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航性指示

適航性指示

適航性指示,也稱適航指令(AD),是在型號合格審定後,由適航當局針對在某一民用航空產品(包括航空器、航空發動機、螺旋槳及機載設備)上發現的,很可能存在或發生於同型號設計的其它民用航空產品中的不安全狀態,所制定的強制性檢查要求、改正措施或使用限制,其內容涉及飛行安全,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適航性指示
  • 外文名:airworthiness directive(AD)
簡介,頒發管理工作概況,頒發管理程式,

簡介

適航性指示,也稱適航指令(AD),是在型號合格審定後,由適航當局針對在某一民用航空產品(包括航空器、航空發動機、螺旋槳及機載設備)上發現的,很可能存在或發生於同型號設計的其它民用航空產品中的不安全狀態,所制定的強制性檢查要求、改正措施或使用限制,其內容涉及飛行安全,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中國民航總局CCAR-39和AP-39-01中明確規定每一份適航性指示均有統一的編號,而且都是民用航空規章第39部的一部分,並且明確要求民用航空產品在未滿足所有有關適航性指示的要求之前,任何人不得使用。因此,民用航空產品的設計和製造單位以及使用和維修單位必須保證適用的適航性指示在規定的時間內正確執行。對適航性指示所規定的要求必須在期限內完成,若因未按時執行或完成適航性指示而發生影響飛行安全的事故,由適航性指示所涉及的民用航空產品的設計、製造、使用或維修單位負責。

頒發管理工作概況

目前,世界上各個國家的適航當局都十分重視適航性指示的頒發和管理工作,把按時執行並完成適航性指示作為保證航空器安全和航空器適航的必要條件,而且各個國家都有各自的適航性指示的頒發和管理程式,包括適航性指示的起草、徵求意見、評審、公布及分發等等。其中以美國的適航性指示頒發管理程式最為完善,不但建立了龐大的網路信息化管理系統,而且保存了自上世紀40年代以來美國適航當局頒發的適航性指示,並公布於網際網路,供全世界的航空公司等用戶查詢。
我國適航當局也非常重視適航性指示的頒發管理工作,從1986年開始規範適航性指示頒發工作以來,已建立了關於適航性指示頒發管理的法規體系,建立了負責適航性指示頒發和管理的組織機構體系,並頒發了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和《適航指令的頒發和管理》(AP-39-01)。
我國目前使用的適航性指示的頒發管理系統是從1994年由民航總局適航審定司開發的適航信息系統逐步發展和完善起來的。當時是以傳真的形式,通過航空公司把航空器所發生的故障及問題收集起來,從中歸納出重複性、多發性的故障,然後制定有關措施。
由於適航性指示頒發管理工作不僅工作量大,而且管理複雜,為了減輕各地區管理局適航性指示頒發和管理部門的工作強度,提高適航性指示頒發、管理工作的效率,民航總局適航審定司在2000年組織人力開發了適航性指示頒發軟體,建立了適航性指示的信息庫,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適航性指示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效率,方便了使用者的查詢,為政府對航空器的安全管理提供了技術支持。然而這項工作由於受到當時技術條件的限制,軟體功能上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如不具備圖文混排的功能,資料庫內的適航性指示沒有圖形的資料,適航性指示保存不完整等。此外,該軟體也不具備在網際網路上進行瀏覽和查詢的功能。隨著民航機構改革的深化,民航系統內部各部門機構設定重新調整,職責改變,原有的民航系統在管理模式和經營機制上都發生了巨大變化。適航性指示頒發管理工作和職責也由各地區管理局適航維修處(原適航處)移交到相應新成立的適航審定處(新疆地區管理局適航處除外)。
為了配合適航性指示頒發管理工作和職責的轉移,同時也為了適應民航機型日益多元化、規模化,特別是越來越多地引進舊飛機的情況,保證適航檢查員能夠及時方便地查閱中文適航性指示(CAD),在民航總局適航審定司的領導下,民航總局安技中心在參考美國聯邦航空局網站的基礎上,在2002年會同凱蘭公司一起組織人員研發了一個具有現代計算機網路技術管理平台的新系統——適航性指示網路化管理系統。該系統已於2004年3月1日首先在華北地區管理局運行,並於7月1日在全國各地區管理局正式投入使用。為配合新系統的研發和使用,民航總局安技中心先後組織人員翻譯了FAA的適航性指示參考資料,編寫了有關新系統的培訓教材,並對各地區管理局的有關人員進行了適航性指示頒發和管理及新系統使用的專項培訓。

頒發管理程式

目前,我國適航當局已與美國(FAA)、法國(DGAC)、德國(LBA)等多個國家的適航當局建立了關於適航性指示的交換關係,保證了我國適航當局能夠及時得到這些外國適航當局針對在該國註冊的航空器所頒發的適航性指示;同時我國也同進口我國生產的航空器的國家建立了聯繫,以保證該國適航當局及時得到我國針對國產航空器所頒發的適航性指示。在收到國外適航當局轉來的適航性指示後,我國適航當局的適航性指示編髮管理單位根據該適航性指示所涉及的航空器在我國註冊和使用的情況進行評估,將適用的編製成中文適航性指示並轉發給各有關的適航性指示執行單位。
對於我國國產的民用航空器,由各地區管理局適航審定處來頒發適航性指示,並轉發給國內各有關的適航性指示執行單位及引進該航空器的外國適航當局。適航性指示的頒發管理工作流程可以看出適航性指示的頒發管理工作不但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而且是一個嚴格的閉環過程,適航部門要對適航性指示的接收、處理、分發、執行以及執行的反饋情況,實施全過程的動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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