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班(Jean Dabin,1889—1971),比利時新托馬斯主義法學派代表人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達班
- 外文名:Jean Dabin
- 出生日期:1889.7.9
- 逝世日期:1971
人物信息,思想流派,主要思想意識,社會貢獻,
人物信息
生於比利時列日,1911年畢業於比利時列日大學,先後任過律師、大學教授。1922年被聘為比利時魯汶天主教大學(該校是歐洲托馬斯主義哲學的理論中心)法學教授並長期任此職務,並獲許多外國大學頒發的榮譽博士稱號。1971年8月13日死於比利時魯汶。他是國際知名的比利時律師、神學院院士,比利時公認的法學家和哲學家,新托馬斯主義法學派的代表之一。他的主要著作有《實在法制度哲學》(1929年),《國家的一般理論》(1933年),《法的一般理論》(1944年初版,1969年再版,此書被列入《20世紀法哲學叢書》),《民法研究》(1947年)等。
思想流派
其法學思想的特點,是將十九世紀英國分析法學派的基本觀點與中世紀托馬斯·阿奎那的神學的自然法思想結合起來,認為法律是具有國家強制力保證、用以調整人們行為的規範,又認為自然法支配實在法,實在法可補充甚至限制自然法,但是不能違反自然法。
主要思想意識
達班注重法和國家一般理論的研究,在其代表作《法的一般理論》和《國家的一般理論》(1933年)之中,達班從新托馬斯主義出發,解釋一系列法的概念,並試圖把實在法與自然法、分析法學和自然法學的理論和方法結合起來。因此,他的法學理論以“分析自然法理論”著稱。
社會貢獻
達班的分析自然法理論探討了實在法(國家法)和自然法的概念、實在法與自然法的關係、法和道德的關係以及正義等法學的一般問題。
達班認為,法是“文明社會通過公共的強制,為著在人們之間實現一種秩序而制定(至少是崇奉)的行為規則的總和——這種秩序是由文明社會的目的和文明社會的維持所要求的、達到文明社會目的的一個手段”。J.Dabin, General Theory of Law, 轉引自C. Morris, The Great Legal Philosophers—Selected Readings in Jurisprudence,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1959, p487.法律規則可能表達在法規、判例或習慣法中。它們是關於人的行為而非人的良心的一般規定。自然法是從人性中派生出來的。儘管人們之間存在著歷史、地理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別,但由於人性在每一個地方的人民那裡都是同樣的,所以自然法的箴規是普遍的。當然,這些箴規只是通則,有待天主教會把它們具體化。
關於實在法和自然法的關係,達班認為,每個人都有道德義務服從那符合自然法原則的實在法。如果一個實在法的規則不符合自然法原則,它在道德上就沒有約束力,因為“每個人都承認與自然法相悖的市民法是惡法,甚至不符合法的概念。”“在這種意義上,自然法支配實在法——雖然實在法可以補充或甚至限制自然法,但絕不能與自然法相矛盾。”“立法者,或至少世俗的立法者怎能有權力反抗人性的‘給定’呢?”(參見J.Dabin, General Theory of Law, 轉引自C. Morris, The Great Legal Philosophers—Selected Readings in Jurisprudence,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1959, p567. )
達班指出,為了實現自然法的基本原則(如公共福利),法必須適應特定社會的需要和精神氣質。這是一種法的技術問題。所以,為了實行自然法的命令而制定和適用實在法,是惟有法律家才有能力操作的一種技術。而且由於法律規則不能簡單地實行自然法,在大部分情況下還需要考慮法律實踐的因素。
