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值勤民警在查獲該違法行為時,使用技術取證設備記錄當事人交通違法事實,然後填寫《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並放置於違法車輛前車窗上,告知其在規定時限內(15日)到指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涉及交通違法的機動車車主或者駕駛人、管理人(以下簡稱當事人)到指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交管部門”)查看相關交通違法記錄資料,並作出陳述和申辯;交管部門依據相關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進行口頭告知其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聽取陳述和申辯後,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交管部門將採納),製作簡易程式處罰決定書;告知當事人在15日內到指定的代收機構繳納罰款。當事人繳納罰款後,該違法行為處理完畢。
對處罰有異議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在60日內向昆明市交通警察支隊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訴訟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