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閱宮女,清代選用內務府屬女子以為宮帷服役人。沿循歷朝例,後金時代,即以包衣女子為宮女。此制規定,以3年為期選閱1次,主要在上三旗包衣內選用。先由各內佐領、內管領將轄下年及13歲以上未經選閱女子造具清冊,一呈內務府堂匯奏,一交總管太監請旨定期引閱。錄用者至25歲放出,聽其婚嫁。盛京、打牲烏拉等處包衣女子,原在制內,後因路遙而罷。內務府三旗女子充為妃嬪或以賞給王公充為妾媵者,並不鮮見。如聖祖玄燁所納良妃,原是辛者庫(即內管領下人)出身,故世宗胤禛以責為“賤婦”,並貶其子允禩。此制與挑選秀女,兩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