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運輸電子證照系統運行服務規範(試行)

《道路運輸電子證照系統運行服務規範(試行)》旨在規範道路運輸電子證照的套用服務和系統運行及支撐道路運輸電子證照跨地區互信互認和共享共用。

2022年11月4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印發《道路運輸電子證照系統運行服務規範(試行)》,共五章二十六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道路運輸電子證照系統運行服務規範(試行)
  • 印發機關: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 印發時間:2022年11月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1月4日 
規範印發,規範全文,

規範印發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道路運輸電子證照運行服務規範(試行)》的通知
交辦運函〔2022〕16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現將《道路運輸電子證照運行服務規範(試行)》印發給你們,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抓好工作落實,持續擴大道路運輸電子證照套用服務範圍,有效提升人民民眾獲得感,加快推動運輸服務高質量發展。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2年11月4日

規範全文

道路運輸電子證照系統運行服務規範(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道路運輸電子證照的套用服務和系統運行,支撐道路運輸電子證照跨地區互信互認和共享共用,根據《國務院關於線上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加快推廣套用道路運輸電子證照的通知》等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道路運輸電子證照管理、套用服務、系統運行與安全、監督評價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結合實際,制定道路運輸電子證照管理制度,包括證照套用服務、系統運行管理等,並指定專人負責道路運輸電子證照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嚴格按照交通運輸行業標準《道路運輸電子證照從業資格證》(JT/T1290—2019)、《道路運輸電子證照經營許可證》(JT/T1291—2019)、《道路運輸電子證照運輸證》(JT/T1292—2019)及《道路運輸電子證照工程套用技術規範(試行)》,建設省級道路運輸電子證照系統,生成並歸集道路運輸電子證照。
第五條 道路運輸電子證照制發不改變原行政許可層級、條件、程式和內容等事項。
第六條 道路運輸電子證照與紙質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道路運輸電子證照可作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依據。
第二章 套用服務要求
第七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結合道路運輸證照的簽發、變更、註銷等,以及車輛年度審驗、駕駛員誠信考核等業務辦理工作,同步更新電子證照信息,將制發的電子證照檔案實時歸集部級道路運輸電子證照系統,確保證照部省同步、數據準確。
第八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快推進本省份道路運輸電子證照工作,提高道路運輸電子證照制證率、激活率和數據合規率等。
第九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積極推進道路運輸電子證照的跨地區互信互認,在跨地區執法檢查、業務辦理時,對行政相對人通過部微信公眾號、微信小程式等出示的道路運輸電子證照予以認可,並線上對電子證照的真實性進行核驗。
第十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積極鼓勵和支持道路運輸電子證照的共享套用,豐富便民服務、政務服務、創新監管等套用場景。
第十一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建立道路運輸電子證照數據核查機制,定期檢查電子證照數據,確保證照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及時性。
第十二條 電子證照的共享使用應由持證主體或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授權,未經授權不能共享使用。經授權的道路運輸電子證照加注件,可作為道路運輸相關業務辦理的電子存檔。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隨意向社會公開通過電子證照系統共享獲得的電子證照信息。
第十三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道路運輸電子證照的宣傳培訓,提高相關業務辦理及執法人員的業務服務能力,引導廣大道路運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積極使用電子證照。
第三章 系統運行與安全要求
第十四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要求,確保道路運輸電子證照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十五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做好省級道路運輸電子證照系統的運行維護,採用安全可靠的管理和技術措施,確保系統不間斷運行。
第十六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建設誰負責,誰運行誰負責”的原則,建立網路安全責任體系,確保網路安全責任落實到人。
第十七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落實網路安全等級保護第三級要求,建立系統網路安全管理制度體系和技術防護體系,建立定期系統網路安全巡檢制度,每年開展第三方網路安全評估工作,加強網路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電子證照的數據安全保護,嚴防非法授權訪問、非法數據出庫等行為,防止數據泄露,保障數據安全。加強國產密碼套用和安全性評估。
第十九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做好系統運行應急處置,確保系統運行發生異常時能及時回響,採取有效措施,快速恢復系統運行。
第二十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如需對部級系統中的本省份電子證照數據進行維護,需報送申請單,具體見附表1。
第四章 監督與評價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道路運輸電子證照推廣套用工作,並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道路運輸電子證照套用服務、系統運行工作進行監督與評價。
第二十二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內道路運輸電子證照推廣套用工作,做好電子證照套用服務、系統運行和自查自評工作。
第二十三條 評價程式與要求
(一)年度報告。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每年總結道路運輸電子證照推廣套用情況,並結合自查自評工作,形成年度報告,於當年11月底前報送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
(二)評價方式。評價工作採取實地考察、系統分析、抽樣調查、年度報告核查等方式進行。對弄虛作假、謊報瞞報,經核查屬實的,予以通報批評。
(三)計分標準。評價按照年度進行,實行計分制。評價內容和指標詳見附表2。
(四)定期通報。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每年綜合形成評價結果並予以通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及時整改通報的問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範由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規範,制定本省份道路運輸電子證照系統運行服務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服務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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