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達州市門球協會
- 協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二章 : 業務範圍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體育法》、《全民健身計畫綱要》、《四川省體育條例》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建設體育強省的決定》以及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快建設體育強市的決定》,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推動門球運動的普及和提高;增進與各省、區、市及國際門球協會的友誼;以人為本,構建和諧門球,為建設富強民主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服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達州市門球協會。
第二條 本會是全市民眾性體育社會團體,是由各縣、市、區及行業門球協會自願結合、非營利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獨立承擔民事能力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體育法》、《全民健身計畫綱要》、《四川省體育條例》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建設體育強省的決定》以及市委、市政府祝擊厚《關於加快建設體育強市的決定》,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推動門球運動的普及和提高;增進與各省、區、市及國際門球協會的友誼;以人為本,構建和諧門球,為建設富強民主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達州市體育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達州市民政局,並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四川省達州市體育中心社體科,郵編:635000,電話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按照政府、體育行政訂立駝乘部門及國際體育組織的有關規定,開展以下業務工作;
(一)對全市門球活動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二)制訂並執行全市門球運動的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
(三)組織開展全市門球運動,舉辦全市比賽;
(四)組隊參加全省、全國和協作區門球比賽;
(五)組織培訓教練員、裁判員,協助體育行政部門作好門球教練員、裁判員的等級考核、晉升、註冊及管理等工作;
(六)組織門球運動的經驗交流和科研活動;
(七)開展門球運動的“爭先創優”評比表彰活動;
(八)開展全市、全省及國際門球運動交流;
(九)探索、組織照紙探和、管理門球運動的產業開發,活躍門球市場;
(十)加大宣傳門球運動,擴大社會影響,推廣、普及門球運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開展門球運動有一定影響的縣、市、區和市級行業門球協會以及本會所認可的其他門球隊伍,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牛廈贈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
(三)向上殼屑希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晚笑、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六)積極開展本地區、本行業、本系統的門球活動;
(七)接受協會的管理。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委員會或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委員會。全體委員會實行會員單位、合作單位和有關部門、有關方面委員制,由以下幾個方面推薦的代表組成:
(一)各會員單位推薦的代表:
(二)黨政機關和體育行政部門推薦的代表;
(三)有關部門推薦的代表;
(四)熱心門球事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新聞界代表;
(五)社會知名人士代表。
全體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選協會領導機構成員(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和決定有關人事任免事項;
(三)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通過有關提案諒翻屑、決議;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體委員會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全委會須有2/3以上的委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體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委員任期屆滿,如原單位繼續推薦,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是全體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在全體委員會閉會期間執行秘書長負責制,開展日常工作,對全體委員會負責。
常務委員會由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
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副秘書長的產生,由秘書處與相關單位協商推薦,經常務委員會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提出建議名單,提交全體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任職,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副秘書長因工作調動即卸任本會職務,由原所在單位推薦的相關人員替補,並按有關規定報批。
贊助達到一定金額的社會人士可安排副主席職務,不限人數,原則上不參加日常管理和決策。
本會可以聘請德高望重的領導同志若干人擔任名譽主席和顧問。名譽主席和顧問人選由秘書處商有關單位提名,提交全體委員會審議通過,任期與當屆全體委員會相同。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體委員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體委員會大會;
(四)向全體委員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審定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工作總結和財務預、決算;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由主席主持,特殊情況下可以委託常務副主席主持,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是秘書處。秘書處由正、副秘書長組成,聘請精幹人員協助工作。其職責是在主席、常務副主席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二條 秘書處具體經辦以下事項:
(一)具體執行全體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二)根據政府、體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具體負責對全市門球運動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研究起草全市門球工作計畫和發展規劃;
(三)根據本章程和有關規定,開展全市門球活動、做好對外交往工作,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管理,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四)依法按章管理本會財產和資產;
(五)負責本會的組織建設、人事管理和各專項委員會的組織、指導和協調工作;
(六)管理本會的文書檔案資料。
第二十三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執行、裁判、教練和競賽委員會等專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員2名在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人員中產生,由主席、常務副主席和秘書長商定,執行全委會、常委會決議或交辦的臨時性重要工作,其日常工作由主席、常務副主席安排;其餘專項委員會由1名主任、2名副主任和若干委員組成。各專項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委員中產生,由主席、常務副主席和秘書長商定,其工作計畫和日常工作由秘書長安排。
第二十四條 本會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需身體健康,能勝任正常工作;秘書長為在職幹部。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或自動辭職,須經常委會表決通過,推選出新的候選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卸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5年,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體委員會2/3以上人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七條 本會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全體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會議;
(二)檢查全委會、常委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常務副主席和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出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建議名單;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任用;
