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烏江流域環境污染綜合整治工作方案

遵義市烏江流域環境污染綜合整治工作方案
為切實加強烏江流域環境綜合整治,促進烏江幹流及其支流水環境質量不斷改善,實現流域地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貴州省環保廳《關於印發烏江環境污染綜合整治方案的通知》(黔環通〔2012〕116號),結合我市境內烏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烏江流域遵義段現狀
(一)境內烏江幹流及其支流水質現狀。烏江是《全國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15)》中三峽庫區及其上游影響區的重點實施單元,其幹流流經我市遵義縣、湄潭縣、鳳岡縣和餘慶縣,支流分別涉及遵義縣、紅花崗區、匯川區、綏陽縣、湄潭縣、鳳岡縣和餘慶縣。境內烏江幹流共設有3個斷面(遵義縣烏江庫區大壩,湄潭縣沿江渡,餘慶縣大烏江鎮),支流偏岩河設有1個斷面(遵義縣),湘江設有3個斷面(遵義縣打秋坪、鯉魚塘,匯川區大足寺)。魚塘河、滬塘河、黃余河、湄江河、餘慶河、渾塘河、六池河尚未設定斷面,將在今後根據烏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需要設定完善。
2011年,烏江庫區水質為Ⅲ類,主要超標因子為總磷;烏江幹流水質為劣Ⅴ類,主要超標因子為總磷和氟化物;偏岩河水質為Ⅲ類,主要超標因子為總磷;湘江水質為Ⅲ類,達到規劃功能要求;魚塘河、滬塘河、黃余河、湄江河、餘慶河、渾塘河、六池河水質基本達到Ⅲ類水質要求。監測數據表明,烏江幹流超標最嚴重的是34號泉眼河段,2012年枯水期總磷和氟化物分別超標491.5倍和82.4倍。除烏江幹流外,其餘支流斷面均達到規定的地表水功能區劃要求。
(二)境內烏江流域污染現狀。境內烏江流域污染來源主要為上游地區重化工企業排放污染物,而最主要的污染源烏江34號地質泉眼系貴州開磷集團交椅山渣場滲漏排放的含磷、氟污染物(渣場位於貴陽市息峰縣,泉眼位於遵義縣烏江鎮)。同時,我市境內工業企業廢水、畜禽及水產養殖業廢水、城鎮生活污水也對水體造成了一定程度污染。2011年環境統計數據表明,轄區內工業源、農業源和城鎮生活源是流域境內段的主要污染因素。2011年,流域七縣(區)共排放化學需氧量41142.069噸,其中紅花崗區12257.536噸,遵義縣9869.81噸,匯川區9234.507噸,綏陽縣2978.075噸,湄潭縣2692.352噸,鳳岡縣1799.4噸,餘慶縣2310.742噸;流域七縣(區)共排放氨氮5820.2126噸,其中紅花崗區1411.344噸,遵義縣1322.31噸,匯川區1016.055噸,綏陽縣1034.913噸,湄潭縣395.5491噸,鳳岡縣310.22噸,餘慶縣329.8215噸(具體明細見附表1)。
二、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 “加速發展、加快轉型、推動跨越”的總要求,堅持發展與保護並重,治標與治本並舉,加快調整產業結構,積極發展循環經濟,大力推行清潔生產,切實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綜合採取行政、經濟和法律的手段,強化責任,突出抓好工業點源、農業面源及城鎮生活污染治理,切實提高烏江流域環境污染治理水平,確保完成省下達的流域環境污染專項整治任務。
三、流域綜合整治區域範圍
我市烏江流域整治區域主要為:烏江幹流境內段、烏江水庫庫區、烏江主要支流。整治範圍主要涉及遵義縣、紅花崗區、匯川區、綏陽縣、湄潭縣、鳳岡縣、餘慶縣等七縣(區)(具體河流及行政區域見附表2)。
四、流域綜合整治目標及時限
2013年底,烏江水庫庫區水質穩定達標,出境斷面實現達標;2015年底,境內烏江幹流及流域各支流所有監測斷面全面達到水質功能區劃要求。
五、流域整治工作內容
(一)加強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嚴格環境準入。切實加強整治區域內規劃環評和建設項目環評工作,監督園區及建設項目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環保“三同時”制度,全面落實污染防治設施,強化源頭控制,預防新的污染;切實把排污總量作為項目審批一項重要依據,項目所在地、業主單位必須對老污染進行治理,騰出環境容量後才能實施新項目;切實推進項目審批終身負責制,強化項目審批人員責任意識。在整治區域內暫停審批外排廢水含磷、含氟、重金屬以及環境高風險的新建項目,改(擴)建項目不得新增總磷、氟化物排放量。對所有建設項目特別是渣場建設項目要對其設計、施工實施全過程環境監理。
(二)大力發展循環經濟,促進廢物綜合利用。積極配合省相關部門,爭取儘快制定實施有利於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的稅收、經濟政策和行政管理措施,促進電石渣、電解錳渣、冶煉渣、粉煤灰、煤矸石、赤泥、污水處理廠污泥等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按照循環經濟理念,調整區域經濟發展模式和產業結構,拓展礦產資源加工產業並延長產業鏈;全面提高工業企業清潔生產水平,促進企業由末端治理向生產全過程控制轉變,改造傳統生產工藝和產品升級換代,對化工、醫藥、冶金、食品釀造等類企業及有嚴重污染隱患的其他企業,嚴格按照國家要求並結合創模工作需要,積極推進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三)深入推進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切實減輕城鎮生活污染。根據省政府要求,烏江流域整治區域內的重要集鎮均要建設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和生活垃圾填埋場,整治區域內的重點村寨,也要因地制宜建設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修建生活垃圾收集池並集中清運垃圾。結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遵義市2012年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遵府辦發〔2012〕83號),流域地區今年除必須完成省下達的主要建設項目外,還要完成相關減排重點建設項目,確保按時完成年度減排任務(見附表3)。同時,各地要加強已建成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確保外排廢水穩定達標(重點監控企業名單見附表4)。
