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警刑法是中國北洋軍閥政府頒布的反動警察法令。1915年7月公布,共53條。國民黨政府於1928年7月又修訂公布,共9章53條。後曾多次修改。規定有妨害安寧秩序、妨害公務、妨害他人身體財產等所謂違犯警察管理行為者為違警犯,予以處罰。
作為中國近代治安處罰法規的嚆矢,1906年出台的《違警罪章程》是作為特別刑法面世的。儘管當時國內外對違警與犯罪的關係尚無定論,但基於多方因素的考慮,1908年《大清違警律》採取了違警罰法與刑法分立的模式。民國時期出台的1915年、1928年、1943年的三部《違警罰法》,通過轉變違警用語、明確違警責任、調整處罰方式及增訂處罰程式,逐步推進了違警罰法的去刑法化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