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領導
局長:李俊峰
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相關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市場監督管理事業發展規劃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組織推進質量發展工作;組織實施名牌商標戰略;參與制定商品交易市場發展規劃。
(三)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督促檢查食品安全監管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各蘇木鄉鎮、街道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並負責檢查、考核評價;組織擬訂食品安全規劃,並協調推進實施;推動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建設,按規定負責食品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依法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組織協調食品安全宣傳、培訓工作。
(四)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方面的行政審批,並依法監督管理。
(五)依法開展反壟斷執法和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人員及其直銷行為,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責任;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責,組織指導消費維權工作,保護消費者、經營者合法權益;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的投訴舉報(申訴)工作。
(六)承擔依法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職責,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交易行為及有關服務的行為;負責依法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和契約格式條款備案;負責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負責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七)組織實施商標戰略和商標監督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依法保護特殊標誌、認證標誌;負責地理標誌產品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各類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依法負責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基礎信息,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九)負責質量巨觀管理和產(商)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組織產(商)品質量預警、監測工作;依法組織協調產(商)品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實施質量獎勵制度和缺陷產(商)品召回制度。
(十)負責管理標準化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推動各部門、各行業的標準化工作;組織制定地方標準;監督標準的實施;按照規定承擔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工作;管理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編碼工作。
(十一)負責管理計量工作;組織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負責規範和監督商品計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二)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負責對特種設備生產(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等環節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項目的監督管理;按規定許可權組織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
(十三)負責管理合格評定工作。負責檢驗機構及其檢驗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規範和監督認證市場行為;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能效標識的監督管理,推進實施國家相關產業政策。
(十四)依法承擔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及餐飲服務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監督實施食品生產、流通及餐飲服務安全管理規範;負責保健食品生產和經營監督管理,監督實施保健食品生產和經營質量管理規範。承擔酒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十五)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研製、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範;監督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標準,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負責化妝品的監督管理,監督實施化妝品衛生規範和技術標準。
(十六)組織實施中藥、民族藥監督管理規範和質量標準,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中藥飲片炮製規範,組織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監督管理城鄉集貿市場的中藥材交易。
(十七)負責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監督管理。負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藥品、放射性藥品的監督管理。負責監督管理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信息;利用監督管理手段,配合巨觀調控部門貫徹實施國家食品藥品產業政策。
(十八)依法查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違法行為。
(十九)承辦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旗人民政府以及旗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達拉特旗旗市場監督管理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統計等機關日常運作工作及其他事務;承擔信息采編、政務公開、安全保密、局機關的新聞宣傳等工作;負責工會、群團組織和社會管理綜合治理以及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負責全局機關財務、採購、車輛管理、後勤保障、安全保衛等機關日常運作工作及其他事務;負責基層所規範化建設工作;負責人事勞資發放等工作。
(二)人事監察辦
負責本局系統和個私企業黨的建設工作;負責擬定我旗市場監管系統人才發展規劃和幹部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機關、直屬單位和派出機構人員考察學習、對外交流等工作;負責全局幹部教育培訓和文化建設工作;負責機構編制、人事勞資審批工作;負責信訪、扶貧攻堅工作;負責紀檢監察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有關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人事統計檔案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目標考評工作。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對基層市場監督管理所工作績效考評目標和實施細則;採取抽查或明察暗訪的方式,對重點工作目標、臨時布置的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三)政策法規辦
負責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負責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普法宣傳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審核、清理工作;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賠償工作;承擔行政處罰案件的核審、複審和聽證工作;負責政策研究、法制宣傳和監管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執法證件的管理工作。
(四)市場監管行政審批中心
貫徹執行有關企業註冊登記、食品藥品和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審批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全局有關行政審批工作制度和審批流程;依法履行各類市場主體登記註冊職能,負責全旗各類市場主體註冊登記工作;負責動產抵押物登記和經紀人工作;承擔各類市場主體登記信息庫的管理和登記註冊行政審批數據、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承辦企業書式檔案、電子信息查詢;承擔其他行政審批和行政服務事項申請的受理、轉辦、辦結和發證等工作;負責協調管理組織機構代碼;依法辦理食品流通、餐飲服務行政許可;負責食品生產許可的初審藥品經營許可的初審、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的初審、保健食品化妝品批發企業和銷售代理商備案登記、藥品連鎖企業二類精神藥品經營(零售)審批、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郵寄證明核發、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核發、醫療用毒性藥品零售企業批准、單體藥店《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變更、《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許可事項變更及上級業務部門下放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
(五)市場秩序監管一室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有關生產環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負責生產加工環節、流通環節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和質量監測工作;監督實施生產加工環節、流通環節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生產加工環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並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和不合格食品召回;負責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培訓工作;組織實施食品生產加工、食品流通企業的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誠信體系建設工作。
