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應當遵循的適用規則,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適用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時使用。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適用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時,應遵循以下規則:
一是應當遵循法的效力等級規則
憲法高於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政府規章。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範圍內施行。
二是同一機關制定的規範的適用規則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法律規範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
三是衝突時規範的適用
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作出裁決:
(1)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2)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3)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4)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