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達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達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達州市機構改革新組建的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機構設定,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規,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責任。編制全市國土規劃、國土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擬訂國土資源在經濟運行、城鄉統籌等方面的調控政策和措施。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監督檢查市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及土地、礦產資源規劃、計畫和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地質環境保護政策的執行情況。
(三)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實施國土資源管理政策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制定地質環境保護的政策、實施意見。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指導全市國土資源依法行政工作,加強對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履行職責的管理監督,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直接查處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四)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依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指導並按法定許可權審核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環境規劃和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等其他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土地綜合整治、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辦報省國土資源廳、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審核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七)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礦產確權,負責各類土地、礦產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八)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地籍管理實施細則,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重大土地專項調查,指導全市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九)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土地市場,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十)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管理礦產資源統計,組織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組織參與礦產資源儲量調查,承擔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負責市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二)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重大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組織擬訂、實施全市突發重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監督檢查全市地質災害治理項目、地質災害避險搬遷項目的實施情況;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審核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依法保護地質環境;組織上報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及其開發利用;協助開展地熱、礦泉水的鑑定和年度審理工作;負責大巴山國家地質公園建設、管理及地質公園內地質遺蹟保護。
(十三)依法徵收土地、礦產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省、市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負責編制實施本市土地和礦產資源科技發展規劃,組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五)負責管理縣(市)國土資源局、通川分局領導班子成員和科級幹部以及國土資源執法機構和隊伍的主要負責人。負責縣(市)國土資源局、通川分局領導班子和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行業政風作風建設和財務內審工作。對系統招投標(比選)活動實施監督。
(十六)負責統籌協調測繪方面的政務、文秘、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測繪管理工作;指導縣(市、區)的基礎測繪工作;負責全市測繪單位的資質管理和測繪人員的資格管理工作;負責查處測繪違法行為的相關工作;負責中心城區範圍內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和維護管理工作;負責中心城區地形圖測量管理工作。
(十七)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接待、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管理工作;承擔政務信息、安全保密、新聞發布和政務公開工作;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承擔機關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工作;承擔機關效能建設、績效考核和督察督辦等工作;負責機關服務保障、安全衛生、精神文明、綜合治理等工作;承擔局黨委辦公室的相關工作。
(二)法規監察科(信訪科)
組織起草國土資源管理地方性政策、規範性檔案草案和改革政策,協調局內有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本系統、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管理指導;依法監督檢查縣(市、區)人民政府遵守和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對土地價格評估進行監督檢查;承擔土地、礦產供後開發利用核查監管工作;擬訂全市土地、礦產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指導和監督全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負責行政處罰案件、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調解等有關工作。負責接待民眾來信來訪工作並提出處理意見,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協調處理群體性突發事件、指導檢查全市國土資源系統信訪工作。
(三)規劃耕保科
編制實施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等綜合規劃,組織編制資源調查評價、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地質環境、礦山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等專項規劃;依法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編制實施土地利用計畫和國土資源調查評價計畫;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開展全市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涉及國土資源領域問題的研究,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研究並擬訂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方面的政策規定與管理辦法,承擔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和耕地占補平衡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
(四)建設用地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的法規和有關政策,擬訂全市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臨時用地和先行用地的政策和管理辦法;承辦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批後實施的監督、備案和集體土地占用審批工作,指導和監督各地土地徵收徵用補償安置工作。
(五)土地利用科
承擔城鄉國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工作;擬訂並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儲備計畫、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實施建設用地開發利用標準;指導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承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管理工作,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與監管;承擔市屬事業單位和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市本級辦理的城鄉居民居住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轉讓和改變土地用途等使用條件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不動產登記和地籍管理科
擬訂和貫徹、實施地籍地政管理及不動產登記辦法及措施;負責土地調查、統計、地籍信息的建設和管理實施工作;負責地籍管理及不動產登記管理、監督、指導工作;負責重大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指導全市地籍地政管理及不動產登記工作。
(七)礦產資源管理科
參與編制礦產資源等專項規劃;負責全市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依照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對勘查項目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工作;組織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對本級礦產儲量開展評審和認定;承擔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礦業權評估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與信息發布;負責部、廳礦業權登記資料的初審、轉報工作;承擔劃定礦區範圍和採礦權審批(含申請、變更、轉讓、註銷、延續)工作;編制實施採礦權設定方案;調處重大礦業權權屬糾紛;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情況;依法對探礦權、採礦權進行年度檢查;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負責全市礦產品運銷的監督和管理;負責探礦權、採礦權交易市場的監管。
(八)地質環境科
參與編制地質環境、礦山地質環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組織編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及年度地質災害防禦預案,組織實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審核;組織開展地質災害巡查、調查、監測工作,負責群測群防機制建設,負責地質災害重大項目治理和搬遷避讓項目的申報、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重大建設項目、城市整體規劃和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的有關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審查備案,負責礦山企業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備案;承擔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地質公園)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建設、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與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與評價工作;負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工作,負責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收取和監管工作。
(九)財務科
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的工作,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的有關工作;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徵收、管理工作;承擔國家和省、市財政安排有關工作經費、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等機關財務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辦法,監督管理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承擔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各縣(市)國土資源局、通川分局、局直屬單位財務工作。
(十)行政審批科
承辦有關行政審批事項;負責市政府服務中心國土資源視窗的政策諮詢、對外服務工作;承擔國土資源審批事項的受理、資料初審及登記、轉辦、審批督辦、審批事項及資料的發放、登記;負責城鄉居民居住用地的土地出讓(集體土地徵用)、轉讓的審批工作;牽頭並與地籍地政中心共同辦理城鄉居民居住用地的登記(含他項權利登記)工作;負責完成市國土資源局和政務服務中心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一)紀檢監察室
檢查和監督系統工作人員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以及遵守黨紀和國家法律的有關情況;負責抓好黨紀政紀教育和黨務公開工作;按照許可權調查和處理黨員、工作人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承辦報請由局黨委和市紀委審批的案件,辦理處理和處分手續;受理許可權範圍內黨員、公務員及工作人員申訴以及對黨員和黨組織、公務員及工作人員的控告、檢舉,接待處理關於違紀問題的來訪來信;承辦上級紀委、監察機關和局黨委交辦的工作任務;承擔全市國土資源系統的財務內部審計和效能監察工作;協助抓好政務公開工作。
(十二)人事科教科
承辦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承辦各縣(市)國土資源局、通川分局和直屬單位領導班子的配備、調整及其領導幹部(含相同級別幹部)的考察、考核、任免、培訓、流動調配、檔案管理等工作;承擔人才培訓規劃編制,組織實施系統幹部培訓教育工作;指導全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隊伍和基層國土資源所隊伍建設;承擔國土資源系統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有關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負責編制國土資源科技與對外合作規劃,推廣科技新成果、推進科學技術進步。承擔有關軟科學項目的立項和管理工作。承擔機關黨委辦公室的相關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其直屬事業單位黨群工作。
(十三)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科
負責統籌協調測繪方面的政務、文秘、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測繪管理工作,指導縣(市、區)的基礎測繪工作;負責全市測繪單位的資質管理和測繪人員的資格管理工作;負責查處測繪違法行為的相關工作;負責中心城區範圍內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和維護管理工作;負責中心城區地形圖測量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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