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精神研究會

遵義精神研究會

遵義精神研究會是研究遵義城市精神、紅色旅遊、人文歷史與新農村建設發展的公益性社會團體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遵義精神研究會
  • 外文名:ZUNYI SPIRIT RESEARCH ASSOCIATION
簡介,章程,

簡介

遵義精神研究會成立於2014年,是由資深遵義歷史文化學者、民族學研究專家、人類學研究專家、精神文化專業性組織及專家、學者、行業工作者等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學術團體組織。研究會的中心任務是挖掘、研究和發展遵義精神,融合遵義源遠流長的歷史文化,含彪炳史冊的“漢三賢”、“清三儒”;光耀千秋的遵義會議、長征精神;同新時期的遵義城市精神、紅色旅遊、人文精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等成為一體的“遵義精神”。這是真正意義上使“遵義精神”第一次在世人面前得到全面的展現,為世人所學習和傳承。
豐富“遵義精神”的真實內涵,是時代的呼喚,是民族的希望,更是發展遵義的必經之路:實事求是、民主團結的遵義會議精神;不畏艱難、勇於戰鬥的長征精神;憂國憂民、取義成仁的愛國主義精神及獨立自主、自強不息的民族主義精神,都是一代遵義人不斷創新、開拓和發展的崇高精神。

章程

遵義精神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遵義精神研究會。
第二條本團體為全國性學術研究團體,是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高舉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按照新時期的發展要求,挖掘、研究、豐富遵義精神,發展和弘揚遵義精神。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在新時期建設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遵義市珠海路。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遵義精神的理論研究和學術活動。
(二)為學習、研究、宣傳遵義精神,編輯出版本會會刊、學術專著和文學作品;舉辦講座和展覽等。
(三)協助有關單位開展繼承和發揚遵義精神的活動。
(四)交流工作經驗。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社會活動能力。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組織工作委員會討論通過;
(三)由組織工作委員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必須具備一下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社會踐行方面具有一定的影響和執著追求;
(四)無論種族、國別、文化程度的優秀未成年人、合法公民。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
第十五條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利機構為遵義精神研究會代表大會。
其職責為:①確定本會工作及任務;②審議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③制定和修改中國仡佬族族文化研究會章程;④選舉產生理事會;⑤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研究人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成員或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研究人員或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研究人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任期5年,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研究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常務理事、理事若干名,主席推舉書記若干人組成書記處(秘書處),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確保本會的各項工作有序開展。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五章、經費
第二十一條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政府支持;
三、舉辦各種活動收入;
四、社會贊助等。
第二十二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研究員會費,亦可經常務理事會研究免收會費。
第二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四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研究員大會或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全體大會或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核准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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