(五)監督本會的財務和資產管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贊助或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單位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發展門球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實行財務公開,接受全體委員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委會審定,提交全體委員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體委員會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全體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應由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決議須經全體委員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會設會徽、會旗和專用標誌。本會會徽、會旗和專用標誌由常委會審定,提請全體委員會通過,依法向有關職能部門申請註冊後使用。未經本會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複製或用於以贏利為目的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8年 3 月27 日第三屆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委員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六)積極開展本地區、本行業、本系統的門球活動;
(七)接受協會的管理。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委員會或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委員會。全體委員會實行會員單位、合作單位和有關部門、有關方面委員制,由以下幾個方面推薦的代表組成:
(一)各會員單位推薦的代表:
(二)黨政機關和體育行政部門推薦的代表;
(三)有關部門推薦的代表;
(四)熱心門球事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新聞界代表;
(五)社會知名人士代表。
全體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選協會領導機構成員(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和決定有關人事任免事項;
(三)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通過有關提案、決議;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體委員會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全委會須有2/3以上的委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體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委員任期屆滿,如原單位繼續推薦,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是全體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在全體委員會閉會期間執行秘書長負責制,開展日常工作,對全體委員會負責。
常務委員會由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
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副秘書長的產生,由秘書處與相關單位協商推薦,經常務委員會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提出建議名單,提交全體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任職,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副秘書長因工作調動即卸任本會職務,由原所在單位推薦的相關人員替補,並按有關規定報批。
贊助達到一定金額的社會人士可安排副主席職務,不限人數,原則上不參加日常管理和決策。
本會可以聘請德高望重的領導同志若干人擔任名譽主席和顧問。名譽主席和顧問人選由秘書處商有關單位提名,提交全體委員會審議通過,任期與當屆全體委員會相同。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體委員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體委員會大會;
(四)向全體委員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審定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工作總結和財務預、決算;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由主席主持,特殊情況下可以委託常務副主席主持,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是秘書處。秘書處由正、副秘書長組成,聘請精幹人員協助工作。其職責是在主席、常務副主席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二條 秘書處具體經辦以下事項:
(一)具體執行全體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二)根據政府、體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具體負責對全市門球運動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研究起草全市門球工作計畫和發展規劃;
(三)根據本章程和有關規定,開展全市門球活動、做好對外交往工作,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管理,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四)依法按章管理本會財產和資產;
(五)負責本會的組織建設、人事管理和各專項委員會的組織、指導和協調工作;
(六)管理本會的文書檔案資料。
第二十三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執行、裁判、教練和競賽委員會等專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員2名在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人員中產生,由主席、常務副主席和秘書長商定,執行全委會、常委會決議或交辦的臨時性重要工作,其日常工作由主席、常務副主席安排;其餘專項委員會由1名主任、2名副主任和若干委員組成。各專項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委員中產生,由主席、常務副主席和秘書長商定,其工作計畫和日常工作由秘書長安排。
第二十四條 本會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需身體健康,能勝任正常工作;秘書長為在職幹部。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或自動辭職,須經常委會表決通過,推選出新的候選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卸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5年,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體委員會2/3以上人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七條 本會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全體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會議;
(二)檢查全委會、常委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常務副主席和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出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建議名單;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任用;
(五)監督本會的財務和資產管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贊助或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單位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發展門球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實行財務公開,接受全體委員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委會審定,提交全體委員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體委員會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全體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應由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決議須經全體委員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會設會徽、會旗和專用標誌。本會會徽、會旗和專用標誌由常委會審定,提請全體委員會通過,依法向有關職能部門申請註冊後使用。未經本會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複製或用於以贏利為目的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8年 3 月27 日第三屆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委員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