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背局外中立命令罪是行為人於外國交戰之際,違背政府局外中立的命令的行為。中國台灣刑g中妨害國交罪的一種。主要特徵:(1)本罪的行為是對於政府局外中立命令的違背行為。本罪為空占構成要件,何種行為該當本罪之違背行為,應依政府所頒布的中立命令而定。本罪處罰的行為僅以違背政府所頒布的局外中立命令的具體內容為限,故如果雖然違背恆際法上之中立原則或慣例,但並不違背政府所頒的中立命令的行為,自不構成本罪。(2) 行為人的上述行為必須發生於外國交戰之際,方構成本罪。
違法性認識非要件說是西方刑法學者關於犯罪故意的內容是否包括違法性認識問題的一種學說。此說主張故意之成立,僅以事實之認識為足,至於違法性的認識,或者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均非成立故意的要件。這一學說以國民必須知法為前提,將其理論基礎置於“不知法不寬宥”的古老觀念之上。此學說否定犯罪故意的內容包括有違法性認識,是基於以下的理由:(1)在實際上占多數的刑事犯和自然犯,如果認識了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只要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就可以認定其具有違法性認識。(2)基於刑事政策的原因,如此可以避免借不知法律為理由,而不當地免除刑事責任。(3)避免舉證的困難。如果將違法性認識作為犯罪故意的成立要件,將產生舉證上的困難,而有可能使真正有故意的行為,逃避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