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人民政府立法諮詢專家管理辦法

為了充分發揮專家學者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進一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全文共十四條。

基本介紹

  • 發布單位:遵義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5年9月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專家學者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進一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建立政府立法諮詢專家庫。政府立法諮詢專家的選聘和管理的具體工作,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
第三條 市政府法制辦在符合下列條件的專家學者中擬定政府立法諮詢專家人選,經市政府同意後納入政府立法諮詢專家庫,並向社會公布:
(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聲譽;
(三)熱心參與政府立法工作;
(四)具有相關領域高級職稱或者豐富的實務工作經驗;
對納入政府立法諮詢專家庫的,予以頒發聘書,聘書中載明聘期。
第四條 政府立法諮詢專家參與政府立法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市政府年度立法計畫草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參加重要立法項目的起草、調研以及規章立法後評估;
(三)對相關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意見和建議,參加相關法規、規章草案的論證;
(四)參加市政府相關立法課題的研究、評審;
(五)參與市政府規章清理、編纂工作;
(六)對政府立法工作開展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 市政府法制辦及有關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方式邀請政府立法諮詢專家參與政府立法工作:
(一)書面諮詢、徵求意見;
(二)召開立法徵求意見會、座談會、聽證會;
(三)召開立法論證、立法課題評審會;
(四)組織立法項目專項問題研究;
(五)組織立法課題研究;
(六)委託起草法規、規章草案;
(七)其他方式。
採取前款規定第四至六項方式的,應當與政府立法諮詢專家或者其所在單位簽訂委託協定。
第六條 市政府法制辦及有關部門邀請政府立法諮詢專家參與政府立法工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參考資料。政府立法諮詢專家在參與政府立法工作中,也可以向市政府法制辦及有關部門了解或者查閱其他相關參考資料。
第七條 政府立法諮詢專家在參與政府立法工作中,應當對相關工作內容進行認真研究,按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市政府法制辦要求提供書面意見的,還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第八條 對政府立法諮詢專家在參與政府立法工作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市政府法制辦應當認真研究,吸收採納其中合理意見和建議,並通過適當形式予以反饋。
政府立法諮詢專家意見和建議應當歸入工作檔案。
第九條 政府立法諮詢專家不得以政府立法諮詢專家的名義從事與政府立法工作無關的活動;未經同意,不得向外泄露政府立法工作中尚未確定和公開的信息。
第十條 政府立法諮詢專家因工作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合參與政府立法工作的,可以主動辭去政府立法諮詢專家。
政府立法諮詢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適時集中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市政府法制辦應當如實記錄政府立法諮詢專家參與政府立法工作情況。
第十二條 對政府立法諮詢專家依照本辦法參與相關政府立法工作的,可按下列規定支付適當報酬:
(一)屬於立法課題經費開支內容的,按本市有關課題經費規定辦理;
(二)不屬於立法課題經費開支內容的,市政府法制辦可以從其立法工作經費中支出,其標準按照本市課題經費相關規定辦理。
有關委託立法工作協定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三條 市政府法制辦應當加強與政府立法諮詢專家的聯繫,認真聽取政府立法諮詢專家對立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每年召開不少於一次的政府立法諮詢專家工作會議。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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