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安縣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遠安縣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遠安縣紀律檢查工作的政府機構。
遠安縣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與遠安縣監察局合署辦公,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職能,具體職責如下:
1、協助縣委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全面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組織協調各鄉鎮、各部門抓好源頭治腐、糾風治亂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加大工作力度,紮實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
2、主管全縣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市委、縣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
3、主管全縣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縣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鄉鎮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省、市、縣政府頒發的決議和命令的情況。
4、負責檢查並處理縣委和縣政府各部門、各鄉鎮黨的組織和縣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比較重要和複雜的案件。
5、負責調查處理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縣政府及政府部門任命的企事業單位負責人、鄉鎮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並根據責任人所犯錯誤的情節輕重,作出監察決定或監察建設;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6、負責派出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及專(兼)職人員的管理和考核。
7、負責作出關於維護黨紀、政紀的決定,從嚴治黨,從嚴治政,確保執行紀律到位。
8、加強黨紀政紀的宣傳教育,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黨紀政紀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共產黨員和國家行政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的自覺性。
9、負責對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理論及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擬定黨紀條規和政策規定。調查研究縣政府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制定有關政策、規定的情況,對其違反國家法律和有損國家利益的條款提出修改、補充的建議。
10、加強對政府各部門的監督檢查,紮實、有效地開展執法監察和糾正部門及行業不正之風,促進依法行政。
11、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