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海

.清初為防台灣鄭成功的抗清軍,強令福建﹑廣東等沿海居民內遷,距海三十里(一說五十里),不準人居住。其議發於鄭氏降臣黃梧,至施烺始行,民有越出界外者概處死刑,至雍正六年其禁稍弛,界外漸有居民。參閱清屈大均《廣東新語.地語.遷海》﹑清劉獻廷《廣陽雜記》卷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遷海
  • 注音:qiān hǎi
  • 又名:遷海令
  • 年代:清(康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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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詞語】:遷海
【注音】:qiān hǎi

沿海的歷史

康熙時期

首先值得一提的沿海遷界在康熙時期的強化,沿海遷界造成的慘重後果前面已經部分敘述。
沿海遷界可以看《南明史》中的相關記載。究竟什麼是沿海遷界呢?簡單來說,它就是在長達二十多年的時間裡,讓中國從世界上海岸線最長的國家之一變成了一個內陸國家。具體點,滿清政府劃定一個瀕海範圍(從瀕海三十里左右,到瀕海四十里、五十里、乃至到二三百里不等),設立界碑,乃至修建界牆,強制處在這個範圍內的沿海居民遷移,有敢不遷移的,殺無赦,有敢越界的,也殺無赦。總之,讓距離海邊三十里到二三百里不等的整箇中國沿海地區,成為一個無人區。在這期間,如果清廷統治者覺得遷海的距離太近,還會繼續下令,遷的更遠一點,他們對海洋的恐懼已經到了病態的程度。按照《南明史》的記載:
“廣東遷徙沿海居民在康熙元年二月,清廷派科爾坤、介山二大臣巡視海疆,“令濱海民悉徙內地五十里,以絕接濟台灣之患。於是麾兵折界,期三日盡夷其地,空其人民”。康熙二年“華大人來巡邊界,再遷其民”。“甲寅(康熙三年)春月,續遷番禺、順德、新會、東莞、香山五縣沿海之民”。“初立界猶以為近也,再遠之,又再遠之,凡三遷而界始定”。

百姓流離失所

當時人的描述是“令下即日,挈妻負子載道路,處其居室,放火焚燒,片石不留。民死過半,枕藉道塗。即一二能至內地者,俱無儋石之糧,餓殍已在目前。……”
也就是遷的時候,沿海居民就死了超過一半,剩下百分之二十不到的人,就算能夠到內地,離餓死也不遠了。
遷的同時,就是燒。“稍後,軍騎馳射,火箭焚其廬室,民皇皇鳥獸散,火累月不熄。而水軍之戰艦數千艘亦同時焚,曰:‘無資寇用。’”
不僅燒房子,殺人民,就連樹木青草也不放過“當播遷之後,大起民夫,以將官統之出界,毀屋撤牆,民有壓死者。至是一望荒蕪矣。又下砍樹之令,致多年輪囷豫章、數千株成林果樹、無數合抱松柏蕩然以盡。……三月間,令巡界兵割青,使寸草不留於地上。”
至於為什麼要砍樹,要對果樹松柏都斬盡殺絕,大約意思也是為了防止海上的反清復明力量利用吧。
屈大均《廣東新語》說廣東省的情況,“東起大虎門,西迄防城,地方三千餘里,以為大界。民有闌出咫尺者執而誅戮。而民之以誤出牆外死者又不知幾何萬矣。自有粵東以來,生靈之禍莫慘於此”。
阮旻錫《海上見聞錄》中說“上自遼東,下至廣東,皆遷徙,築短牆,立界碑,撥兵戍守,出界者死,百姓失業流離死亡者以億萬計”。
這些描寫可能有誇張的地方,但也可以想見慘況確實空前了。
這一政策實施了二十多年,大部分的時間都處於康熙的統治之下,如果說開頭幾年,和康熙沒有關係,那么剩下的時間,以及其間的一些強化措施,康熙就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一個能夠允許這樣殘酷的政策繼續存在了十幾年並且還一度採取措施進行強化的人,說他是仁愛,這似乎令人難以接受
沿海遷界區的修築界牆是從康熙統治下進行的,可以看顧誠的相關記述“福建和廣東的情況差不多,開初以插旗、木柵、籬笆為界。後來就越來越嚴格,或是“浚以深溝”,或是“築土牆為界”;再後來乾脆徵發民夫大興土木,把土牆改築為界牆,並且沿界建立寨、墩,派設官兵扼守。
“(康熙七年)正月奉文,著南北洋百姓砌築界牆,從江口至楓亭。牆闊四尺,高六尺,每戶計築二丈一尺。界口起瞭望樓一座,遇海另築界堤。”

