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普通貨物運輸車輛網上年度審驗工作規範

道路普通貨物運輸車輛網上年度審驗工作規範
第一條 為規範道路普通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普通貨運車輛)網上年度審驗(以下簡稱網上年審)業務辦理工作,根據《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普通貨運車輛(不含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網上年審工作。
第三條 網上年審應堅持依法依規、便民利民、程式公開、服務高效的原則。網上年審與原有車籍所在地視窗年審效力等同。鼓勵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通過網上辦理普通貨運車輛年審。
第四條 網上年審不改變普通貨運車輛審驗機關、審驗內容與責任主體。
開展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業務的機構對所出具的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報告、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負責,審驗機關對審驗結果負責。
第五條 車籍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為車輛網上審驗機關,審驗內容如下:
(一)對於總質量4.5噸(不含)以上、12噸(不含)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審驗內容為車輛技術等級評定情況、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車輛違章記錄情況。
(二)對於總質量12噸及以上普通貨運車輛、半掛牽引車,審驗內容為車輛技術等級評定情況、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按規定使用符合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並接入全國道路貨運車輛公共監管與服務平台情況、車輛違章記錄情況。
(三)對於掛車,審驗內容為行駛證是否在有效期內。
第六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可通過全國網際網路道路運輸便民政務服務系統辦理全國普通貨運車輛網上年審業務。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非車籍所在地視窗辦理網上年審業務的,視窗辦事人員應協助辦理。
第七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按照本規範第五條要求提交相應車輛年審材料,相關材料由全國網際網路道路運輸便民政務服務系統共享給車籍所在地道路運政管理信息系統。
12噸及以上普通貨運車輛、半掛牽引車按規定使用符合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並接入全國道路貨運車輛公共監管與服務平台情況,車輛技術等級評定情況等能夠自動歸集的信息,無需重複提交。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與合法性負責。
第八條 鼓勵開展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業務的機構協助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辦理網上年審。
第九條 審驗機關收到網上年審材料起3個工作日內,通過本省道路運政管理信息系統對車輛年審材料完成審驗。
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車輛技術等級評定情況以車籍所在地省級綜合性能檢測聯網系統共享給道路運政管理信息系統的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為依據。
12噸及以上普通貨運車輛、半掛牽引車使用符合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並接入全國道路貨運車輛公共監管與服務平台情況,以全國道路貨運車輛公共監管與服務平台共享給全國網際網路道路運輸便民政務服務系統的數據信息為依據。
車輛違章記錄情況以車籍所在地道路運政管理信息系統和交通綜合執法系統的記錄為依據。
第十條 對於道路運輸經營者逾期辦理網上年審業務的,審驗機關本著便利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的原則遵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審驗機關通過全國網際網路道路運輸便民政務服務系統告知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年審結果,也可通過簡訊推送方式告知。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可通過全國網際網路道路運輸便民政務服務系統下載《普通貨運車輛網上年審憑證》(參考樣式見附屬檔案1)並留存。電子印章(參考樣式見附屬檔案1)標註在《普通貨運車輛網上年審憑證》上,由審驗機關加蓋。
審驗不符合要求的,審驗機關應將不符合審驗要求的具體事項告知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可通過全國網際網路道路運輸便民政務服務系統補充提交車輛年審材料。
第十二條 鼓勵具備條件的省份最佳化審驗程式,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車輛年審材料的自動判斷和審驗結果的自動告知。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通過掃描《普通貨運車輛網上年審憑證》中的二維碼對車輛年審情況進行核查,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或者駕駛員應出示《普通貨運車輛網上年審憑證》予以配合。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通過全國網際網路道路運輸便民政務服務系統查驗車輛年審結果。
第十四條 車籍所在地省份已開通網上年審服務系統的也可通過本省系統辦理。
第十五條 本規範由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範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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