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關於規範報送公文精簡檔案簡報的若干規定

《遵義市關於規範報送公文精簡檔案簡報的若干規定》是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3年3月21日發布的檔案。

關於規範報送公文精簡檔案簡報的若干規定
為進一步規範行文程式,減少各類檔案簡報,提高公文質量和辦理效率,根據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關規定,結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及《黨政機關公文格式》要求,現就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向市人民政府報送公文和精簡檔案簡報工作的有關事項作如下規定。
一、規範報文程式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部門管理機構、直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地、各部門)上報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必須由政府或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主要負責人外出期間,由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內設機構和單位在工作中有需要向市人民政府請示或報告的事項,不直接向市人民政府請示和報告工作,應由主管部門向市人民政府報文;遇有緊急情況依照有關規定需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報送請示或報告工作時,應同時抄送主管部門。
(三)企業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報送公文,確需向市政府請示、報告事項,應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受理,並提出明確意見後轉報市人民政府;除特別緊急事項外,市人民政府原則上不直接受理企業單位的請示、報告。
(四)各地、各部門不得以黨委或黨組名義向市人民政府報送檔案。代市人民政府起草或呈請市人民政府批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的文稿,不應有對黨組或黨委作指示、交任務等相關內容,不應有對人大、政協及法院、檢察院工作提要求的表述。未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各議事協調機構不得向各縣(市、區)政府發布指示性公文,不得要求各縣(市、區)政府報文,所下發的檔案也不得要求各縣(市、區)政府轉發。臨時機構一般不對外發文。
(五)請示的事項涉及其他部門職權或地區的檔案,主辦部門應與有關部門或地區會簽後再報或者聯名呈報,如有不同意見,應加以說明。經充分協商仍有分歧和未能解決的,主辦單位應列明各方理據,再向市人民政府請示。未與有關方面協商的問題,除特殊緊急事項外,不得報送市人民政府。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除主辦部門有專門時限要求的以外,相關部門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相關部門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在規定時限未回復或未溝通商定回復時限的,主辦部門可視其為沒有不同意見,並據此繼續辦理有關公文,但應當在報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中說明有關情況。
(六)各地、各部門要嚴格按程式報文,不得多頭報文、越級行文。不得將報請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直接報送市人民政府領導個人,不得在主送市人民政府的同時抄送市人民政府領導個人,市人民政府領導直接交辦的個別事項和確需直接報送審批的敏感涉密事項、重大突發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項除外。
(七)報送涉及國家秘密的公文,要嚴格按照保密規定準確標註密級、保密期限、份數序號,並按機要途徑報送涉密公文。
二、精簡各類檔案簡報
(八)凡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含國務院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檔案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一律不發。由部門發文或部門聯合發文能夠解決的,不再由市人民政府(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或印發檔案。各部門常規性、年度性的工作安排以及屬於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各部門自行發文;涉及重要工作部署的,在報請分管市領導閱示後由部門發文,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的檔案印發。、
(九)市人民政府下發的專業性較強的檔案不普發。市直有關單位牽頭編制的專項規劃,需要以市人民政府名義批覆的,其具體的規劃文本由牽頭單位根據批覆要求自行印發各地、各部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不再另行制發。
(十)國務院、省政府已全文公開發布的國發、國辦發、黔府發、黔府辦發檔案,各地、各部門要指定專人隨時查閱“中國政府網”、“貴州省人民政府網”,及時學習領會,主動抓好貫徹落實。除直接對遵義市工作有全面指導意義的檔案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不再轉發、翻印。
(十一)已在遵義市人民政府網站或市政府公報上公開發布的市人民政府檔案只印少量用於存檔,不再印發紙質檔案。
1.加大市人民政府檔案公開發布力度。從本文行文之日起,將主動公開發布的普發性檔案在原來的市人民政府令及非密級的遵府發、遵府任、遵府辦發、情況通報檔案基礎上,增加非密級的遵府函、遵府辦函、遵府發電、遵府辦發電檔案。
2.減少檔案抄送單位。凡已在市人民政府網站公開發布的市人民政府普發性檔案,只抄送少數市直有關單位。已在市人民政府網站和市人民政府公報公開發布的公文,與正式印發的紙質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繼續擴大市人民政府電子公文交換傳輸覆蓋面,減少紙質檔案,降低運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市人民政府主送和抄送各地、各部門的檔案,已經與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開通市人民政府電子公文交換傳輸系統的單位,全部通過網上傳輸;除節假日、雙休日和工作時間外,所有報送市人民政府的請示、報告類非涉密公文,均通過網上傳輸。
