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視公民在某個城市定居的決定條件有兩個:一是其有無自己的住房,二是有無正常穩定的收入。
只要他有自己固定的住所和穩定的生活來源,便可以成為城市中的一員。根據荷蘭學者馬爾賽文對142部成文憲法的統計,有87部憲法規定了遷徙自由,占總數的57%。另有一些國家雖未以憲法形式明文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作為公民的一項自然權加以保護。
中國
在
中國,恢復遷徙自由權利勢在必行,但是,遷徙自由的實現不可能一蹴而就。遷徙自由權的立法保障也不可能一步到位,必須從我國國情出發,充分考慮到我國的歷史和現實,吸收外國經驗和做法,並聯繫戶籍制度、就業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等做綜合的改革。因此,遷徙自由的立法保障是一個漸進式的逐步推進的過程。
(一)改革戶籍制度
在現有戶籍管理法規、規章以及政策的基礎上,制定一部權威性的“戶籍管理法”,確立與遷徙自由理念相適應的開放性的戶籍管理機制。中國傳統的戶籍制度從某種意義上講是一身份制度,通過戶口人為地製造“壁壘”,造成不平等。所以,應當在現有戶籍管理法規、規章以及政策中,確立與遷徙自由理念相適應的開放性的城鄉統一的以身份證為準的“一卡通”管理模式,徹底廢除“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的界限,消除依附在戶籍關係上的特定的社會經濟利益,最大限度地削弱戶籍制度的限制性功能,使戶籍恢復其只承擔單純人口基本信息統計功能的任務,最終形成中國公民在境內享有同等待遇的統一戶口管理制度。
(二)修改憲法
在條件成熟的時候修改現行憲法,以憲法修正案的形式確認遷徙自由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憲政的一個核心任務就是在調整公民的權利與國家權力的關係中突出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作為一項憲法上的權利,遷徙自由不單純是一個能不能在遷徙地登記上戶口的問題,更重要的是體現了公民的權利意識、政府的態度和觀念。同時,遷徙自由也應當包括職業選擇的自由,直接打破的是地域歧視和基於地域差別而形成的某些身份上的差別,由此而引發的就是消除身份歧視,比如說城市對鄉村的歧視,經濟發達地區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歧視。相應地,可以解決與遷徙自由相關的就業、社會保障、子女教育等一系列問題,通過憲法形式規定遷徙自由,為其平等實現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保障和依據。
(三)憲法司法化
把遷徙自由寫入憲法的下一個問題就是將其作為一項根本國策來貫徹。公民有了憲法規定的遷徙自由權後,這一權利如何落實,也具有現實意義。眾所周知,權利的享有,自由的擁有,依賴於使其落實到位的保障。如果憲法沒有追究違憲責任的機構和措施,公民權利就成為不可訴的權利,憲法上規定的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只不過是一紙空頭支票而已。因此,遷徙自由不僅僅要寫入憲法,而且,憲法必須具有可操作性,也就是當公民的遷徙自由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訴諸司法訴訟,得到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