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徵
特徵是破產人或其他破產關係人在已經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多數債權人利益的結果,卻對此結果放任不管。本罪的行為人,無論其有無侵權的目的,只要他實施了上述行為之一,就必然導致侵權的結果。所以,處理這類案件,要特別注意犯罪結果在其中的作用。
表現
過怠破產罪的行為主要表現為債務人過度浪費或不合理消費,致使其財產減少而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如:因浪費、賭博或其他奢侈行為,顯著減少財產或負擔過度債務;以遲延破產宣告為目的,以顯著不利益的條件負擔債務,或依信用交易商品,而以顯著不利益的條件將其處分;不製作依法律規定應製作的商業賬簿,不於商業賬簿上進行足以使人明了財產現狀的記載,或於商業賬簿上進行不正當記載,或隱匿、毀棄商業賬簿。
構成
(1)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使財產顯著減少或負擔過重的債務;
(2)以遲延破產宣告為目的,以顯著不利條件負擔債務或憑信用交易購入商品,並以顯著不利條件進行處分;
(3)明知破產原因的事實,在非本人義務的條件下,以給予某債權人特別利益為目的所為的諸當記載的行為,隱匿、毀棄、變更賬簿等。本罪的犯罪主體與欺詐破產罪的主體相同。
主要區別
過怠破產罪與欺詐破產罪的主要區別在於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不同。過怠破產罪不具有侵犯債權人的目的。有學者認為,此罪行的主觀方面,“既不表現為直接故意,也不表現為過失狀態,而是處於一種間接故意的心理狀態中”。
我們認為,過怠破產罪的主觀方面的構成要件應當是過失。其一,過怠破產罪不具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目的,表明此罪行為主體不具有主觀惡意。主觀惡意因素是刑法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過怠破產罪主體的這種心理狀態實際上表明其行為不具有犯罪故意的主觀因素。其二,儘管破產人在宣告破產前法定期限內放任了他的某些行為,致使其破產或使債權人蒙受了不應有的損失,但這種“放任”並不能說明行為人具有間接故意的心理狀態。因為,其放任的心理狀態只是對“破產”表現出的一種無所謂,而並無侵害債權人之目的。其三,此罪的實質在於強調破產人在法定期限內所實施的一定行為和其行為對債權人所造成損失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