(十三)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的簡報原則上只保留l種。各部門清理簡報情況於2013年4月15日前報市政府辦文書科。各部門內設機構和下屬單位的簡報,一律不報送市人民政府。
三、提高檔案質量和運轉效率
(十四)各地、各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的檔案,應嚴格按照《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黨政機關公文格式》有關公文的體例、格式及行文規則等基本要求進行審核。呈報單位的辦公室(或指定的科、股)應統一審核把關,力求做到文風樸實、文字精練、內容簡潔、主題突出、觀點鮮明、結構嚴謹,體例格式規範,內容準確無誤。
(十五)嚴格控制檔案篇幅。報送市人民政府的請示、報告一般不超過2000字。各部門代市人民政府起草的文稿,除重大工作部署性檔案外,控制在3000字以內;代市人民政府起草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報送市人民政府之前應先送市人民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
(十六)各地、各部門向市人民政府的請示事項,或需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向上級政府或部門轉報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須隨收隨辦,急事急辦,特事特辦,急件急簽,急件在當日辦理完畢,一般件應在2天內辦理完畢。如需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相關部門應在2天內提出明確意見並回復。完成全部審簽程式,一般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領導外出等特殊情況除外)。
(十七)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程式轉請有關縣(市、區)政府和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的公文,各縣(市、區)政府和部門應抓緊辦理,並按轉辦要求及時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反饋辦理情況,同時在公文中註明轉辦文號。反饋時限一般不超過7個工作日,確因特殊原因需要較長時間反饋辦理情況的,應及時書面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說明,並定期報告辦理進展情況,但最遲不得超過14個工作日。對交辦工作件和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及省政府有關部門檔案,要作為急件認真、及時辦理。
(十八)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做好領導批示件的傳輸、辦理和保管。對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明確要求各縣(市、區)政府或部門辦理及批請各縣(市、區)政府或部門負責人研究處理的領導批示件,各縣(市、區)政府或部門應抓緊辦理,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送辦理情況,並附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批示複印件,不得報送市人民政府領導個人。領導同志批示多個部門的,主辦部門要主動與其他部門溝通、協商,並匯總辦理情況,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確因特殊原因需要較長時間反饋辦理情況的,應及時書面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說明,並定期報送辦理進展情況。
(十九)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主送我市對口部門,抄送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的檔案,各有關對口部門應積極主動辦理。屬於省政府兩個以上部門、直屬機構聯合下達的檔案,由其牽頭部門在我市的對口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辦理。重大問題需報請市人民政府審批的,應提出處理意見或代擬文稿報市人民政府。
四、加強公文管理,嚴格收文審核把關
(二十)報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統一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書科登記,按內容和職責分工分送有關科(室)辦理。對各縣(市、區)政府、各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凡不按本規定要求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將退回呈報單位並說明理由,由其按規範程式和要求重新報文。上報市人民政府的請示類和報告類紙質或電子公文份數均為一式2份。
(二十一)規範簡報報送和承辦工作。報送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和市人民政府領導的簡報,屬於公共安全的動態信息和突發公共事件內容的,一併直接送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處理;屬於工作經驗類的,一併直接送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處理;屬於綜合調研報告類的,一併直接送市人民政府經研室處理。報送市人民政府的簡報,每期篇幅控制在1500字以內,參考資料和調研報告一般不超過3000字。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將加強對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公文報送和電子公文接收工作的指導,對各地、各部門上報公文實行錯情通報,定期督促檢查各地、各部門接收電子公文情況。
(二十三)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6日印發的《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公文處理工作辦法》(遵府辦發〔2012〕226號)一併參照執行,有不相統一之處,以本規定為準。
(二十四)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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