(四)著力整治工業企業污染,規範企業環境排污行為。對整治區域內外排污染物達不到排放標準或超過排污總量指標的企業實施“一廠一策”的限期治理,重點排查整治涉磷、涉氟工業企業。對整治區域內的工業渣場開展集中排查,對存在環境問題的企業下達限期治理任務,重點排查整治電解鋁渣場、電解錳渣場、鎳鉬礦渣場、電石渣渣場等環境安全隱患。督促重點企業遵義鋁業於2012年9月底前完成渣場改造、生產廢水治理設施項目的建設,天磁錳業於2013年3月前完成6萬噸電解錳生產線及環保設施項目的技術改造,貴州正合鋁業有限責任公司於2012年底完成外排廢水達標治理和危險廢物規範化管理整改任務。對逾期不能完成治理任務的單位要依法處罰,並暫停審批其新建項目。限期治理名單由市環保局組織下達,各地政府監督實施。
(五)加強養殖業污染整治,切實治理農業面源污染。整治區域內的規模化養殖場,必須按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遵義市2012年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遵府辦發〔2012〕83號),建設廢水處理設施和雨污分離措施,對廢水進行有效處理後按照相關環保要求處置。生豬、肉牛、奶牛養殖項目糞便用於生產沼氣或有機肥、污水經沼氣池發酵,沼液沼渣全部農田利用。肉雞、蛋雞養殖項目糞便全部生產有機肥或作飼料用,廢水不外排(主要養殖場污染治理名單見附表5)。配合省相關部門積極推進烏江庫區(遵義段)水產養殖規劃編制工作,切實推進烏江水庫庫區網箱養殖污染整治,有效減輕水產養殖對流域水質的污染;加強構皮灘庫區水產養殖業控制力度,切實監督庫區養殖行為符合規劃要求,防止發生類似烏江庫區過度養殖污染水體現象。
(六)加強水質監控,確保流域水質安全。加強整治區域內環境監測機構的能力建設,促進其具備基本的水質監測能力。市級環保部門要儘快科學、合理設定烏江幹流及其主要支流各縣(區)出入境斷面的設定工作,定期開展水質監測,並積極創造條件,在烏江幹流偏岩河口入境斷面和大烏江鎮出境斷面建立水質自動監測站,即時監控河流水質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通報下游有關政府和單位,並配合參與調查處理;積極爭取國家、省專項資金扶持,推進市、縣兩級水質監測能力建設,整治區域內縣級監測機構要在2013年底前具備基本的水質監測能力;整治區域內的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和必須全部安裝自動監控系統,並與環保部門監控平台聯網,確保排污信息及時有效,便於各級環保部門監督管理。
(七)加強環境執法,嚴格環境監管。市縣兩級環保部門要加強對整治區域內排污企業和單位的日常環境監管,增加現場檢查頻次,實行實時監控、動態管理,對重點監控企業和單位現場檢查每月不得少於2次;嚴肅查處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對重大環境違法案件,採取掛牌督辦、限期治理等手段,對污染源進行認真徹底整治。對違法排污情況惡劣的,要依法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要求,逐步建立、健全環保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對失職瀆職,徇私枉法、權錢交易等行為,堅決予以查處。對1年內有3次以上超標排放或擅自停運污染治理設施的單位,由環保部門強制企業出資委託有資質、有經驗的專業化公司對其污染治理設施進行管理和經營。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本《方案》實施的責任主體是整治區域內的各縣(區)人民政府。為確保責任落實到位,按照省政府烏江流域實施“河長制”要求,建立、健全並強化我市流域保護“河長制”,由市人民政府市長任市級“河長”,相關縣(區)人民政府一把手任本轄區河流(段)“河長”(附表6)。各地河長要認真組織實施本實施意見,確保項目、資金和責任“三落實”。市人民政府將按照省政府每年下達的工作任務,分解落實到流域各縣(區)政府,並明確時限予以推進,確保流域保護責任落實到位。
(二)加大投入,創新機制。整治區域內各級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較大幅度地增加對河流水污染治理的投入;積極爭取國家、省財政專項資金扶持,大力推進重點項目的建設;統籌安排市及縣(區)各級排污費專項資金,每年至少要將上年收繳排污費的50%以上專項用於支持烏江污染治理。積極採取BT等市場運營模式,大力引進先進地區的管理、技術、資金等資源,促進我市環境污染治理技術水平不斷提升。
(三)加強考核,嚴格問責。根據省烏江流域環境污染綜合整治考核機制並結合實際,配套出台我市烏江流域環境綜合整治考核辦法,每年對各“河長”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重點考核出境斷面水質達標和項目完成情況。年度治理項目由省、市有關部門根據相關工作要求研究下達。同時,及時制定烏江流域環境綜合整治問題機制,對考核結果沒有達到規定要求的縣(區)實施“區域限批”,並由上級“河長”對該縣(區)“河長”進行誡免談話。工作進展較為緩慢或工作嚴重不力的,由相關部門實施問責。考核辦法、問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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