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警罰法

違警罰法是北洋政府和國民黨政府頒行的法規。北洋政府《違警罰法》於1915年公布,53條。國民黨政府《違警罰法》於1928年7月修訂公布,9章53條。抗日戰爭時期,國民黨政府再次修訂,擴大瞀察權力,於I943年9月3日公布,同年10月1B施行,共8章79條。規定有:“妨害安寧秩序”、“妨害公務”、“妨害他人身體財產”等所謂違犯警察管理的行為,以及對“違瞀犯”的處罰。

違憲政黨是違反憲法原則或陰謀破壞,企圖推翻現行國家制度的政黨。基於魏瑪憲法時期納粹破壞憲法的教訓,《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專門增加了這一內容。違憲政黨的違憲行為由聯邦憲法法院予以審理。1952年和1956年曾分別對德國社會主義國家黨和德國共產黨作過違憲判決。後為美國等國家採用,作為限制和制裁政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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