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舞弊案

選舉舞弊案,發生於1917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選舉舞弊案
  • 發生時間:1917年
  • 發生地點:蒙古
  • 涉及人物:烏雲鶴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於1917年。蒙古卓盟喀喇沁左旗參議院議員選舉人烏雲鶴等,向喀喇沁左旗扎隆克衙門指控卓盟改選參議員全盤違法。他們起訴的理由是:查《參議院選舉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載:“蒙古、青海的選舉監督,應各就本管區劃內的王公、世爵、世職製成選舉人名冊。”又第六條載:“非有選舉人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到會,不得投票。”而此次卓盟的選舉,對於選舉人數漫未加察,未先制選舉人名冊,並也未定選舉人總數,任意迫使投票。這還不算,又將選舉的投票期限任意改動,使各旗盲無所以,遂乘機武斷,竟使一蒙六旗的選舉人,五旗不能按期到會,只有東土默特一旗的選民到場。這1/6的小區何以代表5/6的多數?況且到場選舉的人不過80多名,而那些當選的人得票數卻有100多張,候補當選人的票數竟達到200餘張,不知一人可投幾張選票?“我們親眼所見盟長為他人代寫選票,當場投票的除了那些職位較高的人是親自填選票外,其他人均未得自行書名”。更有甚者,負責此次選舉的人還捏造國務院電報,指名勒舉棍布扎卜當選和張文等為候補當選人。由此觀之,此次選舉全盤違法無疑,全部《選舉法》已被破壞殆盡,而卓盟的人民公權與《臨時約法》第十二條的保障,也難望生存。因此依照《參議院議員選舉法》第十八條所規定的《眾議院議員選舉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在選舉起訴有效期內提起選舉訴訟。喀喇沁左旗扎隆克衙門接到訴狀後,對烏雲鶴等人所述的情況進行認真的調查,認為所述基本屬實,但由於選舉之事關係國典,因此他們向大理院請求救濟,同時還要求大理院解釋《眾議員選舉法》第九十條所規定的本意,其中所謂“相當受理訴訟官廳”在蒙古是否指歷來受理訴訟的扎隆克衙門而言。大理院在函詢蒙藏院之後,做了如下的裁斷:關於參議員選舉的訴訟,自應以熱河都統署審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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