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共同執行人

遺囑共同執行人是遺囑人在遺囑指定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執行人。對遺囑共同執行人如何執行遺囑內容,各國立法有三種作法:(1)單獨執行。即有數個遺囑執行人且都同意擔任執行任務時,在其他遺囑執行人不在時,一個遺囑執行人可以單獨執行遺囑。如法國民法即采此原則。(2)過半數決定,即遺囑執行人有數人時,其任務的執行,以共同執行人中的過半數決定,但是,遺囑人在其遺囑中表示了另外意思時,從其意思。如日本民法即采此原則。(3)共同執行遺囑。遺囑執行人有數人時,應共同執行此項職務。在意見不一致時,由遺產法庭裁決之。

遺囑執行人中有喪失執行權時,應由其他遺囑執行人獨自執行職務。遺囑執行人中的任何一人均可以不經其他遺囑執行人的同意而採取必要措施保存遺產。中國繼承法未明確規定共同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但在司法實踐中存在遺囑共同執行人。共同執行人在執行遺囑時,各執行人應以平等的地位和權利,從真正體現遺囑人意志出發,依遺囑人在遺囑中的具體指定,或充分協商一致的原則執行遺囑。意見不一時,應以過半數執行人的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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