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中的民法解釋研究

民法是以權利本位的法律,其存在的價值在於維護平等主體的民事權利,民法具有實踐的品格,只有在適用中民法的價值才能顯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適用中的民法解釋研究
  • 外文名:Construction of civil law in application
  • 論文作者:楊育正
  • 學位級別:博士論文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Construction of civil law in application
論文作者
楊育正著
導師
李開國指導
學科專業
民商法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學位授予時間
2009
關鍵字

內容簡介

民法是以權利為本位的法律,其存在的價值在於維護平等主體的民事權利,民法具有實踐的品格,只有在適用中民法的價值才能顯現。對民法適用中的解釋進行研究,就是為了法官能夠正確地實現民法的價值。在我國,現代生活的急劇變化使得民事立法往往表現出大刀闊斧的政策指向,大批量的民事立法已經沒有了傳統民事立法的那份理性,法官的整體素質不高,而社會對民法的正確適用的需求又非常的旺盛,因此,對適用中的民法解釋進行研究具有現實的針對性。 本文除引言和結語外分為三個部分共九章:第一部分為民法解釋的本源論,通過對中國傳統民法解釋和西方民法解釋的歷史考察,對民法解釋的基本理論問題進行了歸納,包括第一章中國傳統民法解釋的發展脈絡探析和第二章西方民法解釋的歷史考察及趨向;第二部分為適用中民法解釋的基本理論問題,就民法解釋的必要性、功能、對象和特徵以及應當堅持的立場、原則等基本理論問題進行探討,為民法解釋的操作奠定基礎,包括第三章民法解釋的特徵、第四章民法解釋的意義探尋、第五章法律解釋的對象、第六章民法解釋的立場、第七章民法解釋的邊界;第三部分為民法解釋的操作方法,對民法解釋的方法進行探討,包括第八章民法的解析和第九章民法的建構。 引言對本文的研究動因作了介紹,並對本文涉及的民法適用、解釋、民法解釋等概念及相互關係進行了分析。民法適用是民法得以實施、民法價值得以實現的重要途徑,是法律授權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根據法定的職權,運用民事法律規範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的專門活動,而解釋是分析闡明和創造的活動,在民法的適用中,不僅需要對民法規範進行分析和闡明,在一定情況下還需要從文本中得出其中沒有的東西,即根據民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則對民法進行建構性解釋,使比較抽象的、概括的民法能夠適用於具體民事案件。民法適用離不開民法解釋,民法解釋的目的是民法適用,沒有民法適用,民法解釋就沒有任何意義,所以民法解釋依存於民法適用,民法適用以民法解釋為具體形態,民法解釋的主體是法官,民法解釋是法官在審理具體案件中對民法的分析、闡明和建構。 第一章對清末變法以前的中國傳統民法的解釋按照歷史發展的脈絡進行了探析。在中國的法律傳統中,沒有出現現代意義的民法典,但由於商品交換的存在與繁榮,因而存在大量的調整商品交換的民法規範,民事司法也對社會進步、經濟發展發揮過重要作用,民法解釋的理論與實踐都相當的發達。 傳統律學是關於法律解釋的理論,律學包括三方面的內容,一是通過對法律用語的注釋,使執法的官吏了解法律的含義,使法律得以更好的執行,二是對律令的文義做出解釋,三是對律令的立法背景和歷史淵源做出解釋,以幫助人們加深對律令規定內容的理解。律學形成了兩種解釋立場,一是難以實現卻一貫堅持的“一斷於法”的法家立場,要求司法者要維護法律的安定性,對法律的解釋要去主觀的私意而遵循客觀的標準,這是典型的絕對實證主義法律解釋觀,二是長期占統治地位的以“仁”為最高價值追求的儒家立場,儒家以經注律將儒家的價值觀帶入了律學和民事司法,在儒家的觀念中“禮”是第一位的,而法律成為次要的,在民法解釋上形成了典型的客觀主義解釋觀。以經注律是中國傳統法律解釋的一大特點,此外,傳統法律解釋還非常重視用判例、成案來解釋法律,判例解釋是法官或解釋者依據案情、法律的一般原則或規定,甚至也根據當時的具體民情和人所公認的“天理”,比較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天理民情間的內在關聯,對案件作出的系統說明、解釋和論證,判例解釋是客觀主義解釋觀在法律解釋上的反映。在中國傳統的法律思想中,除以經學的方法即訓詁的方式解釋法律以及用判例的方法解釋法律外,還存在限制解釋、擴大解釋、歷史解釋、類推解釋、辨析解釋等多種法律解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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