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違約責任承擔方式,是指通過瑕疵修復來儘量達成交易,屬於鼓勵交易的做法,貫徹了效益原則,因而有其積極意義。《契約法》第111條規定,質量不符契約定,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定補充或者按照契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違約相對人可以選擇違約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比如說違約人違反約定沒有完成契約義務,相對人可以在損害賠償和違約金中選擇一項要求違約人承擔責任。不過這種選擇是一種形成權,因此違約相對人一旦選擇就不能改變,不然將會對違約人造成很多負擔,不利於法律關係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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