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移古樹名木審批

基本信息,設定依據,

基本信息

編號:
1
項目名稱:
遷移古樹名木審批
實施主體:
市政府(市林業和園林局實施)
事項類型:
清理結果:
取消
是否屬合併後事項:
下放後實施主體:

下放方式:

設定依據

1.《城市綠化條例》(1992年國務院令第100號,根據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第二十五條:嚴禁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批准。
2.《廣州市綠化條例》(2012年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號)第五十三條:禁止砍伐、遷移古樹名木。城鄉建設應當採取措施避讓古樹名木。禁止砍伐被確定為古樹後續資源的樹木。確因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需要遷移被確定為古樹後續資源的樹木的,或者確因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三)、(四)、(五)、(六)項所列原因需要修剪古樹名木、被確定為古樹後續資源的樹木的,應當向區、縣級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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