會系由一批從事和熱衷亞健康研究的人員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遼寧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是遼寧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組織亞健康學術交流,為社會提供亞健康檢測評估干預以及健康管理方面的諮詢服務,通過各種渠道向大眾普及亞健康知識、提倡“治未病”觀念,對會員進行亞健康檢測評估干預以及健康管理方面培訓,為提高全省人民健康水平作出積極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遼寧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遼寧省科學技術協會。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遼寧省瀋陽市瀋河區文藝路44號遼寧省科學技術館203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亞健康學術交流活動。
(二)提供亞健康檢測評估干預以及健康管理方面的諮詢服務。
(三)舉辦多種形式的活動,通過各種途徑普及亞健康知識、提倡“治未病”觀念。
(四)對會員進行亞健康檢測評估干預以及健康管理方面培訓。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亞健康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或閱歷;
(四)個人會員:
1、 醫學院校畢業、獲得相應技術職稱(資格)者;
2、 非醫學院校畢業,但從事有關醫療保健方面工作者;
3、 積極支持本會工作,並從事本專業領域工作的人員;
4、 其它科學技術學會或組織的會員符合上述條件者可以跨會申請為本會會員。
5、鑒於目前國內尚未建成“亞健康學”專科本科專業學科,所以凡是醫療、預防、康復、保健、心理、教育、科研、媒體、出版、生產、經營部門及其他衛生工作單位和個人,只要熱衷於健康事業,本學會都歡迎他(她)加入。
(五)單位會員:凡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擁護本會章程,支持本會工
作,與本會專業有關,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且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機構及企業單位皆可申請成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兩名以上會員介紹或所在單位(學校)推薦;
(三)非醫學衛生類專業畢業或不具備中級以上職稱者須接受學會短期培訓;
(四)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秘書長審核簽字;
(五)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
(三)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方式進行。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副會長;
(三)選舉和罷免、或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批准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和修改會費收取辦法;
(八)批准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九) 批准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批准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批准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六、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人數的1/3,社會團體負責人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會員大會召開前30日,理事會召開會議前15日,常務理事會召開前7日,常務理事會應將會議的會序、召開的時間、地點、參加會議人員名單和決議草案等材料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監事會,負責監督學會日常運營,監事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由監事長提名,理事會批准產生。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四)批准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現行會費收費辦法:
個人會員300元/年,單位會員2000元/年,會費五年統一繳納一次。常務理事會有權充分考慮會員對學會的貢獻,減免會員費,但會員已經通過會員身份直接或間接獲得經濟收入者必須按章繳納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六)本會開辦資金:叄萬元;出資者:瀋陽百草回春商貿有限公司,金
額:¥30,000.00元。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應召開會員大會,必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並經出席會員1/2以上以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方式通過。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除支付正常工資、獎金、業務補貼外,盈餘部分只能用於學會建設,不得在會員中分紅。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專職工作人員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及專業技術職稱評聘等按屬地化和市場化原則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0年6月19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中所有內容,在屆內如有和國家新政策、新法規要求相違時,以國家政策、法規為準。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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