沿邊設兵戍守的堡塞

“關於沿邊設兵戍守的堡塞,福建稱之為寨、墩,廣東稱之為台、墩。大致情況是:‘界畛既截,慮出入者之無禁也,於是就沿邊扼塞建寨四,墩十數,置兵守之。城外鄉民按戶征銀,照丁往役。……一寨之成,費至三四千金,一墩半之。拷掠鞭捶,死於奔命者不知凡幾矣。’‘寨周闊百六十丈,墩周闊十丈不等”。“五里一墩,十里一台,墩置五兵,台置六兵,禁民外出’。”
推行過這樣一種政策的皇帝,不稱之為暴虐也就罷了,稱為仁愛終究是有些不太合適的。

遷海又名遷海令

遷海又名遷海令,是中國清朝政府為對付明朝遺臣鄭成功在台灣的鄭氏王朝,以斷絕中國大陸沿海居民對其之接濟,於康熙元年(1662年)由輔政大臣鰲拜下令從山東省至廣東省沿海的所有居民內遷50里,並將該處的房屋全部焚毀,以及不準沿海居民出海的措施。措施使華東至華南沿海地區的漁業和鹽業廢置、田園荒蕪,沿海居民流離失所,深受遷海之苦。當時不少地方官員,包括廣東巡撫王來任、廣東總督周有德,均極力請求復界。到了康熙八年(1669年),由於朝廷認為措施已收成效,加上不想繼續影響沿海地區的民生,終於允許復界。 遷海令於 順治十八年(1661)頒布,康熙二十二年(1683)終止。於順治十三年(1656年)六月頒布了《禁海令》。嚴格禁止商民船隻私自入海,不允許用大陸的產品、貨物進行海上貿易,有違禁者,不論官民,俱行正法,貨物充公,違令者之財產獎給告發之人;負責執行該禁令的文武各官失查或不追緝,從重治罪;保甲不告發的,即行處死;沿海可停泊舟船的地方,處處嚴防,不許片帆入海;如有從海上登岸者,失職的防守官員以軍法從事,督撫議罪。當時,鄭成功一部在東南沿海一帶繼續抗擊清軍。為了最後消滅抗清力量,清廷發布遷海令,北起北直(河北)、中經山東、江南(江蘇)、浙江,南至福建、廣東省沿海居民均屬遷海範圍。清廷強令江南、浙江、福建、廣東沿海居民,分別內遷30~50里,商船民船一律不準入海。其中廣東地區曾連續內遷3次。清廷派滿大臣四人分赴各省監督執行,違者施以嚴刑。四省中尤以閩省為最嚴。沿海的船隻和界外的房屋什物全部燒毀,城堡全數拆除,越界者不論遠近立斬不赦。凡遷界之地,房屋、土地全部焚毀或廢棄,重新劃界圍攔,不準沿海居民出海。遷界之民丟棄祖輩經營的土地房產,離鄉背井,倉促奔逃,野處露棲,“死亡載道者以數十萬計”。遷海令的實行,使農業、漁業、手工業及海外貿易都遭受很大的摧殘。人民生計斷絕,流離失所,其間曾不斷發生激烈的反遷海鬥爭。遷海令的施行,不僅給社會經濟帶來嚴重惡果,而且,由於沿海空虛,海盜乘機活動,造成沿海社會治安更不得安寧。一直到台灣最後被清軍攻陷,康熙二十二年才廢除“遷海”令,前後延續23年之久的遷海苛政亦告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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