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賠償責任

違約賠償責任亦稱 “有條件保證”。“見索即付保證” 的對稱。一種傳統的保證形式。向權利人擔保,如果委託人不能如約完成契約,保證人將另行委託他人完成契約,或補償權利人為完成有關契約所發生的費用。但保證人要求權利人提供證據,證明委託人確實違約,並證明他因此遭受了實際損失。

違約賠償保證屬於附屬性契約,承擔付款責任屬於“第二性”付款責任。保險公司辦理的保證業務,即保證保險,一般均採用違約賠償保證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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