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特默思學院訴訟案

達特默思學院訴訟案(Dartmouth College Case)是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的一宗有關私立學校的訴訟案。美國獨立後,有些人提出州政府應接管私立大學,為州的所有公民的教育事業服務。但當新罕布夏州試圖接管私立的達特默思學院時,州政府與學院董事會發生激烈衝突,由此引出此宗訴訟案。訴訟焦點在於決定此學院是公立還是私立。 1817 年 9 月,經州法院裁決,學院屬公立組合性質。學院董事會不服抗訴。 1818 年 3 月由聯邦最高法院受理。董事會的辯護律師、該院畢業生韋伯斯特作長達 5 小時的演說。1819 年 2 月學院董事會勝訴。

最高法院在判決書中提出兩項理由:(1)學院屬私人慈善團體。其特許狀本身就是一種契約,契約的原先關係單位是董事、信託者和皇室,故政府無權予以控制。(2)新罕布夏州議會 1816 年決議將學院行政權轉移到州長手中是權力侵犯,違反美國憲法,應為無效。此案對美國高等教育的發展產生較大影響。1868 年,新罕布夏州建立與傳統模式的達特默思學院毫無關係的新罕布夏大學。其他州亦紛紛仿效,從而促進美國高等教育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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