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第2部分:道路交通標誌(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第2部分:道路交通標誌)

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第2部分:道路交通標誌

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第2部分:道路交通標誌一般指本詞條

《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第2部分:道路交通標誌》(GB 5768.2-2022)是2022年10月1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歸口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該標準規定了道路交通標誌的分類、設計、設定、使用和維護等要求,適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等各類道路上交通標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第2部分:道路交通標誌
  • 外文名:Road traffic signs and markings—Part 2:Road traffic signs 
  • 發布日期:2022年3月15日
  • 實施日期:2022年10月1日
  • 標準類別:安全 
  • 全部替代標準:GB 5768.2-2009 
  • 中國標準分類號:R80 
  • 國際標準分類號:03.220.20 
  • 歸口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 執行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 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 標準號:GB 5768.2-2022
  • 制修訂:修訂 
  • 性 質:強制性國家標準 
  • 狀態:現行 
制定過程,修訂背景,編制進程,修訂依據,修訂情況,起草單位,標準目次,內容範圍,引用檔案,實施建議,意義價值,

制定過程

修訂背景

中國已經進入汽車社會。道路交通與每個人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實現道路交通運行的高效和安全,一方面要依靠道路交通管理,另一方面要依靠基礎設施的有效保障。其中,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是道路交通管理和交通指引的重要設施和工具,其規範化使用有利於提高道路交通運行效率和安全保障水平,看似是“小設施”,卻蘊含著服務公眾出行這一“大民生”。啟動國家標準《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第2部分:道路交通標誌》的修訂,一是法律要求,中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設定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二是現實需要,作為指引和規範交通行為的設施,無論是在高速公路、國省幹線、縣鄉公路,還是城市道路,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的設定在全國範圍內應具有統一性;三是國際慣例,世界各國普遍以標準形式對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做出統一規定。

編制進程

  • 標準計畫
2014年12月23日,國家標準計畫《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第2部分:道路交通標誌》(20141752-Q-469)下達,項目周期84個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348)提出並歸口上報及執行,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 起草進度
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國家標準編寫小組對標準的要求和目的進行了認真細緻的討論,制定編寫原則和編寫大綱,並進行了調研和資料收集工作。
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國家標準編寫小組開展問卷調研。
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 國家標準編寫小組結合問卷調研總結分析中國各類道路上交通標誌的設定現狀、存在問題以及研究成果,結合編寫組成員的實際工作經驗,開展標準的編制工作,完成該標準初稿。
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國家標準編寫小組在標準初稿的基礎上,又經多次修改後形成了徵求意見稿。
2019年4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辦公廳發布檔案,對強制性國家標準《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第2部分:道路交通標誌(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 發布實施
2022年3月15日,《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第2部分:道路交通標誌》(GB 5768.2-2022)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
2022年10月1日,《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第2部分:道路交通標誌》(GB 5768.2-2022)實施。

修訂依據

國家標準《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第2部分:道路交通標誌》(GB 5768.2-202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檔案的結構和起草規則》(GB/T 1.1-2020)規則起草。
該標準修訂堅持四個原則:一是以穩定為前提,保持原有有效做法,對交通標誌的設定、設計、使用等方面的規定進行了補充、調整和細化;二是以人民為中心,充分考慮不同道路使用者的路權以及出行需求和特徵,保證標準的實用性;三是以需求為導向,適應電子收費等新技術的發展,以及對於多路徑指引、複雜路網指引等新問題,儘量使標準內容適用於現狀和未來需求;四是以協調為基礎,加強與配套的產品、設定等標準的協調性。

