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建築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建築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建築工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建設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土木工程、建築工程、道路工程、線路管道工程、設備安裝工程、裝修裝飾工程、拆除工程等工地內從事的餐飲服務活動。
第三條按照屬地管理、行業管理,管審批、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縣、區(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
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綜合協調和信息公布,協調相關職能部門查處建築工地突發食品安全事件,如有違法行為,各職能部門依法追究建築工地和相關管理部門的責任。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餐飲服務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建築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納入建築工地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建立健全建築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將建築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作為安全生產的重要檢查和考核內容,在巡查工作中將建築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作為施工企業文明施工管理檢查的內容之一。餐飲服務監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監督指導,應依法加強對建築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監督;指導建築工地合理設定工地食堂,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工地食堂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並依法查處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行為;制定並完善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事件報告和處理制度,負責對建築工地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查處工作。
第四條建築工地需設定食堂的,應依法向所在地餐飲服務監管部門申請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從業人員應依法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體檢證以及相關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後方可從業。建築工地項目方和施工單位應建立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和崗位責任制,並明確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建築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是食品安全的直接責任人。建築工地項目負責人是建築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與施工單位簽訂承包契約時,應明確要求施工單位設定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工地食堂。施工單位負責人是建築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主要負責人。
第五條建築工地食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製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製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手、採光、照明、通風、冷凍冷藏、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具有經食品安全培訓、符合相關條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以及與本單位實際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其他必須符合食品安全相關管理規定的條件。
第六條未經許可設定建築工地食堂的,由所在地餐飲服務監管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相關條款予以從重處罰;由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收回施工許可證,責令停止施工,並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
第七條建築工地食堂違反《食品安全法》進行生產經營的,由所在地餐飲服務監管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對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工整改。
第八條建築工地發生食品安全事件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除採取搶救、調查與控制措施外,應立即向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事件進行調查處理。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應按照餐飲服務環節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報告和處置。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未進行處置、報告的,由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