達班的法學理論還深入探討了正義這一當代自然法學家關注的基本問題。他指出,在現代社會,正義被許多法哲學家看作是一種特殊的社會價值和法律價值。對他們來說,正義是法的實質、目的和理想。法只能在正義中發現其適當的和具體的內容。達班根據亞里士多德和托馬斯·阿奎那的學說,把正義分為三類:交換正義、分配正義和法律正義。交換正義平等地調整私人之間的關係。它通過確認個人的財產權,促進交換,並通過法律的補救方法,在契約和民事侵權案件中,在恢復被盜竊或遺失的財產案件中,判給受害者適當的賠償費。分配正義是以從集體到個人的指向來調整集體與個人(特別是國家與公民)的關係,它涉及各種社會利益(如權利、權力、榮譽、獎賞、物品等)和社會負擔的分配,決定個人應該得到什麼,應該付出什麼。法律正義是以從個人到集體的指向來調整個人與集體、公民與國家的關係,它主要涉及個人應該為公共福利作出什麼。法律正義通過立法決定社會成員對集體、社會和國家的義務和責任,諸如納稅、服役、參與公共事務、遵守法律和合法秩序。法律正義是在交換正義和分配正義不能解決問題時才起作用的,雖然如此,當交換正義和分配正義發生不可調和的衝突時,法律正義居於優越地位。達班突出了政治權威和強制在參與權利和義務的分配中的作用。這是與老托馬斯主義不同的。
在憲法層面,他反對百合花戰役後利奧波德三世的復位。他從一開始就參加了基督教的瓦隆革新運動。
世界各地的長期法律研究至今還在引用他的著作。
達班認為,法是“文明社會通過公共的強制,為著在人們之間實現一種秩序而制定(至少是崇奉)的行為規則的總和——這種秩序是由文明社會的目的和文明社會的維持所要求的、達到文明社會目的的一個手段”。J.Dabin, General Theory of Law, 轉引自C. Morris, The Great Legal Philosophers—Selected Readings in Jurisprudence,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1959, p487.法律規則可能表達在法規、判例或習慣法中。它們是關於人的行為而非人的良心的一般規定。自然法是從人性中派生出來的。儘管人們之間存在著歷史、地理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別,但由於人性在每一個地方的人民那裡都是同樣的,所以自然法的箴規是普遍的。當然,這些箴規只是通則,有待天主教會把它們具體化。
關於實在法和自然法的關係,達班認為,每個人都有道德義務服從那符合自然法原則的實在法。如果一個實在法的規則不符合自然法原則,它在道德上就沒有約束力,因為“每個人都承認與自然法相悖的市民法是惡法,甚至不符合法的概念。”“在這種意義上,自然法支配實在法——雖然實在法可以補充或甚至限制自然法,但絕不能與自然法相矛盾。”“立法者,或至少世俗的立法者怎能有權力反抗人性的‘給定’呢?”(參見J.Dabin, General Theory of Law, 轉引自C. Morris, The Great Legal Philosophers—Selected Readings in Jurisprudence,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1959, p567. )
達班指出,為了實現自然法的基本原則(如公共福利),法必須適應特定社會的需要和精神氣質。這是一種法的技術問題。所以,為了實行自然法的命令而制定和適用實在法,是惟有法律家才有能力操作的一種技術。而且由於法律規則不能簡單地實行自然法,在大部分情況下還需要考慮法律實踐的因素。
達班的法學理論還深入探討了正義這一當代自然法學家關注的基本問題。他指出,在現代社會,正義被許多法哲學家看作是一種特殊的社會價值和法律價值。對他們來說,正義是法的實質、目的和理想。法只能在正義中發現其適當的和具體的內容。達班根據亞里士多德和托馬斯·阿奎那的學說,把正義分為三類:交換正義、分配正義和法律正義。交換正義平等地調整私人之間的關係。它通過確認個人的財產權,促進交換,並通過法律的補救方法,在契約和民事侵權案件中,在恢復被盜竊或遺失的財產案件中,判給受害者適當的賠償費。分配正義是以從集體到個人的指向來調整集體與個人(特別是國家與公民)的關係,它涉及各種社會利益(如權利、權力、榮譽、獎賞、物品等)和社會負擔的分配,決定個人應該得到什麼,應該付出什麼。法律正義是以從個人到集體的指向來調整個人與集體、公民與國家的關係,它主要涉及個人應該為公共福利作出什麼。法律正義通過立法決定社會成員對集體、社會和國家的義務和責任,諸如納稅、服役、參與公共事務、遵守法律和合法秩序。法律正義是在交換正義和分配正義不能解決問題時才起作用的,雖然如此,當交換正義和分配正義發生不可調和的衝突時,法律正義居於優越地位。達班突出了政治權威和強制在參與權利和義務的分配中的作用。這是與老托馬斯主義不同的。
在憲法層面,他反對百合花戰役後利奧波德三世的復位。他從一開始就參加了基督教的瓦隆革新運動。
世界各地的長期法律研究至今還在引用他的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