負責落實達拉特旗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職能:承擔旗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負責擬定全旗食品藥品安全檢查年度計畫、重大整頓治理方案並組織實施;牽頭組織食品藥品各項專項整治;負責收集匯總全旗食品藥品安全信息,組織開展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預警和交流,擬訂旗食品藥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組織編制、指導全旗食品藥品安全應急管理體系建設,承擔食品藥品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負責監督落實食品技術標準;組織實施食品藥品抽驗,下達檢驗計畫,並定期分析、通報檢驗結果;負責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管理。協調組織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行政相關經營者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食品、藥品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工作;監督實施國家、自治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電子監管相關規定的落實。
負責食品(含保健食品)經營戶、小作坊的現場勘驗、核查工作;
負責食品生產企業日常監管工作。
(六)市場秩序監管二室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有關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監督實施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範;掌握分析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擬定餐飲環節監管標準,方案和計畫並組織實施;開展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參與餐飲服務消費環節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依法查處消費環節食品質量安全事故。
負責全旗大、中、小型餐館(包括50平方米以下備案餐館)、流動餐飲車輛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集中現場勘驗核查工作。
(七)市場秩序監管三室
負責對全旗所有特種設備的日常安全監察集中監管工作。依法對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等環節實施監督檢查;負責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的監督管理;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制定全旗範圍內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按規定許可權組織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市場秩序監管四室
負責落實達拉特旗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負責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研製單位、生產、經營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負責醫療機構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監督管理;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監督管理國家基本藥物、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戒毒藥品、藥源性興奮劑和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等的生產、經營和使用;監督管理網路藥品信息服務和交易行為;監督實施藥品分類管理制度和城鄉集貿市場中藥材購銷規則;監督實施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和藥物濫用監測制度。開展藥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指導藥品、醫療器械檢驗檢測的業務工作;參與藥品、醫療器械集中招標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化妝品標準和技術規範;監督實施化妝品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範;承擔化妝品安全性評價、不良反應監測的有關工作;參與化妝品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參與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領域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監督實施執業藥師(駐店藥師)資格管理制度,承擔執業藥師(駐店藥師)註冊和繼續教育工作;管理指導全局的信息化基礎建設工作。負責管理全旗藥品醫療器械研製單位、生產、經營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負責醫療機構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監督管理。
承擔完成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的職責任務即:承擔全旗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收集、上報等工作;調查處理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不良反應事件,組織開展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不良反應評價工作,為合理用藥提供基礎數據;組織開展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合理使用、藥品濫用監測的宣傳、教育培訓和信息交流等工作。
(九)市場秩序監管五室
組織和指導質量工作;研究分析產品(商品)質量狀況,制定並實施質量發展規劃、推進質量發展工作;組織實施質量獎勵制度;組織開展重點產品(商品)質量趕超。承擔本轄區纖維質量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證後監管和無證查處工作;組織實施產品(商品)質量預警、監測工作,負責區域性和行業性產品質量(商品)整治;組織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
組織實施計量法律、法規和規章,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依法監督管理計量器具,組織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負責規範和監督商品計量、市場計量行為,組織計量仲裁檢定和計量調解工作,實施強制計量檢定;監督管理計量授權、計量標準;監督管理計量檢定架構、社會公正計量和檢驗機構及計量檢定人員的資質資格;承擔能效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組織實施標準化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擬訂推進標準戰略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制定地方標準規範。監督標準的貫徹執行;推進採用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工作;按照規定承擔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工作;管理商品編碼工作;負責地理標誌產品的日常監督管理;承擔產品防偽的監督管理工作。
組織實施認證認可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檢驗機構及其檢驗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規範和監督認證市場行為;指導企事業單位開展實驗室認證、強制性產品認證、自願性認證、有機產品等食品農產品認證監督管理工作。
承擔註冊商標監督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規範商標使用行為,調處影響較大和跨區域的商標糾紛;承擔特殊標誌、官方標誌、地理標誌的使用管理和保護工作;負責全旗商標印製單位的監督管理;組織推進商標戰略,審核推薦中國馳名商標、自治區著名商標和鄂爾多斯市知名商標;承擔商標侵權投訴舉報的受理和核查工作;組織實施名牌戰略,協調名牌評級工作。
(十)市場秩序監管六室
負責擬定規範化市場秩序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規範維護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經營秩序工作;做好商品交易市場規劃引導工作;組織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規範契約行為,負責契約格式條款備案管理;組織實施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市場專項治理工作。負責擬訂全旗廣告業發展規劃和廣告監督管理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監督管理全旗各類廣告活動;組織檢測檢查全旗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負責全旗廣告經營檢查;承擔虛擬違法廣告投訴舉報的受理和核查工作; 負責網路廣告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電商平台監管工作。
(十一)市場秩序監管七室
負責擬定小微企業發展監督管理政策、工作規劃;協調相關部門做好小微企業發展監督管理工作;指導開展小微企業創業人員培訓工作;指導開展各類市場主體的年度報告和信息公示;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公示信息實施監督管理;承擔各類市場主體的註冊登記事項的監督工作;負責市場主體年度報告公示、公示信息抽查和經營異常及嚴重違法名錄管理工作並監督指導;負責指導市場監督管理所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和相關數據的統計、匯總;負責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人員及其直銷活動;承擔反壟斷相關執法工作;擬訂有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直銷監督管理和禁止傳銷的規章制度及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協調相關方面開展打擊傳銷聯合行動和督促指導重大案件查辦工作;查處各類經濟違法案件和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依法查處企業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負責組織實施市場產品(商品)、食品的質量監督抽查(質量檢測)制度和監督檢查工作,統一制定監督抽查(質量檢測)計畫並組織實施及後續處理;
負責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組織指導消費維權工作;開展有關服務和產品的消費維權工作;承擔涉及市場監督管理領域的諮詢、投訴、舉報工作;負責調解產品質量糾紛;負責對投訴、舉報事項(市長熱線)進行受理、分流、專辦、督辦、反饋、答覆。
負責落實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的職能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