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徙自由是公民可任意選擇居住處所或任意旅行各地,而不受非法干涉的自由。始於近代歐洲,許多國家的憲法都予以確認。即除罪犯和有特殊法律規定外,公民都享有該自由,遷徙的範圍既可以在國內,也可以超出國界,但同時大都依法加以限制,如破產者遷居他地需經特別許可等。
公民都享有該自由,遷徙的範圍既可以在國內,也可以超出國界,但同時大都依法加以限制,如破產者遷居他地需經特別許可等。中國1954年憲法中曾確認該自由,一旦由於國內經濟比較落後、交通不發達,城市人口過多等原因,這一自由尚不能實現,因此,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1982年憲法都沒有確認這一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