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移球位是指允許選手用特殊的方法改善球位而不加罰的當地規則。
定義,案例,
定義
選移球位是一種當地規則,只有當比賽球場過於潮濕或者場地狀況不理想時才會使用。而使用選移球位後放置球的範圍也會根據現場情況而不同,有時是一支球桿範圍,有時則是6英寸或者一張記分卡的長度。球員按照選移球位的規則拿起球、擦拭並放置在規則允許範圍內,首先必須要標定球的位置,不這樣做的話要受到1桿的處罰。
案例
相信各位看完以上對於“選移球位”規則的解釋後,應該有了較好的認識,下面我們一起看看有關這條規則的相關案例。
案例一:球在長草也選移
順德君蘭國際球會,2010年美的中國精英賽第一輪發生了一樁奇事。澳大利亞球手斯科特-萊科克(Scott Laycock)因為沒有搞清楚選移球位規則,在長草中也拋球,按照規則,給他每一次違規2桿的處罰,結果他被處罰了12桿。斯科特-萊科克原來的成績為67桿,在接受處罰之後,他的成績變為了79桿,本來是應該在領先榜的,結果79桿已經沒有晉級的希望,所以他在選擇了退出比賽。
案例二:計分卡看成了球桿
觀瀾湖海口黑石球場一號球場,2010觀瀾湖世界職業明星邀請賽第一輪比賽中,日本選手今田龍二也是因為沒有看清楚當地規則中關於“選移球位”的規定:補救區域在一張計分卡內進行選移,在短草區域中,他將球放置了距原來位置的一支球桿內,按照規則,給他每次違規2桿的處罰,結果他被罰了24桿,最後為97桿。還好是在該輪的12號洞發現錯誤,要不然打完全場成績就要破百了。
案例三:選移球位放兩次
重慶保利高爾夫球場,2007年中國高爾夫俱樂部聯賽總決賽的決賽輪,昆明滇池代表隊選手劉國良在選移球位中的行為違反了規則,此次賽事採用選移球位的規則,該球員在18號洞第二桿將球打到果嶺前的球道上,根據該條規則,選手可以標定、拿起球來擦拭,可以在不靠近球洞方向一支球桿範圍內放置球,但是球員僅有一次放置球的機會。當時劉國良經過一次標定擦拭球後,再次把球拿起進行了第二次放置,如果此時知道違反規則,根據規則18-2a,球員只需加罰1桿,但是球必須要放回原位。如果沒有放回原位,則需要罰2桿。當時球員在該位置下進行了擊球。由於對此規則不明,劉國良在已經簽字的記分卡上並沒有記上處罰的兩桿,因此遭到取消資格的處罰。
案例四:球童為其放置球
海口美視五月花國際高爾夫球會,2010年“洋浦杯”海南金椰子高爾夫球公開賽第二輪比賽海口出現了降雨,經賽事組委會的決定,第三輪比賽使用“選移球位”的規則。在決賽輪中,廣東選手權達也遇到了“選移球位”的規則問題。
16號洞長304碼,在領先組的權達選擇了直攻果嶺,效果也不錯,球停在了果嶺前面的果嶺環上。根據“選移球位”的規則,選手可以標定、拿起球來擦拭,可以在不靠近球洞方向一支球桿範圍內放置球。當他標定球並拿起球後,將球交給球童擦拭,然後就走到旗桿後方研讀果嶺的坡度情況。正在此時,他的球童將球放回了原來的位置上,此時,不知所措的權達叫來了裁判,因為他知道,此行為有可能觸犯規則。
當時我過去解決該情況,由於根據這條規則拿起來的球必須由球員放置在相關的位置里,如果是球員以外的人放置在其位置上,該球不是使用中球。球員必須在打球之前糾正此錯誤,不需罰桿。因此,權達此時只需將球童放在地上的球拿起,重新放置在規則允許的位置上,不需罰桿,捏了一把汗。但是,如果是他沒有糾正此錯誤就進行擊球的話,那么球員就需要加罰1桿,如果球童放的位置不對(如靠近果嶺、超出一支球桿範圍),那么球員就需要加罰2桿了。
相信各位球友看完這篇文章對“選移球位”規則的定義解釋和案例分析後,對這條規則應該有更深的認識,同時我也希望各位能夠吸取以上“罰桿”的教訓,比賽前認真閱讀當地規則中對於“選移球位”的規定,在哪能補救、補救區域有多大、補救程式是怎么樣等等,不要覺得“選移球位”這條規則都是世界通用,要知道,計分卡和球桿可不是一個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