修訂情況

國家標準《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第2部分:道路交通標誌》(GB 5768.2-2022)代替國家標準《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第2部分:道路交通標誌》(GB 5768.2-2009),與《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第2部分:道路交通標誌》(GB 5768.2-2009)相比,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第2部分:道路交通標誌(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第2部分:道路交通標誌)
道路交通標誌變化
  1. 增加了交通標誌原則;
  2. 增加了交通標誌和標線不應與信號燈矛盾的要求;
  3. 修改了主標誌的分類,將作業區的標誌作為臨時性標誌的一種,並增加交通事件管理區的標誌作為臨時性標誌的另一種;
  4. 增加了螢光粉紅色作為交通事故管理區的警告標誌底色;
  5. 增加了標誌上文字不應超過2種的規定;
  6. 增加了路上方標誌、單向三車道及以上道路路側的指路標誌字高可增大5厘米-10厘米,單向兩車道及以上道路路側的部分禁令標誌和警告標誌尺寸可增大的規定;
  7. 增加了小數點後阿拉伯數字字高是漢字字高的1/2~2/3的規定;
  8. 增加了旅遊區標誌尺寸的規定;
  9. 增加了隧道內指路標誌字高、設定形式的規定;
  10. 修改了警告標誌前置距離的一般值;
  11. 修改了標誌設定高度的要求;
  12. 修改了標誌照明安裝位置;
  13. 增加了標誌板背面的使用要求;
  14. 刪除了標誌板構造的部分要求;
  15. 增加了標誌板縫隙的規定;
  16. 增加了停車讓行標誌、減速讓行標誌設定位置的規定;
  17. 修改了禁止大型(或小型)載客汽車駛入標誌名稱;
  18. 修改了禁止大型載客汽車駛入標誌、公交專用車道標誌、快速公交系統專用車道標誌的大型客車圖案;
  19. 修改了禁止載貨汽車駛入標誌的含義;
  20. 修改了禁止掛車、半掛車駛入標誌的圖形;
  21. 增加了禁止電動腳踏車進入標誌;
  22. 修改了禁止三輪車駛入標誌名稱;
  23. 修改了禁止車輛停放標誌和禁止車輛長時停放標誌的名稱;
  24. 刪除了海關標誌;
  25. 修改了分隔帶右側(或左側)行駛標誌名稱及設定位置;
  26. 刪除了立體交叉行駛路線標誌、路口優先通行標誌;
  27. 增加了單行路標誌帶有文字的版面形式;
  28. 修改了設定鳴喇叭標誌、急彎路標誌等的平曲線半徑值;
  29. 增加了開車燈標誌、小型客車車道標誌、有軌電車專用車道標誌、電動腳踏車行駛標誌、電動腳踏車車道標誌、非機動車與行人通行標誌、非機動車推行標誌、靠右側車道行駛標誌、硬路肩允許行駛標誌、貨車通行標誌;
  30. 增加了可在人行橫道標誌外加螢光黃綠框線使標誌醒目的規定;
  31. 修改了公交專用車道標誌名稱、含義和圖案;
  32. 修改了行人標誌的名稱和圖案;
  33. 修改了殘疾人專用停車位標誌、校車專用停車位標誌、 校車停靠站點標誌、公車專用停車位標誌示例;
  34. 刪除了標誌版面附加時間的限時長停車位標誌示例;
  35. 刪除了渡口標誌、路面低洼標誌、慢行標誌、隧道開車燈標誌、注意分離式道路標誌;
  36. 增加了交叉路口標誌圖形顯示實際道路交叉形式、線條粗細示意寬度的規定;
  37. 增加了注意殘疾人標誌螢光黃綠底色的規定;
  38. 增加了注意電動腳踏車標誌、交通事故管理標誌、注意積水標誌;
  39. 修改了路面高突標誌的名稱,改為減速丘標誌;
  40. 修改了注意保持車距標誌的設定條件;
  41. 修改了注意車道數變少標誌的分類,由指路標誌調整為警告標誌;
  42. 修改了線形誘導標的分類,由指路標誌調整為警告標誌,並細化了線形誘導標的設定條件;
  43. 增加了指路標誌不應指引私人專屬或商用目的地信息的規定;
  44. 增加了禁令標誌和指示標誌套用於指路標誌的規定;
  45. 增加了A層信息包括地級行政區的內容;
  46. 增加了指路標誌信息選取的具體原則,包括地名屬性、國家信息、交叉口地名信息唯一性的選取原則;
  47. 增加了道路編號指引信息的顏色規定;
  48. 修改了路徑指引標誌配置規定;
  49. 增加了交叉路口預告標誌的形式及適用條件;
  50. 修改了交叉路口預告標誌設定位置的規定;
  51. 修改了交叉路口告知標誌設定位置的規定;
  52. 修改了交叉路口告知標誌形式;
  53. 修改了確認標誌設定位置規定;
  54. 修改了路名標誌版面文字排列方式的規定;
  55. 增加了電動汽車充電站識別標誌;
  56. 增加了觀景台預告標誌的設定位置;
  57. 修改了隧道出口距離標誌在特長隧道內的設定位置;
  58. 增加了高速公路與城市快速路指路標誌信息數量、同一出口不同方向地名信息應不同的規定;
  59. 增加了人口預告標誌的含義的規定;
  60. 修改了地點、方向標誌設定位置規定;
  61. 增加了地點距離標誌的版面規定;
  62. 修改了出口預告標誌設定地點、信息數量、箭頭使用的規定;
  63. 修改了下一出口預告標誌設定位置的規定;
  64. 刪除了車距確認標誌;
  65. 修改了收費站預告及收費站標誌形式;
  66. 增加了設定於收費大棚的電子收費(ETC)車道、人工收費車道標誌;
  67. 增加了旅遊區標誌的設定要求;
  68. 修改了釣魚、潛水、划船、滑雪、滑冰等旅遊符號標誌的圖形;
  69. 增加了道路設施解釋標誌;
  70. 修改了交通監控設備標誌,調整為告示標誌;
  71. 增加了告示標誌設定間距要求;
  72. 增加了交通標誌字型、一般道路指路標誌設定示例、高速公路與城市快速路指路標誌示例、旅遊區標誌設定示例。

