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性執法:基於上市公司債務訴訟的研究

選擇性執法:基於上市公司債務訴訟的研究

《選擇性執法:基於上市公司債務訴訟的研究》是依託中央財經大學,由王彥超擔任項目負責人的面上項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選擇性執法:基於上市公司債務訴訟的研究
  • 項目類別:面上項目
  • 項目負責人:王彥超
  • 依託單位:中央財經大學
項目摘要,結題摘要,

項目摘要

“依法治國”是新時期中國法制化建設的重要戰略議題。研究法律的司法效率具有戰略意義。選擇性執法是對司法效率的挑戰。研究選擇性執法有助於理解法律功能缺失問題。中國上市公司債務訴訟案件能夠提供豐富且多類別的參與人信息,這為本課題提供了很好的研究機會。通過手工收集和整理債務訴訟案件,本課題主要從債務訴訟的立案、判決和執行三個司法環節考察選擇性執法。從立案率、非對稱反應、審理周期、判決賠償率、標的回收率、對違法行為糾正效果、衍生治理效果等幾個方面,本課題旨在考察債務訴訟的執行效率,並充分考慮原告類型、被告人背景和受理法院層級的差異對執行效率的影響。因原告類型不同、被告背景差異,受理法院可能會採取不同的司法尺度,從而出現選擇性執法問題。不同於以往從巨觀角度研究法律制度的投資者保護效果,本課題強調從微觀視角研究法律的執行效率問題,是對以往研究的重要拓展。

結題摘要

十八屆三中全會將“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確立為我國新時期法治建設的新目標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內容,法制化建設問題成為國家的重要戰略議題。司法效率是影響法制化建設的關鍵要素之一,而選擇性執法對司法效率提出了重大挑戰。由於債務訴訟案件能夠提供關於原告類型、被告人背景和受理法院層級等更加豐富的重要信息,為本課題提供了很好的研究機會和研究切入點,本課題重點研究在債務訴訟案件的司法過程中,法官是否因案件參與人類型和背景差異而進行選擇性執法。本課題以民事訴訟案件為切入點研究選擇性執法問題,通過手工收集和整理債務訴訟案件,考察債務訴訟的執行效率,並充分考慮原告類型、被告人背景和受理法院層級的差異對執行效率的影響。本課題從三個方面取得了豐碩的研究成果。第一,債務訴訟中的選擇性執法。研究發現,在給定同等條件下,政府控制的企業和具有政治關係的企業不容易被起訴,這種由於原告以及被告類型差異而出現的訴訟案件處理差異,反映了選擇性執法問題。第二,債務訴訟的執行效果。本課題分別從債務訴訟與掏空行為、關聯擔保、異常關聯三個視角出發,研究債務訴訟的執行效果,研究發現,越多的掏空行為、提供關聯擔保、進行異常關聯交易均會導致債務訴訟的上升,法律訴訟會進一步對被訴企業形成外部約束的作用,促使企業在後續的經營過程中,有效地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第三,債務訴訟的衍生治理效果。債務訴訟作為強外部治理機制,會對後續債務融資產生影響,本課題研究發現,債務訴訟將導致企業融資成本上升、現金持有水平上升、企業控制權變更,驗證了債務訴訟所產生的強治理效果。本課題基於此研究結論,提出立法機構應當完善法律制度,法務部門與執法部門應當公平公正,企業應當強化風險管控,共同提升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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