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定住所

選定住所是“原始住所”的對稱。指因特定的法律行為,而由當事人自己選定的住所。選定住所的條件是特定法律行為的存在,當事人選定住所,目的是為了僅對流動行為發生住所的效力。所以,選定住所又稱為“假住所”。選定住所是國際避稅中通常運用的手段。

因為跨國納稅人可以通過在避稅地建立虛假住所,包括短期遷移、部分遷移,成為具有臨時住所或第二住所,甚至只在律法上已經遷移等手段,使高稅國對跨國納稅人轉移到避稅地的收入不能徵稅,從而達到國際避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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