起草單位

主要起草單位: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何勇、唐琤琤、陳瑜、楊曼娟、吳京梅、朱小鋒、張帆、晁遂、馮移冬、宋楠、劉洪啟、姜明。

標準目次

前言
引言
1範圍
1
2規範性引用檔案
1
3術語和定義
1
4通則
1
5禁令標誌
15
6指示標誌
39
7警告標誌
61
8一般道路指路標誌
91
9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指路標誌
109
10旅遊區標誌
138
11告示標誌
140
12輔助標誌
143
附錄A(資料性)交通標誌專用名詞中英文對照
146
附錄B(資料性)交通標誌字型
147
附錄C(規範性)高速公路編號標誌字高
167
附錄D(資料性)交通標誌和標線配合建議
171
附錄E(資料性)交通標誌製作圖例
172
附錄F(資料性)停車讓行標誌與減速讓行標誌設定條件
329
附錄G(資料性)一般道路路徑指引標誌信息分層選取示例
331
附錄H(資料性)一般道路指路標誌設定示例
334
附錄I(資料性)高速公路與城市快速路指路標誌示例
343
附錄J (資料性)旅遊區 標誌設定示例
353
索引
356
參考資料:

內容範圍

國家標準《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第2部分:道路交通標誌》(GB 5768.2-2022)規定了道路交通標誌的分類、顏色、形狀、字元、尺寸、圖形、設定、使用和維護以及製作等要求。該標準適用於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等各類道路上交通標誌。

引用檔案

GB 5768.1 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第1部分:總則
GB 17733 地名—標誌
參考資料:

實施建議

國家標準《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第2部分:道路交通標誌》(GB 5768.2-2022)的貫徹實施抓好三方面:
  1. 抓好宣貫培訓。通過政府部門網站、微信等媒體媒介發布標準解讀、圖解說明,做好培訓宣貫工作。
  2. 加強督導檢查。結合業務管理實際,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督導檢查,推動標準落地。
  3. 做好跟蹤評估。跟蹤並及時總結各地執行情況,定期開展標準實施效果評估,總結典型做法、主要成效和存在問題。

意義價值

強制性國家標準《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第2部分:道路交通標誌》(GB 5768.2-2022)發布實施以來對於促進中國道路交通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構建了交通標誌和標線體系,支撐了道路交通基礎設施的快速發展。中國道路交通基礎設施的快速發展,需要輔助以規範化設定的交通標誌和標線。強制性國家標準《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經過歷次修訂,構建了適合中國道路實際情況的交通標誌和標線的套用體系,既包含通用要求,又包含細化的特殊道路場景的要求,能夠有效支撐公路和城市道路標誌標線設計和使用,對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設定水平的提升發揮了積極作用。
  2. 規範了道路交通通行秩序,提高了整體路網運行效率。強制性國家標準《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的實施規範了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的設定,也推動了道路交通管理的規範化。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以其形狀、顏色、圖案、文字等形成了一種“交通語言”,向所有道路使用者提供信息,引導和規範道路使用者有秩序地使用道路,減少交通擁堵,充分發揮標準化治理能力,提高整體路網運行效率。
  3. 提升了公眾交通安全意識,培育了文明交通出行文化。強制性國家標準《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的技術內容符合中國駕駛人的視認規律及駕駛行為習慣,通過科學合理、清晰規範的圖案、標識,提升人們遵守交通規則的自覺性,規範駕駛行為,減少交通事故,提升道路使用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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