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民政工作規範性檔案;擬訂全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標準、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區社會救助政策、規劃和標準;健全全區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和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指導全區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定和農村社會救助對象的認定工作;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等工作和組織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
(三)指導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城鄉社區治理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指導全區各鎮(街)村(居)委政務公開工作。
(四)負責地名管理和行政區劃工作;負責全區各鎮(街道)行政建制的設立、撤銷、更名和行政區域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區行政區劃名稱及其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邊界爭議調處事務工作。
(五)依法對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和基金會進行登記、管理。
(六)組織實施婚姻管理政策,推進婚俗改革。
(七)執行上級殯葬管理政策,擬定服務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殯葬改革。
(八)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全區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協調推進農村空巢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養老服務、老年人福利工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管理工作。
(九)配合相關部門實施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和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
(十)組織實施上級關於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的相關政策和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
(十一)執行上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十二)執行上級關於社會工作、志願服務的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負責區民政事業經費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區各項民政事業經費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民政事業的計畫、財務、統計和民政科技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區民政事業費和各種資金的籌集使用與管理。
(十四)結合部門職責,加大科技投入,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十五)承辦區委、區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六)職能調整。
1.將區民政局的退役軍人優撫安置職責劃入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2.將原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職責劃入區衛生健康局。
3.將原區委民眾工作辦公室“三關愛”工程中的關愛空巢老人和留守兒童相關職責劃入區民政局。
4.將區民政局的救災職責,區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區應急管理局。
5.將區民政局的組織實施重要物資和應急儲備物資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職責劃入區發展和改革局。
6.將區民政局的醫療救助職責劃入區醫療保障局。
7.將區民政局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責劃入機關。
(十七)職能轉變。區民政局應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為困難民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群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促進資源向薄弱地區、領域、環節傾斜。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參與主體 ,推動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台。
(十八)有關職責分工。
1.與區衛生健康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區衛生健康局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2.與區自然資源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民政局會同區自然資源局組織編制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行政區劃圖。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建工作辦公室)。負責會務、機要、安全、保密、檔案、督查督辦和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機關制度建設、綜合協調、社會保障、網上名稱管理等工作;承擔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協助局領導協調和處理機關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後勤保障服務;負責機關年度綜合目標考核工作;負責本局大數據及相關信息化建設;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宣傳及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承擔民政理論研究和民政宣傳信息工作;負責機關黨建、黨風廉政工作;負責指導局屬事業單位黨組織黨建工作;負責人事勞資、機構編制、人事教育、宣傳、意識形態工作;負責工青婦工作、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聯繫統戰、人大、政協工作。
(二)財務審計股。擬訂全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參與區級民政事業建設項目論證、評審和監管工作;擬訂全區民政事業費管理辦法,指導和監督中央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管理工作。承擔區級民政統計管理、經費的管理和機關及所屬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與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基建技改投資、物資計畫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事業經費的使用;對各項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財務監督;負責所屬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三)社會救助股。負責社會救助的組織協調和綜合管理服務工作,及時掌握城鄉困難民眾困難狀況和救助需求,配合有關部門落實配套社會救助政策;貫徹實施國家社會救助方針、政策,研究提出全區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綜合性指導意見;擬定全區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規劃;擬定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實施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及相關社會救助政策;管理、分配各級各類救助資金,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監督指導鎮(街)村(居)開展社會救助工作;承擔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定和城鄉社會救助對象的管理工作;參與醫療、住房、教育、就業、司法救助等相關規範性檔案的擬定。承擔區級城鄉困難民眾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區劃地名股)。指導鎮(街)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負責“四民社區”創建工作;指導村(居)委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鎮(街)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指導鎮(街)政務公開和村(居)務公開;負責對村(居)幹部的業務培訓工作;負責村、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
擬訂全區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承辦行政區劃調整和鎮(街)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區內邊界爭議調處,指導全區地名管理工作;承辦全區地名命名、更名審核工作;負責區內行政區劃與標準地名資料的編輯、審定工作,推進並監督標準化地名的使用;指導地名標牌的設定工作。
(五)社會事務股(慈善事業促進和社會工作股)。深化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國家、省關於婚姻、殯葬、兒童收養、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的政策、規章的貫徹實施;配合相關部門實施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參與擬訂殘疾人集中就業扶持政策;負責擬訂全區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直屬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協調跨區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事務,指導開展家庭暴力受害人臨時庇護救助工作。組織實施上級關於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的相關政策和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指導兒童福利、收養登記、救助保護機構管理工作;執行上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和慈善信託、慈善組織及其活動管理辦法,指導社會捐助工作;參與擬訂全區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執行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政策,組織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六)養老服務股。承擔老年人福利工作,負責國家、省關於保障老年人社會福利的政策、規章和辦法的貫徹實施,負責養老服務體系規劃、建設、指導;協調推進城鄉空巢老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養老服務、老年人福利工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區社會福利機構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港、澳、台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核工作;負責社會福利企業扶持保護政策的貫徹落實。
(七)社會組織登記管理股(政策法規股)。負責國家和省、市、區有關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的規章、政策的貫徹落實;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在紅花崗區活動及區內社會組織的涉外活動實行報告和備案管理。
負責民政系統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宣傳教育和依法行政工作;負責本部門權責清單管理工作;負責“放管服”改革工作;負責本部門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報送備案工作;承擔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負責相關行政爭議和行政調解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本部門信訪事項受理、辦理、轉辦和督辦工作;負責協調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局政務服務視窗管理和相關審批服務工作。
機關黨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區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數11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股級領導職數7名。
紅花崗區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調整由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管理。區民政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有關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