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過渡銀行
- 外文名:Bridge Bank
歷史發展,框架功能,
歷史發展
根據1987年美國銀行競爭條件平等化法案授與FDIC的許可權,即便可能存在以P&A方式(資產負債繼承方式)接轉破產金融機構資產負債的繼承機構,但由於破產金融機構規模較大,資產內容的確定和辦理破產處理的手續較費時間,FDIC可以通過設立新的銀行,全盤繼承破產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與此同時原經營管理層全部撤換,而股票以及普通債權所有者以放棄其所持債權的方式承擔損失。新銀行實際上沒有資本金,由於繼續原有業務,因而對與存款人之間的業務活動不產生任何影響。法律規定FDIC必須在2年之內或每次延長1年最多不能超過3次的期限內決定買主。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物色到買主,則最終有可能被清算,但實際操作過程中沒有出現此類案例。
在日本,設立過渡銀行解決破產金融機構問題最早可以追溯到本世紀20年代。當時日本發生了金融恐慌,數十家銀行接連倒閉。為遏止金融恐慌的蔓延,由政府以及當時的五大銀行出資成立昭和銀行,繼承已破產的11家銀行的資產負債。經過巧年之後,昭和銀行最後被併入安田銀行(後來的富士銀行)。
1994年,東京的2箇中等規模(存款在1200億日元以上)的信用合作社(東京協和信用組合、安全信用組合)出現經營危機,作為監管當局的東京都政府基於對兩信用社已無法自力重建的判斷,為保護存款人利益,決定設立過渡銀行。1995年1月,繼承兩信用社資產負債的新銀行—東京共同銀行正式成立,同年3月開始營業,按照新創設的協定銀行制度規定負責接轉破產金融機構的存款兌付、資產回收等業務。1996年2月,東京共同銀行被改組為整理回收銀行。
框架功能
有關過渡銀行法案的基本框架及相應的功能是:
2、金融再生委員會決定破產金融機構的處理方法。金融再生委員會處理X銀行有兩種選擇,一是選派整理管財人,成立過渡銀行;二是將X銀行臨時國有化,實行特別公共管理。選擇的標準有待於今後制定,但屬下列情形將選擇過渡銀行方法:(1) X銀行經營鬆散、業務運行越軌;(2)破產後如果立即清算,將給X銀行的正常(善意且穩健的)借款人以重大的打擊。
實行特別公共管理是作為解決破產金融機構問題的最後手段。在下述情形下採用特別公共管理方法:由於X銀行的破產有可能引起其他金融機構連鎖破產反應,從而給日本金融系統的功能產生重大障礙;或者X銀行的融資主要集中在某特定地區或特定行業,X銀行破產後如馬上清算,不僅對借款人而且對整個地區或行業將帶來重大影響,主要指19家大都市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