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犯勞動改造村是指在過失犯勞動改造村服刑的是犯過失罪被判處剝奪自由5年以下的人。過失犯勞動改造村在蘇聯勞動改造營的各類管束制度中,同勞動改造村一樣,其管束程度最輕,在其中服刑的人所享受的待遇與社會普通公民更為接近。
其管束制度的特點是,被判刑人:(1)無人看守,但處在監督中;(2)勤懇工作並表現出模範行為,可以把其工作時間計入其總工齡;(3)從起床到就寢的時間裡,在改造村中自由行動;(4)因工作或學習的需要,經批准,可以在無人監督下到勞動改造村外,但不得越出本州、邊疆區、自治共和國和不設州的加盟共和國範圍; (5)可以穿民間日常衣服,隨身保存現金和貴重物品,花錢不受限制; (6)如果居住條件許可,經批准,可以和家屬同住在村中,並得到住房,在村內安排個人副業;(7)其在村中的勞動報酬總額中,不管扣除的數額多少,應當得到其中的50%以上。